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轉讓



信貸資產轉讓

信貸資產轉讓是銀行業近年來新興的一種金融創新。作爲資產負債管理工具、融資工具和風險管理工具,它有助於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收益率之間的“兩難選擇”,解決銀行負債資產利率期限結構上的非對稱矛盾,尤其是不良資產轉讓對於化解資產長期沉澱而形成的期限結構矛盾的功效就更爲突出。

概念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信貸資產轉讓

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爲信貸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爲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業務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本行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根據協議約定相互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且未到期的信貸資產融資業務。

種類

信貸資產轉讓可以被劃分爲以下兩大類型,每一類型各有兩種操作模式:   

第一類:銀行甲提供保證擔保,後期貸款置換或備用貸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貸款,過一定時期,轉手賣給銀行甲或銀行乙。這一時期一般在幾天至一年之內不等。   

信托公司賣出之後,又分爲兩種情形:信托公司承諾回購與完全賣斷兩種。信托公司一般是採取完全賣斷,不愿意回購。   

這一類轉讓之所以發生,在於借款人具有相當實力,議價能力強,追求低成本資金銀行期望維護重點客戶關系,囿於無法突破貸款利率下限,介紹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擔保,便於到期接回 信貸

項目。或者因爲過一定時期後,甲的存貸比下降,可以新增貸款,或客戶在甲的借款額度已經下降,可以重新對客戶貸款。同時銀行乙缺乏優質項目資金較多,愿意接受信貸資產。   

第二類:銀行存量貸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後,又分爲兩種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購承諾信托公司完全买斷兩種。第一種較多,許多信托公司已經與多家銀行合作多次;第二種較少。   

這一類業務出現,是由於銀行分、支行需要調節資產負債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創造中間業務收入(投資行業收入),調整收入結構,完成內部業績考核要求;爲高端客戶提供理財品種,信托公司受讓貸款後,由銀行代銷信托產品,兼顧吸收儲蓄存款調整行業投向,分散貸款資產的地理分布;實施間接銀團貸款,分散對單一客戶貸款過度集中的風險。   

信托公司參與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逐漸增多,說明金融市場存在此類需求。相對銀行之間直接轉讓,在信托公司參與下,信貸資產轉讓的靈活性大大增加。

適用範圍

信貸資產轉讓對象限於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機構。

業務流程

1、出讓方提前五個營業日向受讓方提交授信申請; 2、經受讓方審查同意後,取得授信額度,雙方籤訂《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實施信貸資產轉讓

價格

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根據對風險的評估,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

主要模式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分爲买斷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和回購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买斷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資產轉讓後,借款人向受讓方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买斷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由出讓方轉讓受讓方。這種轉讓方式也被稱爲“真實出售”。回購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在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約定的日期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由於回購型業務所轉讓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讓方購回,所以不辦理貸款檔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目前我國大力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一種买斷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托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現金流爲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歷史發展

在國外,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並不是新鮮事物。這項業務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現在這項業務已經發展成爲成熟的信貸資產證券市場。截至2003年底,美國按揭資產證券余額已達5.3萬億美元,非按揭資產證券化的余額接近1.7萬億美元,兩項總和佔美國債市場22萬億美元的32%。   

在我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領域中的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籤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2年8月,民生銀行正式獲得人民銀行批準开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开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準光大銀行开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隨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銀行間蓬勃开展起來。   

國家开發銀行成爲積極开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的轉出銀行。從2002年國家开發銀行間接銀團貸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銀行轉讓20億元信貸資產以來,國家开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开展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財務公司信托公司也成爲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的積極參與者。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爲一種特殊的买斷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5年在我國得到了極大發展。2005年初,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推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監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建設銀行聯合發行了建元2005-1(發行金額41.77億元)、中誠信托和國家开發銀行聯合發行了开元2005-1(發行金額58.37億元),2006年4月,中誠信托與國开行發行了开元2006-1(發行金額58.37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正式破冰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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