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稅
間接稅 (Indirect Tax) ——“直接稅”的對稱,政府稅收的其中一個分類,是指納稅義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用提高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等方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屬於間接稅稅收的納稅人,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實際上已將自己的稅款加於所銷售商品的價格上由消費者負擔或用其他方式轉嫁給別人,即納稅人與負稅人發生了分離。在稅收實踐中,商品流轉稅都屬於間接稅。[1]
間接稅爲對商品和勞務徵稅,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通常均將稅款附加或合並於商品價格或勞務收費標準之中,從而使稅負發生轉移。間接稅既然以流通中的商品和勞務爲徵稅對象並且又存在稅負轉嫁現象,則間接稅不僅無法根據私人的各種具體情況決定納稅能力,而且極易造成稅負累遲現象。因此,間接稅不能體現現代稅法稅負公平和量能納稅的原則。
間接稅的存在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有着密切關系。在經濟較爲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商品流通規模較小,市場競爭的程度也較弱,間接稅的大量徵收不會由於價格的提高而對交易的競爭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相反,間接稅稅負易於轉嫁的特點,還可以刺激經濟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收入相對較低,所得稅稅源不足,只能採用對商品課稅的辦法來解決財政收入問題。間接稅普遍、及時、可靠的特點能夠有效地實現國家的財政收入。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管理、稅收管理水平較低,間接稅簡便易行的特點有利於稅收的徵收。
間接稅的特點是:
②在調節經濟方面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對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領域都能夠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靈活調節。這種調節一般是配合價格槓杆進行。
③稽徵管理較爲簡便。
⑤具有隱蔽性,使實際負稅人難以精確地了解自己承受的稅收負擔。
⑥具有累退的性質,收入越低稅收負擔越重,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
間接稅在不少國家財政收入中長期佔有重要地位。實行以間接稅爲主體稅制結構的多是發展中國家,也有少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法國、意大利等。
在以間接稅爲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又有兩種情況:一是以增值稅爲主;二是以關稅和消費稅爲主。
間接稅的存在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水平有着密切關系。在經濟較爲落後的發展中國家,商品流通規模較小,市場競爭的程度也較弱,間接稅的大量徵收不會由於價格的提高而對交易的競爭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相反,間接稅稅負易於轉嫁的特點,還可以刺激經濟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收入相對較低,所得稅稅源不足,只能採用對商品課稅的辦法來解決財政收入問題。間接稅普遍、及時、可靠的特點能夠有效地實現國家的財政收入。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管理、稅收管理水平較低,間接稅簡便易行的特點有利於稅收的徵收。
目前,對稅收以稅負能否轉嫁爲標準,區分爲直接稅與間接稅的觀點還有幾種不同看法。
(1)從管理角度上解釋,認爲直接對最終納稅人所徵收的稅就是直接稅,而要通過第三者(如批發商)徵收的稅則是間接稅。按這種解釋,所得稅是對收入取得者徵收的稅,沒有經過第三者,稱爲直接稅;增值稅、消費稅不是對消費者徵收,而通過了第三者,這些都是間接稅。
(2)以立法者的意圖爲標準。凡立法預定稅收負擔不會由納稅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順利轉嫁給別人,這些稅就是間接稅;凡立法者的意圖是使某種稅的納稅人即是稅負實際負擔者,不能轉嫁給別人,爲直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