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

概述
抽逃出資tp://a2.att.hudong.com/46/12/01300000289720122770127059926_s.jpg">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爲。抽逃行爲發行在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抽逃出資行爲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並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文件以後,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並騙得公司成立,那么則屬抽逃出資。

股東出資以後,資產就變成了公司財產股東不能撤回出資的,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資,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資本,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股東撤回自己的出資,那么就屬於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有權要求股東返還財產
方式
1、公司驗資注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爲發起人或股東借款貸款作爲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开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罪名構成
主體要件
抽逃出資tp://a3.att.hudong.com/40/17/01300000289720122770177967407_s.jpg">抽逃出資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衆,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並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籤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後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中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2、發起人應當5人以上。3、發起人中必須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改建爲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於五人,但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爲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但當國家成爲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於由於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爲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爲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於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爲了穩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範性規定,以實現國家對《公司法》規定的各類公司的監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於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於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爲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行爲,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後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並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於公司是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定,對穩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爲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或股金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生經濟往來的公司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後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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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本罪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衆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數額巨大”的起點,沿海發達省份一般確定在30萬元以上、佔出資額的30%以上。後果嚴重主要是指導致合法債權人由於其抽逃出資、虛假出資而無法追回財產,損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體是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發起人和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單位,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三、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中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 ,並有調整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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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 抽逃出資的認定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抽逃出資論文
司法解釋 抽逃資金 抽逃注冊資金 抽逃注冊資本 抽逃資金
參考資料
[1] 新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09a02a0100b3tn.html
[2] 中國教育在线 http://www.blog.edu.cn/user2/cxlsad0132/archives/2006/1087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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