銀行票據

銀行票據的定義
  照我國票據法的規定,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籤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
銀行票據的種類
  銀行票據主要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籤發的支票等。

  匯票

  匯票出票人籤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分爲銀行匯票商業匯票。由銀行籤發的匯票銀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企業單位等籤發的匯票商業匯票

  本票

  本票出票人籤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籤發給其憑以辦理同一票據交換區域轉账或支取現金票據本票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收款人。目前,在我國流通並使用的本票只有銀行本票一種。銀行本票是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全面改革銀行支付結算制度後推出的一種新的支付結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和商品市場比較發達的地區使用比較多。

  支票

  支票出票人籤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支票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國最普遍使用的非現金支付工具,用於支取現金轉账。在同一城市範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銀行票據行爲的特徵
  (1)要式性。即票據行爲必須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載明法定事項交付

  (2)無因性。指票據行爲不因票據的基礎關系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3)文義性。指票據行爲的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其與實質關系的內容不一致,仍按票據上的記載而產生效力。

  (4)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個票據行爲各自獨立發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據行爲的無效或有瑕疵而受影響。
銀行票據業務發展的特點
  我國票據業務發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票據業務持續發展,市場規模迅速擴大;

  二是票據本身的融資功能被逐步發現,票據融資已成爲中小企業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資渠道,有助於以市場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是票據業務在各金融機構之間發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機構及股份商業銀行佔有市場份額較大;

  四是票據業務集約化經營進一步加強,跨地區交易明顯增加,貼現的異地交易趨勢使各地的貼現利率趨於一致,基本維持在略高於同業拆借市場利率的水平,並隨同業拆借市場利率同向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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