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決訴訟

什么是未決訴訟



  未決訴訟,是指尚未終結的訴訟,即訴訟過程尚未結束,還在進行過程中。本條所講的未決訴訟,是指單位作爲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最終判決的正在進行過程中的民事訴訟,不包括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是指企業涉及尚未判決的訴訟案件、原告提出有賠償要求的待決事項。這是因爲,如果企業勝訴,將不負有任何責任;但若企業敗訴,則負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的責任。即一旦有待決的對方提出的索賠事項時,企業即應視爲一項或有負債



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會計處理原則

  財務會計報告是一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开披露的反映該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應當全面、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資產情況。未決訴訟,使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損失,這些都涉及到單位資產問題。爲此,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其未決訴訟或有事項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


  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


  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


  第三,或有損失和或有收益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



企業單位未決訴訟會計處理

  未決訴訟,是單位作爲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後判決的民事訴訟。法院未作最後判決之前,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尚未確定,存在着以單位財產承擔責任的可能。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或有事項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以使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充分反映單位真實的財務狀況。至於如何將或有事項財務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會計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說明,這就要求財政部制定具體的規定。一般來講,應當說明以下內容:第一,或有事項的性質;第二,影響或有事項未來結果的不確定因素;第三,或有損失、或有收益金額。如果無法估計或有損失、或有收益的數額,應當說明不能作出估計的原因。[1]



舉例: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財務會計處理[2]

  例:ABC公司1999年10月12日向A銀行借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00年11月銀行向法院起訴,截止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A銀行提起的訴訟進行審理。


  分析:如無特殊情況,ABC公司要敗訴。因此,除支付本金利息外,還要支付罰息及訴訟費等費用。假定估計罰息及訴訟費等費用爲10—16萬元之間,其中對方的訴訟費2萬元。根據準則規定,ABC公司應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負債金額=(10+16)/2=1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


   營業外支出——罰息支出  11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130000


  同時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本公司欠A銀行貸款於2000年12月12日到期,到期本金利息1100萬元。由於本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故尚未償還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爲此,A銀行起訴公司,除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外,還要求支付訴訟費及罰息等費用。由於以上情況,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了一項負債13萬元。目前,法院尚未對此案進行審理。


  例:1999年11月2日,A公司與B公司籤訂了互相擔保協議,而成爲相關訴訟的第二被告。截止2000年12月31日,訴訟尚未進行判決。但是,由於B公司經營困難,A公司很可能要承擔還款連帶責任。據統計,A公司承擔還款金額2000萬元責任的可能性爲60%,而承擔還款金額1000萬元責任的可能性爲40%。另A公司需承擔訴訟費20萬元。


  在此例中,A公司連帶責任而承擔了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或有事項”的規定,A公司應在2000年12月31日確認一項負債2000萬元(最可能發生金額),並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200000


   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20000000


   貸: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20200000


  同時,會計報表披露如下:


  B公司借款逾期未還被某銀行起訴。由於與B公司籤有互相擔保協議,本公司因此負有連帶責任。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爲此確認了一項負債金額2020萬元。目前,相關訴訟正在審理當中。



未決訴訟爲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3]

  未決訴訟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已經存在的訴訟,但在資產負債表日還尚未最終判決的訴訟。這種訴訟一般是現實義務,且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此訴訟的判決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而且該義務能用金額可靠的計量


  有時,充分披露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信息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造成重大不利的影響。爲此,我國在《或有事項》準則中規定在涉及未決訴訟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而這就給了企業一定做手腳的空間。


  當某種信息影響到了企業的持續經營狀況時,企業可能會選擇保持沉默,不對自己不利的信息進行披露。例如,企業爲某一單位提供擔保,但此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未能就所欠账款進行歸還,這樣企業就會承擔連帶責任而形成了未決訴訟。而企業未按期還款形成的或有訴訟企業產品安全,知識產權等等問題形成的或有負債。這些會對企業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而這種不利的信息資料,企業未必會向社會公衆披露。


  正是因爲這種信息的不對稱,我們很難知道企業未披露的信息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具體影響,因此對於這些公司隱瞞的交易或事實,不及時披露的做法,我們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搜集證據。


  我們可以從原始憑證追查到账簿報表,一旦發現遺漏的內容就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例如檢查公司原始憑證合同,證明等),投資者應重點檢查“預計負債” 科目的有關內容,看企業到底提了多少的預計負債。同時還應比較往年的財務情況,看公司預計負債計提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或差異率,同時也應該注意觀察企業的關聯交易內容。企業一般會在財務報表的附注中披露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看公司有無給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行爲,並估計這些擔保實際發生的概率:是經常性的還是偶然的行爲?是否是給關聯企業融資行爲?



相關條目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