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

國際稅收

 

正文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徵稅權力中形成徵納關系從而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這種關系是基於各國政府所擁有的稅收管轄權。其實質是各國政府在對各自政權管轄範圍內的跨國納稅人徵稅的基礎上形成的稅收權益分配。因爲跨國納稅人在它所跨越的幾個國家內取得收入所應承擔的總稅負是一個既定量,當一個國家向跨國納稅人多徵稅時,必然導致相關國家少徵稅,由此引起的有關國家之間稅收權益分配的矛盾,只能通過調整這些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求得解決。
  起源和發展  在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早期和中期不存在國際稅收關系。那時的稅收主要是農業稅農業稅以土地田畝數、農業勞動力人數或農業家庭戶數爲計稅標準。土地田畝總是在某個國家的領土、疆域以內,農業勞動力和農業家庭附着在土地田畝之上,不易發生在國家之間的流動,也就不可能產生跨國納稅人和跨國課稅對象。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農業和手工業產品主要是爲了滿足生產者本身的需要,而非爲了交換。這種封閉式的經濟把對產品的課稅限制在一國範圍之內,因而也不具備產生國際稅收的條件。到了封建社會末期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逐漸摧毀了自然經濟而居於統治地位,以商品流轉額徵稅對象間接稅,取代農業稅成爲新興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稅類。隨着商品流通從國內市場延伸到國際市場,跨國交易日漸頻繁。按照國際慣例,對於跨國交易行爲應由起點的出口國家對出口商徵稅,由終點的進口國家對進口商徵稅。雖然在激烈的國際商战條件下,矛盾雙方國家爲求暫時妥協,也常訂立包括有關稅優惠條款在內的貿易協定或專門的關稅協定,但是它所涉及的內容只是彼此的國內法中有關進出口稅則和其他稅收事務的調整,並不直接觸及國家間稅收權益調整,因此也同樣不會導致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發生。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大多數國家普遍推行所得稅,並成爲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取代間接稅的主要稅類。所得稅徵稅對象是所得,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有可能同時跨越幾個國家取得所得,它既不象農業稅那樣被局限在一國的範圍之內,也不象間接稅那樣有着明確的跨國交易起點國和終點國的概念。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往往會被所得發生國按照屬地原則徵稅,又同時被納稅人的所屬國按照屬人原則徵稅。調整處理這種國家之間重復交叉課稅的矛盾,已直接觸及有關各國的稅收權益,並最終導致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後,跨國公司及其跨國所得迅速擴大,國際重復徵稅矛盾突出,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徵收管理漏洞從事國際逃稅避稅現象日益增多,國際稅收關系因而有了進一步發展。面對這種狀況,有關國家已不能繼續停留在早期所採取的於一國範圍內通過國內法單方面作出權宜處理的做法,也不能再滿足於以1843年比利時和法國肇始的由有關國家訂立非規範性的雙邊稅收協定來調整處理國際稅收關系的做法。處理國與國之間稅收權益分配,必須有一個爲各國所共同確認的,約束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規範。於是,20世紀60年代前後產生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和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兩個國際範本。至80年代初,參照這兩個範本籤訂的國家間雙邊稅收協定(不包括關稅在內)已有1316個;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間籤訂的雙邊稅收協定,至90年代初,也已有29個。
  研究範圍  國際稅收研究範圍,涉及國家之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基本表現方面,主要包括:①協調有關國家之間行使稅收管轄權,避免國際雙重課稅的發生和擴大。②協調有關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管理方法,及其跨國徵稅對象在各自國家的計算、分配和稅款徵收。③加強有關國家之間交換稅收情報的內容和方法,以及防止跨國納稅人從事國際避稅的有效政策措施。④國際稅收協定的適用範圍、基本用語、主要內容以及籤訂原則與程序。
  研究對象  關於國際稅收研究對象,各國學術界有幾種不同觀點:①研究各國稅制。認爲離开對各國稅制的研究,國際稅收只能成爲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抽象。②研究各國稅制中涉及外國納稅人的部分。認爲只有一國的涉外稅制部分,才有可能導致這個國家同有關外國納稅人所屬國家之間國際關系的發生。③研究一國稅制中足以帶來國際影響的部分。認爲即使是流轉稅,如關稅,它既然會影響到國家間商品技術進口出口,有關國家還要爲此籤訂關稅協定,那末就應納入在國際稅收研究對象。④研究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矛盾與調整。認爲稅收既然體現以國家爲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那末,只有同國家間稅收分配有關的,即對跨國所得和跨國一般財產價值國際重復徵稅避稅才是國際稅收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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