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企業所得稅

(一)外商投資企業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外資企業

(二)外國企業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生產、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是指利潤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財產收益、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收益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其資產淨額或者剩余財產減除企業分配利潤、各項基金清算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實收資本的部分。

適用稅率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稅所得的適用稅率爲33%(現對設在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以及臨海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6.4%的稅率徵收);

(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稅,應當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並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報表,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報表會計決算報表

(二)外國企業依照涉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爲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爲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繳的稅款,應當於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

(三)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並、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起六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稅務處理

企業的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爲準。受讓無形資產,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爲原價。

自行开發的無形資產,以开發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額爲原價。作爲投資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定的合理價格爲原價。 無形資產攤銷,應當採用直线法汁算。

作爲投資或者受讓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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