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投資
聯營投資
什么是聯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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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投資指投資企業爲獲得聯營企業的權益所進行的投資,投資佔被投資企業資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企業。聯營投資是由聯營雙方或多方籤訂“聯營合同”,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的分配和承擔經營風險的原則,以及參加聯營各方的權構和義務。
聯營投資的核算方法
聯營投資是企業對外長期投資的主要形式。企業在與其他企業聯營時,應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等一定手續。聯營各方應制訂章程,籤訂聯營協議、合同等,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等重要條款,並具體參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對企業聯營投資要規範會計核算。
一、投出資產的账務處理
聯營投資時,企業投出的各種資產價值就在“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資額的增加數,貸方反映投資額的減少數或收回數。企業投出的資產可以是現金、存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也可以是固定資產及先進的技術成果、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1、投出資產的作價。
當企業以現金或存款形式出資時,應以實際投出數額作爲“長期投資”入账,如果以存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投資時,應按重估確認的價值登記“長期投資”账戶。企業用於投資的各項資產,應根據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評估作價方法,區別對待,採取相應的方法確定其價值。
以存貨、固定資產及已入账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投出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账戶,按其原價、貸記有關账戶,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账面原價的差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金”账戶。
例1、A公司投資於B公司,與其聯營,聯營期10年,投出資產有:某設備,账面原價爲200000元,已提折舊20000元,該設備作價160000 元;一項未入账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50000元;一項以前購進未用的專利權,账面原價2000元,作價24000元,另投出銀行存款100000元
A公司账務處理如下:
資本公積 20000
資本公積 4000
聯營企業在經營期間獲得盈利,要按照協議、合同的規定、計算分配聯營利潤。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必須先繳納所得稅後,再行分配。聯營企業應分配給投資企業的利潤可以實際支付給投資企業,也可以將其用於擴大再生產而繼續留在聯營企業,作爲聯營方投資的增加額。投資企業應視聯營利潤的具體分配形式作出相應账務處理。
例2、某企業從外單位分得聯營稅後利潤6000元,款項已轉入該企業存款戶。
假設該企業從另一聯營單位分得稅後利潤80000元,全部用於歸還聯營企業的技改貸款。
三、投資收回的账務處理
聯營企業因聯營期滿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時,應按規定進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應首先將聯營企業盈虧處理完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清算費用,應從聯營企業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聯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應按照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聯營合同協議進行分配。
投資企業在聯營企業宣傳解散清算以後,收回投資時,借記有關账戶,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账戶,但收回的資產在物質形態上可能與其原來投出的資產不一致;收回的投資可能與投出資金數額不等,其差額應作爲增減投資收益處理,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账戶。
例3、例設例1中的A公司在聯營期間收回投資時分得存款270000元;另得汽車一部,原價90000元,企業解散資產清算時作價45000元。
(1)收回存款。
(3)收回的投資(270000+45000)與原投資(160000+50000+24000+100000)的差額爲19000元。
聯營投資的資金籌集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幹財務問題的規定》,參加聯營的各方可用下列財產和資金向聯營企業投資:
下列各項不得用於聯營投資:
(2)國家撥給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農田不得作爲直接投資,但依法徵用的,可以用徵得土地補償入股。
聯營企業利潤分配
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應當按“先稅後分”的原則,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納所得稅,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最後根據聯營協議的規定來確定各方應分享的利潤。聯營企業對投資各方利潤的分配方法,應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參與聯營投資的各方共同商定。
聯營投資企業在取得聯營投資分回利潤以後,還應計算、調整應納所得稅。現行制度規定,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高於投資方企業,則投資方企業分回的利潤不再退還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與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率一致,投資方稅後分回的利潤不再計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則投資方企業稅後分回利潤應按規定補交所得稅來完成。清算小組要界定清算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清算財產要優先支付未交稅款、清理費用、清償各項債務;如有剩余,再按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或聯營合同進行分配。投資方企業對收回的各項投資與投出資金的差額部分,作爲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