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


基本簡介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

pic-info">有限合夥企業-執照

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耳熟能詳的黑石、紅杉都是合夥制企業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青島葳爾、南海創投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陸續成立,爲中國私募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發展掀开了新的篇章。主體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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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爲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本質
  在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種合夥企業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爲有限合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爲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爲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責任承擔

1、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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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夥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爲多爲合同行爲,合夥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合同行爲時,主體爲合夥企業本身,因此,爲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進行合同行爲,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爲代表合夥企業;對此,合夥企業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責任。而這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依據爲《合夥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3、有限合夥企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任

  《公司法》對於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爲,不僅規定了相應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連帶責任等民事責任;還規定了行政責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爲進行制裁。可以說,中國現行法律對於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任是有較完整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對於這種違法行爲起到了遏制作用。
  在有限合夥企業裏面,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夥人,因爲有限合夥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資金作爲自己入夥的保證,而普通合夥人是以自己的親自經營再加上自己的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也是吸引投資之處,這一點與股東較爲相似。就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來看,沒有直接規定有限合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任,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參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去追究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偏離了當初增加有限合夥企業的初衷。即其他合夥人可以要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有限合夥人補繳或返還,並要求

pic-info">《合夥企業法》

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虛假出資本身即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表現之一,因此承擔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據。而抽逃出資發生在合夥企業成立後,不屬於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但抽逃出資本身是對合夥企業財產權的侵害,違反了《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的規定,應定爲違反法律,應將抽逃部分予返還。
  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爲,並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則可以要求抽逃出資有限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出現了違反合夥協議規定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把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明確的寫入合夥協議中,作到懲罰有依據,當到了條件成熟的時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應該如何進行處罰等。

4、合夥人身份互換後責任承擔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果具備了一定的條件,雙方的身份是可以互換的。但是有一個問題,雖然是互換,就必須針對原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爲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普通合夥人轉變爲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爲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權利。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的權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特殊權力
  在公司法上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即在一個公司的從事某項業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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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一些管理層,是絕對不允許再去自營或者與他人合營和自己在公司中從事的業務。並且這個規定也運用在合夥企業等領域。並且在以往的合夥中一般是不允許合夥人和自己的企業進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在新出臺的《合夥企業法》中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通過以上的幾條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人確實是存在很多的優待,尤其是在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的時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就行,而不是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才能轉讓的,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出資而不直接參與經營的人,不管是誰來享有這些轉讓份額的所有權對於普通合夥人來講都是無所謂的;另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出資,並且是不用經過其他合夥人的同意等。有限合夥有限責任保護的免除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不是絕對的,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有限合夥人也對合夥企業承擔法律責任。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人並與之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合夥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即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可見,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爲普通合夥人的情形,會產生兩個法律效果:一是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而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行爲被視爲合夥企業行爲,屬於表見代表行爲(參見《合同法》第50條),普通合夥人要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在自身行爲構成表現代表行爲時,有限合夥人要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部分區別
  1.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pic-info">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部分區別

3.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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