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稅
什么是預提稅
預提稅是預提所得稅的簡稱;是指源泉扣繳的所得稅。它不是一個稅種,而是世界上對這種源泉扣繳的所得稅的習慣叫法。我國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百分之二十(國發200037號減爲 10%)的所得稅。預提稅額的計算公式:
預提稅的主體
預提稅的免稅減稅
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徵所得稅:
預提稅的徵管
對預提稅的徵管,過去由於稅法的漏洞,使其沒有得到有效控制。1999年10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自2000年3月1日起執行),堵塞了漏洞,有效控制了稅源,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通知規定:
(1)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凡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开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2)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審核附件所列非貿易及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有關稅務憑證時,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於提供完稅證明的以外,可僅審核、檢查其營業稅和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項稅種的稅務憑證(完稅證明和稅票或免稅文件)。
(3)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附件所列非貿易及資本項目售付匯時,應在要求提交的相關原始憑證及稅務憑證上加蓋“已供匯”戳記,同時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須將蓋有“已供匯”戳記的原始憑證和稅務憑證復印留存五年備查。
(4)爲保證及時出具有效稅務憑證,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規範各類稅務憑證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並指定固定機構及人員負責此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