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三項費用


  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前言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科委:
  爲了適應我國科技發展的需要,規範科技三項費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科技三項費用(民口,下同)是指國家爲支持科技事業發展而設立的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科技三項費用是國家財政科技撥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中央和地方各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資金來源。
  第二條、爲了加強對科技三項費用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核撥的民口科技三項費用安排的各級各類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的管理
  第二章、科技三項費用分配及劃撥
  
 第四條、科技三項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按年度統籌安排,主要用於國家各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國有企業承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條、科技三項費用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和地方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中央財政的科技三項費用主要用於安排國家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地方財政的科技三項費用主要用於安排地方各級重點科技計劃項目和與國家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相配套的資金
  第六條、中央科技三項費用由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分別提出項目計劃並會同財政部聯合下達。地方科技三項費用由地方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分工提出項目計劃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下達。
  第七條、科技三項費用應按規定程序辦理劃撥手續,並及時足額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對中央統一安排的重點科技計劃項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撥款通知後應立即向財政部申請撥款,並於收到款項後1個月內將經費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中央各部委下劃給地方或非直屬單位的科技三項費用,必須經過財政部辦理經費劃轉手續,不得直接撥款。地方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收到劃轉文件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經費並附送項目預算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劃轉文件後1個月內將經費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科技三項費用原則上實行合同管理,經費包幹,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科技三項費用的开支範圍
  第九條、科技三項費用的开支範圍包括:
  1.設備購置費:指研究、开發項目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研究項目樣品、樣機購置費用,以及爲此發生的運輸、包裝、裝卸、安裝和零星土建的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括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
  2.能源材料費:指進行項目研究、开發、試驗所需的水、電、燃料、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購置費用,以及爲此發生的運雜包裝費用
  3.試驗外協費:指研究、开發項目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托外單位協作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
  4.資料、印刷費:指進行項目研究、开發所發生的書刊、資料、計算機軟件、復印、印刷的費用
  5.租賃費:指進行項目研究、开發、試驗而租賃的專用儀器、設備、場地、實驗基地等所發生的費用
  6.差旅費:指爲項目研究、开發而進行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和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7.鑑定、驗收費: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鑑定、驗收時所發生的費用
  8.管理費:指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科研單位,爲了向研究課題組提供良好的服務工作條件,用於組織項目前期論證等所發生的費用
  9.其他費用:指與項目研究,开發直接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科技三項費用的使用監督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开支範圍。其中對管理費的提取和鑑定、驗收費及其他費用的开支分別按下列辦法執行:
  1.管理費的提取只限於直接承擔科技三項費用項目並實行獨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單個項目(專題)的提取額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負責主持科技三項費用項目的各級科技管理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費。企業不得從科技三項費用中提取管理費。
  2.鑑定、驗收費的开支僅限於根據《科技成果法》中規定必須進行鑑定、驗收的科技項目
  3.其他費用的开支必須經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財務部門批準,否則不予列支。
  第四章、科技三項費用管理
  第十一條、科技三項費用應嚴格按項目進行核算管理,建立預算決算管理制度。
  在項目的立項和驗收過程中,各級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科技三項費用預算決算規範化管理,各級財政財務部門應及時了解項目的立項和鑑定、驗收等情況,認真把好項目經費的預、決算關。中央各部委直屬單位承擔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其經費決算報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報後報各部委的財務部門;地方單位承擔的中央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其經費決算報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報後報地方財政廳(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財務部門和地方財政廳(局)要向財政部編報匯總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完工決算決算表附後)。地方財政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其經費決算報表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報後報地方財政廳(局)。
  第十二條、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更改的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在項目主管部門做出撤銷或更改項目的決定後1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並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原撥款財政部門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項費用應全額上繳原撥款財政部門,由原項目主管部門繼續用於安排國家重點科技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以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清理,並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已完成並通過鑑定、驗收後的項目結余經費,可提取不超過10%的經費作爲對項目研究人員的獎勵;屬於按規定準予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後衝銷科技三項費用撥款;
  其余部分應作爲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金或固定基金中單獨反映。
  第十四條、中央各部委的財務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要指定專人對本部委、本地方的科技三項費用進行監督管理,認真把關。財政財務部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中央各部委財務部門和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科技三項費用的追蹤反饋制度,保證科技三項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項費用
  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出,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將截留或挪用經費全額收繳國家財政,並停撥或核減以後年度的科技三項費用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各部委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委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門備案。
  本辦法僅涉及經費管理問題,不涉及科技計劃管理部門間的職能分工問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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