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協定

發展

雙邊稅收協定正在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臺作與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稅收政策管理

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爲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籤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後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
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保障稅);
2.將稅收協定適用於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商務活動);
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
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徵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籤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內容
雙邊稅收協定

經合組織聯合國這兩個國際性稅收協定範本是世界各國處理相互稅收關系的實踐總結,它們的產生標志着國際稅收關系的調整進入了成熟的階段。這兩個範本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基本內容:   

(一)徵稅權的劃分與協定的適用範圍
兩個範本在指導思想上都承認優先考慮收入來源管轄權原則,即從源課稅原則,由納稅人的居住國採取免稅或抵免的方法來避免國際雙重徵稅。但兩個範本也存在重要區別:聯合國範本比較強調收入來源地徵稅原則,分別反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經合組織範本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來源地原則。兩個範本對協定的適用範圍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納稅人的適用範圍規定和稅種的適用範圍規定。  

(二)常設機構的約定
兩個範本都對常設機構的含義作了約定。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包括三個要點:第一,有一個營業場所,即企業投資,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第二,這個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個確定的地點,並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業通過該場所進行營業活動,通常由公司人員在固定場所所在國依靠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明確常設機構含義的目的,是爲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另一方企業利潤的徵稅權。常設機構範圍確定的寬窄,直接關系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之間稅收分配的多寡。經合組織範本傾向於把常設機構的範圍劃得窄些,以利於發達國家徵稅;聯合國範本傾向於把常設機構的範圍劃得寬些,以利於發展中國家。   
(三)預提稅稅率限定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投資所得徵收預提稅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來源國的稅率,使締約國雙方都能徵到稅,排除任何一方的稅收獨佔權。稅率的限定幅度,兩個範本有明顯的區別。經合組織範本要求稅率限定很低,這樣收入來源國徵收預提稅就較少,居住國給予抵免後,還可以徵收到較多的稅收聯合國範本沒有沿用這一規定,預提稅限定稅率要由締約國雙方談判確定。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
(四)稅收無差別待遇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爲: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爲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爲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五)避免國際偷稅、逃稅
避免國際偷稅、逃稅是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兩個範本對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報交換
分日常情報交換和專門情報交換。日常的情報交換,是締約國定期交換有關跨國納稅人收入經濟往來資料。通過這種情報交換,締約國各方可以了解跨國納稅人收入經濟往來方面的變化,以正確地核定應稅所得。專門的情報交換,是由締約國的一方,提出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由另一方幫助核實。
2、轉讓定價
爲了防止和限制國際合法避稅,締約國各方必須密切配合,並在協定中確定各方都同意的轉讓定價方法,以避免納稅人價格的方式轉移利潤、逃避納稅。

實施

雙邊稅收協定是我國涉外稅收徵管的重要法律依據,由於稅收協定的實施主要涉及締約國雙方居民身份的認定以及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問題。
  
(一)外國居民身份的認定
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外國居民在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時,可申請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因此,我國稅務機關首先必須認定納稅人是否爲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在涉外稅法實踐中,可按下述原則處理:

雙邊稅收協定

1、 外國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與公司企業相關的其他經濟組織判斷其是否爲對方國家法人居民,稅務機關可暫憑其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填報的企業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和辦理工商登記時由該企業的所在國的有關當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等進行判定。不能提出有效證明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2、外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是否屬於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我國稅務機關可分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第一、由該納稅人自報其在對方國家的住所或居所,受僱或從事業務的情況及其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交驗其本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和派其來華的公司企業)等單位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可暫予承認,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有選擇、有重點的查證核實。
第二、對個別情況不明,或來自第三國或本身爲第三國人,稅務機關無從判定,而該納稅人又請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必須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稅務當局出具的負有居民納稅義務的證明材料。無法提出證據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對同時爲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締約國雙方都要對該個人的境內外所得進行徵稅時,該個人應將其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在對方國家所負納稅義務的詳細情況報送稅務機關,以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钟,以便由締約國雙方稅務當局根據的規定協商解決。
  
(二)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申請
締約國他方居民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投資所得,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應在提交其本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證件時,填寫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表,經我國稅務機關確認後,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否則,稅務有權先按我國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並準其在補辦證明和填寫申請表後,再審核退回多繳的稅款。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可向稅務機關索取,由投資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用中英文填寫,一式二份,連同居民身份證件一並送交支付人,再由支付人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後,發還支付人一份據以執行。
  
(三)中國居民身份的證明
中國居民(包括個人、公司團體)取得來源於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投資所得而要在該國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我國稅務機關(縣、市級以及以上稅務機關) 應提供納稅人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明。我國稅務機關制定有統一的格式,可由該居民所在地稅務機關籤署填發該項證明文件。該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該中國居民憑此在締約國對方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手續,一份由當地稅務機關留檔備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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