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 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職務侵佔罪必須不具有如下身份: 一、職務侵佔罪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的主管,經手管理或者管理單位財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構成;二、職務侵佔罪犯罪主體必須是不具備“ 從事公務”的人員。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 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行業、交通運 輸行業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 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 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 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客觀要件
職務侵佔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 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 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 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 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爲。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 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爲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 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爲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爲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爲己物而加以處分、使 用、收藏即變持有爲所有的行爲,如將自己所佔有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爲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爲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 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爲私有的行爲。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爲己有還是先不持有 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爲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即可構成本 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爲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开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爲的繼續。侵佔行爲的完 成,則應視爲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爲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 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爲,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 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主體要件
職務侵佔罪
本 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 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 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 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爲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 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 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 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 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爲本罪的 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爲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犯罪認定
職務侵佔罪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 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 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爲。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爲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爲不應認爲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 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 員,那么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么全案鬱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 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爲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爲犯罪行爲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祕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爲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爲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行爲,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爲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爲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爲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職務侵佔罪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爲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爲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爲己有,拒不交還。

3、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即化公爲私。但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 爲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爲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爲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爲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犯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職務侵佔罪的最高法定刑期爲有期徒刑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中規定: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爲,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職務侵佔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爲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 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爲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爲。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爲,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 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爲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 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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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www.goodlawyer.cn/fbbs/dispbbs.asp?boardid=12&id=7516&star=1&page=37
2、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5C12%5Cma664821871312140023648.html
3、http://www.guquanlawyer.com/html/2008-4-21/20084211639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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