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稅

直接稅

Direct taxes 直接稅
直接向個人或企業开徵的稅,包括對所得、勞動報酬利潤的徵稅。直接稅與間接稅相對應:間接稅是對商品服務徵收的,從而只是間接地以公衆爲徵稅對象間接稅包括銷售稅,還有對財產酒類進口品和汽油等所徵的稅。

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差別

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分類方法是以稅收負擔能否轉嫁爲標準的。所謂直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同時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不能或不便於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屬於直接稅的這類稅收納稅人,不僅在表面上有納稅義務,而且也是實際上的稅收承擔者,即納稅人負稅人一致。目前,在世界各國稅法理論中,多以各種所得稅房產稅遺產稅社會保險稅等稅種爲直接稅。直接稅以歸屬於私人(爲私人佔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財產爲課徵對象,較之對流通中的商品或勞務的課稅而言,有突出的優越之處。
稅收以稅負能否轉嫁爲標準,區分爲直接稅與間接稅,但觀點不盡一致。有些人從管理角度上來解釋,認爲直接對最終納稅人徵收的稅就是直接稅,而要通過第三者(如批發商)徵收的稅則是間接稅。按這種解釋,所得稅是對收入取得者徵收的稅,沒有經過第三者,稱之爲直接稅;增值稅消費稅不是對消費徵收而通過了第三者,這些稅就是間接稅。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圖爲標準,凡立法預定稅收負擔不會由納稅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順利轉嫁給別人,這些稅就是間接稅;而立法者的意圖是使某種稅的納稅人即是稅負實際負擔者,不能轉嫁給別人的,爲直接稅。這種分類方法實際是主觀判斷,立法者不能預期到什么稅能轉嫁,有些預期能轉嫁的在實際上無法轉嫁,而有些預期不能轉嫁的則可以轉嫁。還有人以稅源爲劃分標準,對收入徵稅的就是直接稅,而對支出徵稅的則爲間接稅。按這種分法,所得稅爲直接稅,消費稅爲間接稅

直接稅特點   

直接稅以歸屬於私人(爲私人佔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財產爲課徵對象,較之對流通中的商品或勞務的課稅而言,有突出的優越之處:
1.直接稅的納稅人較難轉嫁其稅負。
2.直接稅稅率可以採用累進結構,根據私人所得和財產的多少決定其負擔水平;同時,累進稅率的採用,使稅收收入較有彈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動平抑國民經濟的劇烈波動
3.直接稅中的所得稅,其徵稅標準的計算,可以根據納稅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狀況設置各種扣除制度以及負所得稅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稅較符合現代稅法稅負公平和量能納稅的原則,對於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滿足具有特殊的調節職能作用。

直接稅的缺陷   

不可避免,直接稅也有缺陷:
1.納稅人直接負擔重,徵收阻力大,易發生逃稅、漏稅稅收損失較大;
2.徵收方法復雜,要有較高的核算與管理水平。

直接稅與商品經濟的關系   

直接稅的存在與商品經濟的穩定發展有着密切關系。
1.在經濟發達國家中,首先,國內、國際市場廣泛,交易頻繁,交易額巨大,要求稅收必須盡可能地對商品流通市場競爭不發生或少發生制約作用,而直接稅特別是所得稅,是對收益額課徵,直接向個人或企業开徵的稅,能夠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其次,社會成員貧富懸殊現象日益嚴重,矛盾趨於尖銳。直接稅特別是所得稅量能課徵、稅負公平的特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會財富,緩解社會矛盾。
3.再次,國民收入顯著上升,所得稅稅源豐富。直接稅中的所得稅,可以對這部分財富課稅;以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
4.最後,經濟管理稅收管理水平較高,爲直接稅的徵收提供了條件。
有鑑於此,直接稅不僅成爲現在世界上各經濟發達國家(除法國外)稅制中的主要稅種,構成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這些國家調節經濟運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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