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的股東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組建的,以營利爲目的的企業法人組織。是商法領域中最爲重要的商事法律關系主體。

  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經營、解散、清算以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公司法旨在確認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經營和正當權益,加強國家對公司管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從體系或規範結構上看,公司法有形式意義的公司法和實質意義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義的公司法又稱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成文的公司法典。實質意義的公司法又稱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與公司組織行爲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公司法的特徵


  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公司法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

  1、公司法是一種公法化的私法

  按照傳統的部門法律的分類,公司法屬於私法的範疇。但是,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公司法有公法化的傾向。表現在:體現國家幹預原則的規範在公司法中出現並增多。相應地,公司法成爲一種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的法律。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不僅要歸爲無效,而且要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罰則的標準是:違反實質性事項的,以刑罰論處;違反程序事項的,以行政罰論處)我國《公司法》第十章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董事監事清算組成員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法律責任,特別是行政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另外,《刑法》還對與公司有關的犯罪作了規定。

  2、公司法是一種組織

  從內容或規範對象看,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組織的類型、設立、架構、運作、變更和解散的規定。其中,有關公司組織的規定是主要的、第一位的,有關公司行爲的規定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公司法規範的行爲多是與公司組織特性有關的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行爲。所以,理論上有將公司法稱爲組織法的說法。在我國,公司法主要對公司組織作了規定。公司行爲,如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等,則由公司法與證券法共同調整

  3、公司法是一種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從總體上講,公司法是一種國內法。但是,公司法也有一定的國際性因素。這不僅表現在各國公司法在內容上有一種統一的趨勢,而且表現在其法律適用具有一定的域外效力。


公司法的性質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爲主。

  公司法中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它的章程、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它的組織機構和法律地位等規範,都體現了組織法的性質。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爲主。

  公司法除規定參與公司活動各種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外,還規定了保障權利實現、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序。


  3.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制法爲主。

  隨着社會的不斷發展,公司的設立和活動越來越不僅僅是股東個人的事情,而是直接影響社會利益的事情,這正是公司法具有強制性與嚴格性的原因。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涉外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爲主。

  公司法是本國發展經濟的重要法律之一,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國內法;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公司法又是國際經濟貿易交往中必須考慮的重要法律,這就使得公司法具有了一定的國際性,但主要還是國內法。


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責任有限原則

  責任有限原則指的是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出資或持有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樣一種組織形式既能廣泛集中資金,又能分散風險,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需要說明一點,有限責任的例外並不是對有限責任的否定,實際上是對有限責任的補充和完善。


  (二)股東保護原則

   公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保護原則中一個重要內容是股權平等,既同股同權,同時爲了做到真正平等,法律還作出了相應的限制性規定。


  (三)管理科學原則

  公司管理是最基礎的管理,應以科學爲原則。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組織機構和領導體例的設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還有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分配、行使職權的程序、方法等。


  (四)交易安全原則

  公司在從事營利活動時,必須對他人、社會負責。這個原則體現在《公司法》中關於資本金的規定、發行債券的條件限制等內容。


  (五)利益分享原則

  這裏的利益分享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


公司法的法律地位


  各國對公司法在其法律歸屬上,採取了不同的立法主張。主要有以下幾種立法例。

  1、納入民法典

  在民商合一的國家,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組成部分。採取這種模式的國家主要瑞士和意大利。瑞士在1872年制定的《債務法》中,將第三章規定爲 “公司合作社”,對公司合作社作了規定。1907年,瑞士制定了《民法典》,後於1911年將《債務法》納入其中,作爲該法典的第5編。意大利 1942年《民法典》的第五編規定了與公司有關的內容。

  2、納入商法

  大陸法系國家實行民商分離的國家,在制定民法典時,都有制定有商法典,公司法是商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過,由於商法典頒布較早,不可能規定所有的公司形式,所以,這些國家多在商法典之外,另行制定有有限責任公司法。並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有些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對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各種公司,也採取單行立法有形式,從而使公司法脫離了原來的商法體系。

  3、制定單行法

  英美法系國家及一些北歐國家採取的是這種做法。但具體處理又有所不同。如有的是制定統一的公司法典,有的制定單行的公司條例等。我國採取的統一制定公司法典的體例。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