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條款

簡介
債務人發行債券證券時,在債務契約上所載明的關於此次負債相關條款。
內容

一般有:債券種類、發行金額抵押金額抵押資產、償債基金贖回條款、公司營運資金及流動比率等。債務條款又稱爲信托條款(trust deed)。

提前償還債務的條款

提前償付權力給予發行人加速償還一項貸款本金權利。這種權力存在於各種抵押貸款分期付款貸款合約中,如汽車貸款。分期付款合約要求一系列等額還款,每期還款額包括利息和提前償付的本金額度。當人們籤署一份住房貸款或者汽車貸合約時,他通常擁有提前償還一部分或全部貸款額的權力。如果借款人轉賣了住房汽車,他會被要求立即償付所欠的所有貸款額度。具有提前償付期權貸款合約債券合約相對於不可提前償付合約對於投資者的區別在於,依附於該合約現金流的不確定性更高些。

贖回條款

給予發行人提前贖回部分或全部債權合約的權力。如果此份債券合約贖回債權投資者沒有別的選擇,只能接受贖回價格賣出其債券,因爲該債券贖回日起,不再支付利息贖回條款給予發行人以較低利率債券替換較高利率債券的權力。
通常情況下,在債券發行後有一段不可贖回期。這段時期成爲投資贖回保護期,因爲這段時間債權不能要求贖回。如果債券不完全被贖回或者不實施贖回,那么贖回價格將會按約定隨着時間逐步下降。例如,一份20年期贖回債券合約規定債券發行5年後可以實施贖回。5年後贖回價格是110,10年後贖回價格是105,15年後贖回價格是100。

禁止利用發行較低利率債券所籌資金贖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即一種可以贖回但不能用發新債來贖回債券合約。一種完全不能贖回債券對於投資者而言是絕對的贖回保護。相反,一種可以贖回但不能融資債券能夠以除融資外的其他理由要求贖回
如果一份債券通過贖回期權或償債基金條款被贖回,則稱爲債券被提前償付。如果利用發行較低利率債券所融資金贖回一種舊的債券,則稱該債券融資
償債基金條款要求發行人按期償還債權部分本金。如一份20年期總面值300萬美元債券可能要求發行人從第6年开始每年償還20萬本金額度。這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施:現金支付或證券傳遞。
現金支付。發行人被要求每年按期存一定數額資金債券發行托管人账戶。托管人則通過抽籤的方式決定提前償付部分債券金額(上例中是20萬)。那些被抽中提前償付的債券將被提前按面值結算。
證券傳遞。發行人被要求每年定期購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由托管人。然後由托管人傳遞給債券投資者。
如果債券市場交易價格低於面值,則發行人市場上購买較低價格證券進行傳遞。如果債券市場交易價格高於面值發行人則通過現金支付方式進行償付。

常規贖回價格與非常規贖回價格

 
一份債券按照債券合約中約定的贖回條款提前贖回,就叫常規贖回贖回執行的價格就叫常規贖回價格。但是,如果一份債券合約贖回時遵循償債基金條款或者涉及到政府機關的資產买賣,則贖回價格稱爲非常會贖回價格資產买賣有時候會由政府機關強制執行。由政府強制執行的資產买賣的例子最有名的是政府強制購买個人擁有的土地用作建設用或建築一條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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