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

客體要件
貪污罪
貪污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信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爲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杉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爲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爲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爲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爲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爲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爲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白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根據本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物分爲兩類: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財產。其中,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是指集體經營組織所擁有的所有權屬於該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財產,是指通過捐助或專項基金手段募集的用於扶貧或其他公益事業的慈善性質的款物;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其中,根據本法第92條的規定,私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於公民個人,但是由於它們處於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另外,依本法第171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單位的財物,是指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財物。

客觀要件
貪污罪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其職責範圍內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假借執行職務的形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不是因工作關系或主體身份所帶來的某些方便條件,如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憑借工作人員身份進出某些機關、單位的方便等。所謂主管,是指具有調撥、轉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產的職權,例如廠長、經理等具有的一定範圍內支配企業內部公共財產的權力;所謂經手,是指具有領取、支出等經辦公共財物流轉事務的權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監守或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例如會計員、出納員、保管員等具有監守和保管公共財物的職權。行爲人如果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財物的,就可構成貪污罪。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侵吞財物,是指行爲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爲。概括起來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爲私有。

竊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行爲,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騙取財物,是指行爲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例如出差人員用塗改或僞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僞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回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回取回,據爲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喫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买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爲回扣的款項佔爲己有的行爲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买貨物、推銷產品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籤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擡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爲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爲。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主體要件
貪污罪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3條的規定,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這裏所謂公務,是指依照法律所進行的管理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職能活動。它包括三個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務是對國家、社會或集體事務的管理活動;二是職能性,即公務是行爲人代表國家各種職能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職能部門進行的管理活動;三是依法性,即公務是行爲人依法進行的。這裏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還包括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委托等。

總之,行爲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成爲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於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於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本條第3款規定,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主觀要件
貪污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爲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爲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爲己有,也可以是行爲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爲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爲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爲,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污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根據本法第383條之規定,貪污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構成貪污罪。

貪污罪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爲一般貪污行爲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爲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爲,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爲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爲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爲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

2、要看行爲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一般貪污違法行爲;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爲就應認定爲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爲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爲人貪污行爲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爲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爲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爲人的悔罪表現。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污數額爲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爲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多次貪污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污行爲,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污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污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污數額不予計算。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根據共犯理論,對2人以上共同貪污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別處罰。對貪污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貪污的總數額處罰。對於共同貪污尚未分贓的案件,處罰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參照貪污總數額和共犯成員間的平均數額,確定犯罪分子個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貪污個人所得數額雖末達到5000示但共同貪污數額超過5000元的,主要責任者都應給予處罰,其中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機關在對貪污犯罪分子判處主刑時,還應當依法並處沒收財產,或者判令退賠。處理案件時,還要積極追贓,不使貪污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到便宜。追繳的公共財物,應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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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www.xsbhgd.com/twz.htm
2、http://www.com-law.net/tantao/tanwu2.htm
3、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5609
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4/content_97678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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