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托
到現在,其個人信托業務仍佔其整個信托業的百分之八十,且個人信托的內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標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爲主,這也是英國的信托業務與其它西方國家相比最爲顯著的特點。英國的個人信托業務(或稱民事信托業務)主要有:
財產管理;
執行遺囑;
管理遺產;
財務咨詢(包括對個人財產在管理、運用、投資和納稅等方面的咨詢)。
美國信托業是從英國傳入的,开始主要由個人承辦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等事物。隨着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承辦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要求,以營利爲目的的法人組織――信托公司和銀行信托部大量出現爲現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礎。因此,美國是個人信托業務最發達的國家。
隨着中國加入WTO以及經濟的長足發展,國民的財富也急劇增長,對於已經富裕起來的人來說,迫切需要更多新的、有效的理財方式使他們的財富能夠積累下去。而個人信托無疑是一個非常適合的選擇。
經由信托合同將財產權移轉專業信托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合同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的機會。同時,根據信托法,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托財產不屬於受托人破產財團的範圍。另外,信托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於信托財產的債務抵消。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個人信托取代死後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的紛爭,還可照顧到更多代的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個人信托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而以信托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的意旨。
個人信托可根據每人的信托財產及信托理財目的提供包含投資、保險、節稅、退休計劃、財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規劃,滿足個人及其家庭不同階段的需求,爲委托人妥善規劃財產。
個人信托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托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托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托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托與身後信托。這是個人信托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遺囑信托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對個人來說,每個人擁有的財產量不同,財產形式不同,要達到的目的也不同。
2、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
在個人信托業務中,作爲受托人的個人只要符合法律上對受托人的資格規定,就可以充當個人信托的受托人。
3、從受托人的職責上看,在個人信托業務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財產,對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確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時承擔起受益人本身的責任。
早期的個人信托都是非營業信托,受托人主要是因爲與委托人有比較密切的關系才接受信托,爲了私人情誼不收信托報酬,受托人主要是個人,後來信托機構的出現,許多人把信托事務委托給信托機構,但非營業信托仍佔有相當大比例。
1、財產處理信托業務。財產處理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接受個人的委托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一種信托業務。按其設立方式可分爲合同信托和遺囑信托兩種。
契約信托。契約信托是委托者與受托者訂立契約(合同)並在委托者生前期中發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這種信托多爲那些工作繁忙或長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設立。申請這種信托的目的在於:增值財產、保存財產、管理財產和處理財產等。其中保存財產與保管財產不同,保管財產是一種代理行爲,目的是爲該財產不被遺失、偷盜和損害等,代理人對該財產不擁有所有權,一般也無使用權;而保存財產是一種信托行爲,是委托者擔心自己經營財產發生某種意外或不正當的子女浪費,喪失家產而委托信托機構代爲管理保存產業,或爲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產業。這類個人信托業務最爲普遍,常見的產品有:個人資金(金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不動產信托、證券投資基金等。
遺囑信托。遺囑信托是根據個人遺囑而設立並在遺囑人死後發生效力的信托業務,是身後信托。遺囑信托一般又分爲遺囑執行信托和遺產管理信托。遺囑執行信托是爲了實現遺囑人的意志而進行的信托業務,其主要內容有清理遺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稅款及其他支付等。遺產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爲目的而進行的信托業務。遺產管理信托的內容雖與遺囑執行的內容有交叉,但側重在管理遺產方面。
2、財產監護信托業務。財產監護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接受委托爲無行爲能力者的財產擔任監護人或管理人的信托業務。這裏指的無行爲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故這種業務又稱爲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財產監護信托。財產監護信托與財產處理信托有明顯區別,前者重在護養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養,禁治產者的療養、康復等,當然既然要護養人,管理其財產也是當然;後者重在理財而不在人。
3、人壽保險(也稱保險金)信托業務。是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險信托契約或遺囑形式委托信托機構代領保險金並交給受益者,或對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再定期支付給受益者的信托。人壽保險信托包括有:個人保險信托和事業保險信托、無財源人壽保險信托和有財源人壽保險信托。
4、特定贈與信托業務。該信托以資助重度身心殘廢者生活上的穩定爲目的以特別殘廢者爲受益者,由個人將金錢和有價證券等委托給信托銀行,作長期、安全的管理和運用,並根據受益者生活和醫療上的需要,定期以現金支付給受益者。該信托的財產必須是能夠產生收益並易變賣的,故限定如下財產作爲其客體:金錢、有價證券、金錢債權、樹木及其生長的土地,能繼續得到相當代價的租出不動產,供特別殘廢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動產。這種信托業務在日本比較普及,尚未开設此類業務。
[1] 中國經濟網 http://finance.ce.cn/bank/scroll/200702/07/t20070207_10351791.shtml
[2] 金融網 http://trust1.jrj.com.cn/news/2005-07-05/0000012554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