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帳面價值是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有關資產、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列示的金額。計稅基礎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稅時應歸屬該資產、負債的金額,即資產與負債的實際價值。
另外,對於某些未作爲資產和負債確認的專桉,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帳面價值之間的差異也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例如: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前發生了80萬元的籌建費,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爲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即如果將其視爲資產,其帳面價值爲0。而按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在开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後5年內分期抵扣。以开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1年爲例:當年可稅前扣除16萬元,未來可稅前扣除64萬元,計稅基礎爲64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爲64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影響的不同,可分爲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其中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會增加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具體表現爲資產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或負債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如:企業計提違約的預計負債50萬元,稅法規定將來實際發生賠償損失時可以稅前扣除,則該預計負債帳面價值爲50萬元,計稅基礎50-50=0元,爲應納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50萬元。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可抵扣金額,即減少應稅所得和應交所得稅,具體表現爲:資產的帳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負債的帳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如:2007年初企業購入某項設備原價爲50萬元,使用年限爲10年,淨殘值爲0,會計和稅法均採用直线法計提折舊,2007年計提的減值準備爲1萬元;2007年12月31日,企業估計該項設備可收回金額爲44萬元,則其帳面價值爲:50-5-1
=44萬元,由於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該設備的計稅基礎爲:50-5
=45萬元,爲可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萬元(45-44)。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關係
實務中,人們往往難以區分三個差異,只有弄清三者的關係,才能更好地從原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中擺脫出來,更好地理解新的會計準則。
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確認、計量、報告的依據不同,二者必然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按照差異對會計報告的影響期間劃分,可以分爲永久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所謂“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益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永久性差異只影響當期的應稅收益,不會影響以後各期的收益,因而,永久性差異不必作財務調整處理,各種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相同。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時間性,也就是說隨着時間推移,該項差異會消失。這是與永久性差異根本不同之處。
(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
關於二者的關係,目前有兩種誤區:一是把二者溷爲一談;二是認爲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者認爲二者既有聯繫,也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1.二者的聯系
會計收益可以用收入減支出來計量,也可以用淨資產來計量。若不考慮企業所有者本期追加投入的資本和企業本期分配給所有者的利潤,企業本期的會計收益等於期末淨資產減期初淨資產,而淨資產又是資產減負債的結果。這樣,原來的時間性差異(按稅法確定的收入、支出與按會計確定的收入、支出的差異)轉化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稅法確定的資產、負債與按會計確定的資產、負債的差異)。
實務中,如果稅法與會計確認某項收入或支出的時間不同,則必然產生一項時間性差異,同時也會使一項(或幾項)資產或負債的帳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額,即產生一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於以下情況:
例如,一項資產的账面價值爲200萬元,計稅基礎爲260萬元,則企業在未來期間就該項資產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多扣除60萬元。從整體上來看,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會減少,應繳所得稅也會減少,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當負債的账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時,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實質上是稅法規定就該項負債可以在未來期間稅前扣除的金額。即:負債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账面價值-計稅基礎=账面價值-(账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未來期間計稅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
一項負債的账面價值大於其計稅基礎,意味着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項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
例如,企業對將發生的產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確認預計負債200萬元,但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爲0;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後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使得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減少,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有關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甲公司2006年12月20日購置了一臺設備,價值爲52萬元(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公司預計該設備使用壽命爲5年,預計淨殘值爲2萬元,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公司2007年至2011年每年扣除折舊額前的稅前利潤爲110萬元,所得稅率爲33%,該項會計政策與稅法要求相符。2009年12月31日,公司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發生減值,可收回金額爲10萬元。假設整個過程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該設備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沒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重新預計淨殘值仍爲2萬元,預計使用壽命沒有發生變更。爲簡化計算過程,假定按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表注:
①账面價值=資產原值-累計折舊-累計減值準備,如2009年账面價值爲:52-10×3-12=10萬元;累計折舊及累計減值準備之和與原值相差2萬元,是殘值。在本例中,殘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②稅基爲當企業收回該資產的账面金額時,爲納稅目的將可抵扣的未來流入企業的任何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如2009年稅基爲:52-10×3=22萬元
在本例中,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每年計提折舊金額爲10萬元[(52-2)÷5],兩年的累計折舊金額爲20萬元。其每年會計分錄爲:
借:制造費用等 100000
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在這兩年內,無論財務會計或是稅務會計,均以10萬元折舊計提數作爲利潤的扣除,會計的账面價值與稅基並不存在任何差異。
借:所得稅 330000
本例中,2009年12月31日,在不考慮計提減值準備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账面淨值爲22萬元(52-30);可收回金額爲10萬元。因此,該公司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金額爲12萬元,其會計分錄爲:
借:資產減值損失 120000
應注意的是,2009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時,應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然後才能進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
財務會計的账面價值爲10萬元(52-30-12),稅基爲22萬元,出現账面價值比資產的計稅基礎低,產生暫時性差異12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96(12×33%)萬元。
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 290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100000-100000)×33%]330000
2010年至2011年每年計提折舊時,應按該設備2009年12月31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固定資產账面價值10萬元和尚可使用壽命2年,預計淨殘值2萬元,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即每年計提折舊金額4萬元[(10-2)÷2].每
借:制造費用等 40000
2010年账面價值爲6萬元,稅基爲12萬元,暫時性差異爲6萬元,且账面價值低於稅基,應確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1.98萬元(6×33%),由於年初余額爲39600元,所以本年應該轉回19800元(19800-39600)。會計分錄爲:
借:所得稅(330000+19800)3498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100000-100000)×33%] 330000
2011年,設備按時報廢,取得殘值變價收入2萬元,報廢前計提折舊4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全部轉銷,應交稅金爲33萬元(110-10)×33%,以所得稅爲軋平,即所得稅入账金額爲遞延所得稅資產與應交稅費之和。會計分錄爲:
借:制造費用等 40000
借:所得稅34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