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行業管理,爲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开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業務範圍
  (一)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標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开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中國內部審計》會刊。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咨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
  (七)开展國際交往活動;在中國組織實施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辦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審核、申報工作。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協會章程

題目信息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縮寫爲C I I A。
  第二條 本會是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自愿結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是爲所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工作者服務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和風尚;協會的基本職能管理宣傳、交流、服務。即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行業管理,爲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开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通過宣傳、交流,擴大內部審計的影響,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審計署、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內部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標準,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涉及內部審計需要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調查研究內部審計發展中的新問題,提出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內部審計業務培訓,开展後續教育,推動內部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內部審計技術職稱考試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开展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總結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辦好《中國內部審計》會刊。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提供內部審計咨詢等中介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
  (七)开展國際交往活動;在中國組織實施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英文縮寫CIA)的統一考試;辦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會員審核、申報工作。
  (八)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審計機關委托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爲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個人會員
  內部審計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包括審計會計經濟、工程、計算機技術職稱)者,都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特邀個人會員
  與內部審計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爲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發展少數會員,由協會祕書處個案處理,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向本會申請合法保護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題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事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开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換和增補的事宜;
  (四)籌備召开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开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线、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祕書長爲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民政部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籤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开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地方、部門內部審計協(學)會保持聯系,溝通信息;
  (六)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开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本會資產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審計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審計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審計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審計署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審計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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