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貸款後,很快將貨物裝船運出,在取得各種單據並向進口商开發匯票後,出口商通常前往貸款銀行,請其提供出口抵押貸款,該銀行收下匯票和單據後,將以前的打包貸款改爲出口押匯,這時的打包貸款即告結束。在打包貸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以收回貸出款項。打包貸款的數額一般爲出口貨物總值的50%~70%。
"打包貸款"這是一個會計科目,這個科目核算借款單位在接到國外开來信用證後,因貨物裝運出口前需要短期資金而由銀行發放的貸款。
(二)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爲呆账損失的,應衝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這個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這個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這個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的余額。
1、打包貸款的幣種:人民幣和國際上主要可兌換貨幣,只是中國外管局的明確規定外幣是不能結匯,而是必須用於中國境外的支付。
2、打包貸款的額度:信用證下的打包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信用證總金額(按當日銀行买入價折算)的80%。
3、打包貸款的期限:貸款期限以信用證有效期爲基礎,一般爲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原則上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
4、打包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幣種利率執行,計息採取利隨本清的方式,貸款利率按相應期限的人民幣本幣或外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按實際貸款天數計息。
1、對象:中國企業(尤其是出口商)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並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即可憑海外銀行开來的以企業爲受益人的有效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敘做出口信用證打包貸款。在流動資金緊缺,中國國外進口商雖然不接受預付貨款的條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適宜選擇打包貸款業務。
(1)、中國的企業應當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經營作風良好,無違法違規和違約等不良行爲記錄,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中國的企業須有出口虧損彌補來源,有齊全的生產銷售計劃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恪守信譽並在銀行开有帳戶;信譽良好,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中國的企業所持的有效信用證正本需由資信良好的海外銀行开立,不可撤銷,且信用證條款必須經銀行核準,抵押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必須交銀行進行議付;
(4)、中國的企業應向銀行提供有關外銷合同,如屬代理出口須提供代理協議,以便銀行了解有關貿易背景;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制單能力強,能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交貨計劃。
(5)、能及時、準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貸款用途符合中國的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1、擴大貿易機會。在企業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企業順利开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資金佔壓。在生產、採購等備貨階段都不必佔用企業的自有資金,緩解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3、專款專用,即僅用於爲執行信用證而進行的購貨用途,貸款金額一般是信用證金額折人民幣的70%,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
4、信用證正本留存於銀行,並作好跟蹤調查工作,以確保客戶出貨後不向其它銀行交單議付。
5、正常情況下以該信用證項下議付押匯或收匯作爲第一還款來源,也可以該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款作爲還款來源。
2、《打包放款申請書》;
7、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8、擔保方面的資料;
9、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3、審核通過後,與出口商籤署《打包貸款合同》,發放打包貸款。爲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核客戶的用款情況;
4、出口商利用資金組織或生產出口貨物,按信用證要求及時發貨;
5、出口商出口貨物取得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向放款銀行交單議付,收到出口貨款後,及時歸還銀行打包貸款。
1.企業申請辦理打包貸款時向銀行提交:a.書面申請;b.國外銷售合同和國內採購合同;c.貿易情況介紹;d.正本信用證。
3.憑以放款的信用證以融資銀行爲通知行,且融資銀行可以議付、付款。
6.正常情況下,企業信用證項下收匯款須作爲打包貸款的第一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