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契約

簡介
自從1979年史密斯和華納开創性地提出了財務契約這一稱謂至今,西方國家關於財務契約研究成果層出不窮,但他們對財務契約研究範圍過於狹窄,基本界定在債務契約上。實際上,財務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它不但要研究企業日常的投資籌資資產運營等決策,還要處理企業與各方的財務契約安排,如基於公司產權結構基礎之上的財務控制權和收益分享權等,債務契約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作爲財務契約的定義,應該體現以下三點:

一是要體現財務契約的歸屬性。我們研究財務契約是立足於企業研究的。

二是要體現企業財務契約區別於其它契約的特殊性。

三是要涵蓋企業與各權利主體形成的財務契約類別。

根據以上分析,對財務契約作如下定義:財務契約是指企業理財過程中,爲達到合理預期,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各個權利主體確立的一種權利流轉關系。

這個定義揭示出了如下內容:財務契約的締約人是企業與各個利益主體,財務契約的目的是爲了達到合理預期,財務契約的基礎是平等互利,財務契約的性質是理財過程中形成一種權利流轉關系。

理論意蕴

企業治理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企業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終維護各方面的利益。企業治理的內涵極爲豐富,它不僅表現爲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控制權)的一種制度安排,而且體現了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集中體現爲企業理財過程中動態形成的各利益主體在財權上相互約束、相互制衡的財務契約關系。它一方面能影響企業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另一方面能左右企業籌資投資收益分配及生產營銷財務決策。財務契約的存在說明財務管理不是類

似自然科學的一種技術或方法,而是蕴涵了豐富制度內容的社會科學

技術層面上,人們將財務管理目標抽象爲股東財富最大化,認爲讓股東擁有剩余索取權控制權是提高企業效率的唯一出路。這就是所謂的“資本僱傭勞動邏輯”或“股東至上主義邏輯”。然而在當代社會,特別是在知識經濟初露端倪的時代裏,“資本僱傭勞動”的觀點正在向“勞動僱傭資本”的觀點轉化。股東是所有者,但是並不能就此得出所有者是股東,其主要表現在利益相關者开始參與企業治理。這就是“利益相關者合作邏輯”。它與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邏輯的本質區別是強調企業治理的目的不僅僅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是要爲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服務

企業內部多元化的利益主體主張主要是借助於財務來實現的,這不僅表現在財務上已突破了傳統的資產觀,還表現在傳統的財務報告和財務目標等都面臨着修正和變革。從財務的角度看,利益相關者與企業之間存在着互爲影響的關系。一方面,企業財務決策、政策和行爲直接影響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如對環境投資和治理的輕視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會直接影響利益相關者的存在條件和質量等。隨着經濟社會化水平及企業的社會聯系程度的提高,企業財務的這種相關利益影響作用還會進一步增強。另一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權利也會直接影響企業財務決策、政策和行爲,並且這種影響力量還會隨着社會的進步而逐步增強。因此,財務資源的配置不能只考慮某一類利益相關者,而必須兼顧各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在利益相關者合作邏輯下,財權的運作,包括預測、決策、計劃、控制、考核等都應注重各利益主體之間利益的協調,建立起企業與各利益相關者“互惠互利”的財務契約網絡,以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整體經濟利益。

構成要素

管理學是社會科學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管理管理學的主要內容,而財務契約財務管理的核心。因此,財務契約本身就是一個系統。社會科學系統、管理學系統、財務管理系統和財務契約系統之間具有遞進式的母系統與子系統的關系。從系統論的角度來看,財務契約系統是由三個要素構成:財務契約的締約人、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和財務契約的締約目標。其中財務契約的締約人是財務契約的主體,也是財務契約的首要要素,沒有締約人也就不可能有財務契約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是財務契約的客體,即締約人針對什么來籤訂和執行財務契約財務契約的締約目標是財務契約運行的最終目的。財務契約的締約人、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和財務契約的締約目標既是財務契約系統的構成要素,也是財務契約系統的子系統。

(一)財務契約的締約人

財務契約的締約人是指向企業投入各種資本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包括向企業提供人力資本經營者(經營勞動)和職工(生產勞動)以及向企業提供非人力資本股東股權資本)、債權人(債權資本)、大供應商和大客戶市場資本)。這些自然人或法人投資企業裏形成的資產具有專用性所謂資產專用性是指在不犧牲生產價值的條件下資產可用於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當某些長久性投資一旦形成某種特定資產而進行某些特定的交易時,所投入的資產就具有了專用性,具有專用性的資產難以轉向其他用途,即使能夠再配置,也要以重大的經濟價值損失爲代價,即專用性投資中包括了相當部分的沉沒成本專用性資產企業中處於風險狀態。因此,專用性投資一方爲了防止另一方攫取己方專用性資產準租金,就必須建立縱向一體化組織或籤訂長期契約以確保契約關系的連續性和己方準租金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說,現代企業是一種多邊契約關系的總和。

財務契約的締結和履行是在一定的組織和秩序中進行的。如果沒有有效的組織和井然的秩序,勢必造成締約人之間財務契約的談判成本無限大,產生外部性問題,致使財務契約流產,現代企業在產生之初就被扼殺在搖籃裏。因此,必須有一個人來承擔主體財務契約人責任問題。那么,究竟由誰來承擔這個重大責任,將這些利益相關者結合在一起呢?

爲了克服締約人之間締結財務契約的外部性問題,最大限度地避免多次重復博弈成本增大的弊端,只能由一個中心籤約人來組織。由上可知,如果由職工充當中心籤約人,由於生產勞動者爲數衆多,彼此之間很難達成共識,且組織能力匱乏,勢必造成財務契約的低效率供應商和客戶是在市場上完成的,相對於其他利益相關者來說,他們處於信息弱勢地位,很難充當中心籤約人;債權資本的時間性和債權人對風險的厭惡性,使得債權人也很難擔當此任。因此,充當中心籤約人的歷史重任就理所當然地落到了股東經營者的頭上。財務契約的籤約程序是:作爲法律假設的企業先與股東經營者籤訂一級財務契約,從而形成以股東經營者爲中心的中心籤約人。中心籤約人再與債權人、大供應商和大客戶籤訂二級財務契約,從而形成以企業爲中心,各利益相關者爲主體的財務契約系統。

(二)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

隨着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現代產權思想日趨成熟,它勢必會影響到現代財務觀念。“單純以‘權利’論‘權利’,或者單純以‘價值’論‘價值’,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研究結論,也不利於發展財務理論,服務財務實踐。財務管理不是簡單的對資金運動的管理,而是借助於對資金運動的管理實現產權管理,是‘價值’與‘權利’的結合。”這一點從西方財務研究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盈余分配企業重組等一系列基本財務問題中可得到證實。因此,作爲現代財務管理核心內容的財務契約的宗旨在於明確各利益主體在財權配置和分割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而財權集中體現爲剩余索取權控制權的對稱分布。所以,筆者認爲,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就是

資本所有者與企業籤訂契約的目的在於通過合作收益帶來的要素增值
如何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確認和分配剩余索取權控制權。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企業生產過程表現爲資產投入、資產經營資產增值和分配,相應地在財務上體現爲各種要素資本投入、要素資本運營、要素資本增值和分配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主要表現爲資本的來源與佔用。資本來源即人力資本要素和非人力資本要素對企業的投入,從產權上看,不管是人力資本要素還是非人力資本要素,其投入企業的只是要素資本使用權,其收益權和處置權仍爲要素資本提供者擁有。而資本佔用則表現爲投入後所形成的各種各樣的資產資本資產正像一枚硬幣的兩面一樣,對企業都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的籤訂及合約所涉及相關要素使用權的轉移(如變現)就構成了相應的人力與非人力資本要素市場。這種合約的履行就構成了企業及其存在過程(生產經營及要素增值分配過程),這進一步表現爲資產企業內配置以及產生增值的分配。”

資本所有者與企業籤訂契約的目的在於通過合作收益帶來的要素增值。如果契約是完備的,則財權的配置和分割也是完全的和公正的,那么,企業剩余索取權控制權也就無從談起。但由於未來因素的不確定,信息的不充分,所以契約總是不全面的,因此,企業剩余索取權控制權才顯得異常重要。那么,究竟如何分配企業剩余索取權控制權才是公平合理的(有效率的)呢?有人主張由非人力資本享有,其依據爲“資本僱傭勞動”,有人主張由人力資本享有,其依據爲“勞動僱傭資本”。其實,關於這一問題,經濟學家們早已取得了共識,即: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權控制權的安排應該對應。因此,對於作爲各種要素資本提供者契約聯合體的企業來說,其最優的權利安排應該是剩余索取權控制權對稱分配給各利益相關者。

(三)財務契約的締約目標

財務契約企業財務的核心,它的締約目標和企業財務目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要探究財務契約的目標,就必須首先研究企業財務目標。

現代企業理論認爲,企業“是爲許多羣體之利益而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機構”。而企業也正是在這些羣體的“合力”中才得以生存、發展和壯大的。這些羣體包括股東經營者、債權人、職工、大供應商和大客戶等,股東只是羣體中的一員。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不應該只考慮一方的利益,而應該強調企業利益就是企業利益,以任何一方的利益來代替整體的利益都是不合理的,其後果必然會加強企業內部矛盾,降低企業績效。同時,理財主體理論認爲,財務管理工作不是漫無邊際的,而應限制在一個在經濟上和經營上具有獨立性的組織之內。具體到企業財務管理來看,作爲要素資本聯合體的企業,具有獨立的財權經營權,是一個獨立的理財主體。財務管理目標應該體現爲理財主體財富的增長,而企業價值最大化最能夠滿足這一要求。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應確定爲“企業價值最大化”。所謂企業價值是指公司資產市場價值,而市場企業價值評價標準,不僅僅是企業目前的獲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業未來的和潛在的獲利能力。“企業價值最大化”是一個具有前瞻性、復合性和實在性的企業目標函數。“所謂前瞻性,是指企業價值及其最大化是着眼於未來時期的財富生成與分配的一個概念,不是一個歷史的概念。企業價值最大化追求的利益指向是企業價值,而企業價值的內涵不僅僅是企業目前的利潤,它更強調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所謂復合性,一方面,企業價值概念涵蓋了諸如現金流量風險等內容,另一方面,企業價值最大化考慮了多邊契約的各個當事人,在企業價值的增長中來滿足各方利益;所謂實在性,是指企業價值對於企業的各個要素資本投入者來說,是實實在在的現金流量,代表着實際的控制財富的變化。

由於企業價值的大小可以用企業持續經營期間預期報酬折現值之和來表示,而折現率又與企業風險相適應,因此,“企業價值最大化”繼承了“股東財富最大化”注重時間價值風險等優點。它和“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區別在於:企業價值指的是企業資產價值,一方面資產是由權益資本債務資本及其它資本投入而形成的;另一方面,各種資本的投入回報又來源於對資產的最有效配置和最合理的運用。而股東財富指的是企業股東的回報。當企業經濟資源的最優化配置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相衝突時,企業價值最大化能使企業理財更注重企業的長久發展,更着重其潛在的獲利能力。如果我們把企業財富比作一只蛋糕的話,那么“股東財富最大化”關心的只是股東所享用的那一塊,而“企業價值最大化”關心的是整只蛋糕的大小,強調的是在如何做大蛋糕的基礎上來合理分割蛋糕,並不是簡單地爭奪既定的企業財富,即通過企業財富的整體增長來協調和滿足契約各方的利益要求,從而實現企業理財的良性循環。非價格機制組織形式而取得的超過他們單個活動收益的總和,它產生於要素所有者的“協作力”或“集體力”,來自最大化的企業價值

評價
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財務契約的締約人、財務契約的締約對象和財務契約的締約目標構成了財務契約系統,它們是財務契約系統的構成要素,也是財務契約系統的子系統。這三個要素之間是互爲基礎、互爲影響的。沒有締約人籤訂契約,就沒有締約對象的確立,更沒有締約目標的實現。反過來,締約目標的實現程度、締約對象的公正與否,也會直接影響締約人能否籤訂契約

另外,與任何其它系統一樣,財務契約系統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外部環境之間要發生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

財務契約系統與環境的關系表現爲:財務契約的運行可以改造和影響環境,同時它也受到環境的影響。正是在與環境的影響互動中,財務契約系統才得以建立和發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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