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投資


聯營投資


目錄

1、 什么是聯營投資

2、 聯營投資的核算方法

3、 聯營投資資金籌集

4、 聯營企業利潤分配




什么是聯營投資

......


  聯營投資投資企業爲獲得聯營企業權益所進行的投資投資佔被投資企業資本比例在20%以上(含20%),且按權益法計算的投資企業。聯營投資是由聯營雙方或多方籤訂“聯營合同”,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分配和承擔經營風險的原則,以及參加聯營各方的權構和義務。


聯營投資的核算方法

  聯營投資企業對外長期投資的主要形式。企業在與其他企業聯營時,應按規定辦理申請、登記等一定手續。聯營各方應制訂章程,籤訂聯營協議、合同等,明確規定投資的內容、利潤分配和承擔風險等重要條款,並具體參加聯營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對企業聯營投資要規範會計核算。

  一、投出資產的账務處理

  聯營投資時,企業投出的各種資產價值就在“長期投資——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借方反映投資額的增加數,貸方反映投資額的減少數或收回數。企業投出的資產可以是現金存款存貨等流動資產,也可以是固定資產及先進的技術成果、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

  1、投出資產的作價。

  當企業現金存款形式出資時,應以實際投出數額作爲“長期投資”入账,如果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時,應按重估確認的價值登記長期投資账戶企業用於投資的各項資產,應根據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等評估作價方法,區別對待,採取相應的方法確定其價值

  2、投資價差額的账務處理

  以存貨固定資產及已入账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應按投出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長期投資账戶,按其原價、貸記有關账戶,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账面原價的差額,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金”账戶

  例1、A公司投資於B公司,與其聯營,聯營期10年,投出資產有:某設備,账面原價爲200000元,已提折舊20000元,該設備作價160000 元;一項未入账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50000元;一項以前購進未用的專利權,账面原價2000元,作價24000元,另投出銀行存款100000元

  A公司账務處理如下:

  (1)投出固定資產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 160000

    資本公積       20000

    累計折舊       2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2)投出無形資產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50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50000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 2400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2000

       資本公積     4000

  (3)投出銀行存款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二、投資收益的账務處理

  聯營企業經營期間獲得盈利,要按照協議、合同的規定、計算分配聯營利潤。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分配投資者的利潤,必須先繳納所得稅後,再行分配。聯營企業分配投資企業利潤可以實際支付給投資企業,也可以將其用於擴大再生產而繼續留在聯營企業,作爲聯營方投資的增加額。投資企業應視聯營利潤的具體分配形式作出相應账務處理。

  例2、某企業從外單位分得聯營稅後利潤6000元,款項已轉入該企業存款戶。

  借:銀行存款          60000

    貸: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60000

  假設該企業從另一聯營單位分得稅後利潤80000元,全部用於歸還聯營企業的技改貸款

  借:長期投資——其他投資    80000

    貸: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80000

  期未應結轉所取得的投資收益

  借: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140000

    貸:本年利潤      140000

  三、投資收回的账務處理

  聯營企業因聯營期滿或其他原因宣告解散時,應按規定進行清算。在解散清算前,應首先將聯營企業盈虧處理完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清算費用,應從聯營企業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聯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應按照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聯營合同協議進行分配

  投資企業在聯營企業宣傳解散清算以後,收回投資時,借記有關账戶,貸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账戶,但收回的資產在物質形態上可能與其原來投出的資產不一致;收回的投資可能與投出資金數額不等,其差額應作爲增減投資收益處理,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账戶

  例3、例設例1中的A公司在聯營期間收回投資時分得存款270000元;另得汽車一部,原價90000元,企業解散資產清算時作價45000元。

  (1)收回存款

  借:銀行存款        270000

    貸:長期投資——其他投資270000

  (2)所得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90000

    貸:長期投資——其他投資45000

      累計折舊      45000

  (3)收回的投資(270000+45000)與原投資(160000+50000+24000+100000)的差額爲19000元。

  借:投資收益——其他投資收益 19000

    貸:長期投資——其他投資 19000


聯營投資資金籌集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幹財務問題的規定》,參加聯營的各方可用下列財產資金向聯營企業投資

  (1)用現有的固定資產物資作價作爲投資

  (2)用結余的盈余公積投資

  (3)用先進的技術成果、商標權、專利作價作爲投資

  下列各項不得用於聯營投資

  (1)應當上交的國家財政收入,包括應上交的稅金利潤等;

  (2)國家撥給有指定用途的專款;

  (3)農田不得作爲直接投資,但依法徵用的,可以用徵得土地補償入股。


聯營企業利潤分配

  聯營企業實現的利潤應當按“先稅後分”的原則,先在所在地依法交納所得稅,再提取留成的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最後根據聯營協議的規定來確定各方應分享的利潤。聯營企業投資各方利潤分配方法,應在平等互利前提下,由參與聯營投資的各方共同商定。

  聯營投資企業在取得聯營投資分回利潤以後,還應計算、調整應納所得稅。現行制度規定,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高於投資企業,則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不再退還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投資企業所得稅率一致,投資方稅後分回的利潤不再計繳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所得稅率低於投資企業,則投資企業稅後分回利潤應按規定補交所得稅來完成。清算小組要界定清算財產和各項債權債務清算財產要優先支付未交稅款、清理費用、清償各項債務;如有剩余,再按聯營企業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聯營合同進行分配投資企業對收回的各項投資與投出資金的差額部分,作爲投資收益投資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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