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一、爲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範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程序,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於企業年金計劃的委托人及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托人、账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本流程所稱受托管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籤訂的合同,账戶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與账戶管理人籤訂的合同,托管合同是指受托人與托管人籤訂的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是指受托人與投資管理人籤訂的合同。
三、委托人應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账戶信息和個人账戶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確認後提交账戶管理人。
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账戶信息和個人账戶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托人。
四、账戶管理人應爲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账戶和個人账戶,並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账戶信息和個人账戶信息。
五、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账戶信息或個人账戶信息變更時,委托人應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受托人確認後提交账戶管理人。
企業账戶信息或個人账戶信息變更時,委托人也可按受托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托人委托的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對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托人。
六、账戶管理人應按账戶管理合同規定,在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日前,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及委托人提供的繳費信息,生成繳費账單,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確認。
受托人應向托管人發送繳費收账通知。
七、托管人應爲托管的每個企業年金計劃分別开設受托財產托管账戶,用於企業年金基金的歸集和支付。
委托人應在計劃規定繳費日,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劃入托管人开設的受托財產托管账戶,並通知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
八、托管人應按繳費收账通知核對實收繳費金額。核對一致時,托管人將繳費資金到账情況通知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將繳費信息記入企業账戶和個人账戶。核對不一致,實收繳費金額多於繳費收账通知的應收繳費時,托管人應通知受托人,根據受托人指令進行超額繳費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實收繳費金額少於繳費收账通知的應收繳費時,托管人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通知委托人補繳。
九、托管人應爲托管的企業年金基金分別开設資金账戶和證券账戶,並負責所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托管人應爲所托管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分別开設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账戶,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虧損。
十、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就指令下達、確認和執行等程序達成一致。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將發送指令的人員和權限通知托管人。
十一、受托人應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分配指令通知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托管人應對受托人投資分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及時將受托財產托管账戶資金劃入相應投資組合的資金账戶,並將資金到账情況通知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二、受托人調整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額度時,應提前將調整方案通知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托管人接到受托人劃款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劃撥資金,並將資金劃撥情況通知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三、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結算數據。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無誤後,托管人及時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买賣、回購業務和資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爲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獨立建账、獨立核算,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規定,分別完成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會計核算與估值。托管人應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投資組合淨值。
托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每個工作日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估值,並按托管合同規定,及時將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淨值增長率或份額淨值等會計核算結果發送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
十五、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編制和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附注等會計報表,並由托管人報送受托人。
托管人應及時編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附注等會計報表,並報送受托人。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出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投資業績和風險評估等投資管理報告,並報送受托人。
十六、托管人應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托管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會計核算與估值、費用計提與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等客觀因素造成的投資管理不符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比例或投資管理合同約定比例的,托管人應及時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報告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
十七、账戶管理人應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账戶管理合同的規定,分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
採取金額計量方式時,账戶管理人應按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淨值和淨值增長率及企業账戶與個人账戶期初余額,計算本期投資收益,並足額記入企業账戶和個人账戶。
採取份額計量方式時,账戶管理人應記錄托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份額淨值。
十八、托管人接到受托人下達的費用支付指令、投資管理人下達的交易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予以執行。
十九、職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業年金待遇時,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提交申請,受托人通知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账戶權益,生成個人账戶權益支付表,發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確認。
受托人確認後向托管人下達待遇支付指令,並通知账戶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應扣減個人账戶權益,當個人账戶權益余額爲零時,辦理個人账戶銷戶手續並通知受托人。
二十、職工離开本企業轉入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時,委托人根據有關合同規定應向受托人提交個人账戶轉移申請,受托人確認後通知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账戶權益,生成個人账戶轉移報告,發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確認。
受托人確認後向托管人下達資金轉移指令,並通知账戶管理人。托管人按資金轉移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戶管理人。账戶管理人應辦理個人账戶轉移手續,並通知受托人。
二十一、職工離开本企業,不能轉入新企業年金計劃的,账戶管理人可將其轉入保留账戶並進行單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