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經紀人
介紹經紀人(Introducing Broker,簡稱IB)
介紹經紀人類似於我國的期貨居間人,可以是機構或個人,一般以機構居多。它是指證券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幫助期貨公司招攬客戶、協助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开戶、接受客戶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公司執行的一種業務模式。作爲回報,期貨公司將和證券公司分享客戶的交易傭金。
由於其不接受客戶資金,業務受到限制,一般IB實力弱小,而期貨公司的實力一般比較強。介紹經紀人的業務範圍一般是招徠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期貨交易商接受客戶开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委托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在美國,IB的相關關系人主要有客戶、期貨經紀公司(FCM)、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全國期貨業協會(NFA)。介紹經紀人招徠的客戶應當直接同期貨公司籤署期貨交易合同,這和其他客戶相同,但是介紹經紀人同客戶還要籤署介紹經紀協議書以及風險揭示書(有時候風險揭示書可以作爲介紹經紀協議書的附件,而不用單獨籤署)。如果客戶明確表示不愿意同介紹經紀商籤署協議書,並且不需要介紹經紀商的服務,該介紹經紀商不能得到該客戶
在美國介紹經紀商主要受到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期貨業協會的監管。介紹經紀商必須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注冊,並成爲期貨業協會的會員。注冊的程序主要通過期貨業協會完成,除非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否則介紹經紀人必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申請注冊登記:
1、已經作爲經紀業務聯系人注冊,並且業務範圍也僅僅限於經紀業務聯系人。
4、已經作爲商品交易顧問注冊,並被授權獨立管理账戶,或者不是每筆交易都收取傭金。
2、協助辦理有關开戶手續;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
作爲股指期貨介紹商,證券公司不得辦理期貨保證金業務,不承擔期貨交易的代理、結算和風險控制等職責。也就是說作爲股指期貨IB的證券公司是將自己的客戶介紹給期貨公司,成爲期貨公司的客戶,並從中收取介紹傭金,但不能接觸客戶的資金,也不對投資者的股指期貨交易進行結算。
IB在臺灣稱之爲業務輔助人,依法規定只有證券商才能申請成爲IB。
目前作爲IB的券商分爲兩類。一種是金融控股公司或大型證券商旗下的全資期貨子公司,證券商作爲自己同集團
臺灣之所以會形成如此狀況,是有歷史因素造成的。因爲當初在臺灣期交所尚未成立,還在交易國外期貨階段時,大部分的期貨公司就是大型證券商或銀行所开設的。在臺灣期貨交易所成立,並开始交易本土指數期貨後,自然成爲集團內證券公司的上手公司。同時因爲風險區隔,以及專業的因素,大部分的券商也比較愿意以IB的型態從事期貨業務。
臺灣IB可以從事的業務範圍,在法令上規定爲下列三項:
上述三項規定爲正面表列,也就是除了這三項規定的業務外,不能從事其他的期貨相關業務。
實際的操作方式是A證券商決定從事IB業務後,會先與一家期貨公司籤訂合約,合約中會注明期貨商應提供給IB的軟硬件設備、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事故發生時雙方應負擔的比率以及雙方利潤分享的比率。而上述的條件都是互相關聯的,也就是利潤的分配,是視雙方的權利義務而定的。
A券商的業務員招攬客戶從事交易期貨,必須先由公司內擁有期貨執照的業務員爲客戶做風險及合同的詳細解說,然後訂定一份三方合同(期貨商、IB、客戶)。
客戶先要存入足額保證金至期貨商的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才可以开始交易。客戶下單時可以下給A券商的業務員,由網絡聯機方式透過期貨商主機將交易指令下至交易所撮合,或直接將交易指令輸入由期貨商提供的網絡交易系統內。
IB客戶的出入金、風險控管、保證金的追繳與保證金不足時的斷頭都由期貨商負責。IB則有義務協助期貨商處理。以上就是IB作業的相關規定與整個流程。
這其中問題最大的就是在追繳保證金的部分。因爲一家期貨公司下面可能有一百個IB營業據點,如果每家IB有十位客戶同時出現追繳,由於臺灣規定IB並無資格直接通知客戶,因此期貨商必須同時處理一千位客戶。又同時風險事件並非經常,但隨時有可能發生,期貨商勢必要維持一批闲置人力,隨時準備應付追繳。
依國內目前狀況,券商爲保障本身權益,極有可能不會讓客戶在开期貨账戶時留下真實電話,如此徒然造成期貨商追繳時的障礙,並損及客戶權益。因此建議國內在實施IB制度時,能夠考慮开放期貨商通知IB再由IB直接對客戶追繳。
IB一般有兩種形式:
1、擔保的介紹經紀人(guaranteed introducing broker, 簡稱GIB)
一個IB若與某家期貨經紀公司籤訂保證書,期貨經紀公司同意爲IB在商品交易法案下的義務做保證,那么IB就成爲該期貨公司的擔保的介紹經紀人,在美國大約70%的介紹經紀人是GIB,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只能爲一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非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也稱獨立的介紹經紀人(individual introducing broker, 簡稱IIB),在美國大約30%的介紹經紀人是IIB,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可以爲數個期貨公司介紹客戶。
2、必須與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特定聯系,由期貨經紀公司替其處理客戶指令,而期貨經紀公司也有責任將處理情況匯報介紹經紀人。
3、如果介紹經紀人愿意,他可以直接將客戶轉讓給期貨經紀公司,並向期貨經紀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
4、介紹經紀人不能夠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只能向期貨經紀公司收費。
IB同期貨公司需要籤署介紹經紀協議,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具體的規定。對於獨立的介紹經紀商,其與期貨公司的權利義務都體現在雙方合作的合同中,一般主要包括:
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3、介紹經紀商業務範圍及其他執行程序。
5、交易糾紛的處理。
而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同期貨公司還要籤訂擔保協議,擔保協議的內容和格式都是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定的,不能夠作任何更改,擔保協議確定了在該協議有效期間發生的有擔保的介紹經紀商的債務均由期貨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
1、資金方面
客戶資金要存於期貨經紀公司账戶,介紹經紀商不得以本公司名義接受資金,更不能作爲客戶資金的托管者,不能以其他任何手段持有客戶資金,客戶出金由期貨經紀公司存於客戶账戶。資金存入期貨經紀公司账戶後,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將客戶資金同其自有資金分开,客戶的账戶要反映其每天的交易淨值,當客戶账戶出現虧損,需要追加保證金時,介紹經紀商有義務協助期貨經紀公司追加資金。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爲介紹經紀商提供與交易、市場推廣相關的必要的軟硬件設施,必要時對IB員工進行培訓,並且對IB介紹的客戶負有審核義務。客戶开戶之後,IB可以接受客戶指令並且單獨紀錄, 介紹經紀商在尋求或者接受客戶訂單時候必須遵循如下規定:
2)必須告訴客戶,他的所有的期貨交易活動是由期貨經紀公司完成。
3)必須與持有客戶資金的期貨經紀公司一起對經手的交易單獨記錄。
4)收到客戶訂單時,必須立即在訂單上印下時間,並做成書面記錄。
由於現在互聯網的普及,客戶一般都通過網上下單,不用通過IB下單。因此介紹經紀商主要從事客戶开發,風險管理和交易顧問的角色,協助期貨經紀公司每月對客戶進行結算通知,客戶確認結算單之後匯總給期貨經紀公司。
相關信息服務平臺和研究工作可以由期貨公司提供,也可以由介紹經紀商自行對客戶提供信息和研發這塊服務,誰提供服務影響傭金分配的比例。不過如果IB自行提供研發和信息服務的話,他的相關服務內容及市場推廣材料應當取得期貨公司的認可,並且不得誤導客戶,不得有意使客戶認爲IB(或IB的員工)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僱員,應當讓客戶明白介紹經紀商同期貨經紀公司除了介紹經紀合同關系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聯系。
介紹經紀商是不對其服務的客戶收取任何費用的,所以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對IB提供的服務進行補償,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支付的比例、支付方式以及時間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約定,一般是在月初頭幾天以銀行轉账的方式支付。
1)IB介紹的客戶的交易量。這個比率根據客戶交易量的大小分爲不同的檔次,通常交易量越大給IB的傭金比率越高。
3)客戶資金數額大小,他們是以現金、國庫券還是其他可接受的存單入金。
4)IB對FCM的服從性大小。
5)使用平臺下單,不同的平臺費用不同,所以IB取得的傭金也不同。
6)期貨公司提供其他的服務的話,如提供銷售支持,提供相應的宣傳材料,提供專業的研發報告,這些費用都要提高,所以介紹經紀商得到的傭金也較少。
IB注冊所要求的文件如下:
1、填寫7—R和8—R的表格。如果申請的是獨立的IB,需要填寫1—FR—IB(A部分)的表格,並且淨資本要滿足如下三項中的最大數額:
1)3萬美元。
2、還需要开立其資產來源的證明以及資產使用目的的說明,並且在說明中保證以後資產將繼續用於該目的。
如果申請的是有擔保的IB,需要填寫1—FR—IB(B部分)的表格,並且沒有淨資本的要求。注冊費用爲200美元。如果在SEC注冊的股票經紀人將其期貨業務限制於股票期貨產品,他們只能夠成爲有業務限制的介紹經紀商,只能從事股票期貨產品的業務。注冊成功後,還要向NFA繳納年費,NFA的年費是750美元一年。
期貨期權市場是受到高度監管的市場,在申請介紹經紀商成功之後,還要保持更新會員注冊信息,接受期貨公司和期貨業協會的審查。獨立的介紹經紀商不僅淨資本要達到監管者的要求,還應當向CFTC和NFA遞交如下的報告:年度和半年度的財務報表、次級貸款協議,淨資本數量等,其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本計算表、股東權益變化等,年度財務報表需要經過審計,半年度的財務報表可以不用經過審計。
當發生淨資本不足時,獨立的介紹經紀商還要及時通知CFTC和NFA;當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中籤署認爲有實質性不當之處的意見以及淨資本下降到警戒线以下時應當立即通知CFTC。而有擔保的介紹經紀人不需要任何資本,也不用向CFTC和NFA提交財務報表,不過他只能夠同籤訂保證書的期貨經紀公司發生業務關系,在擔保協議有效期間有保證的介紹經紀商的業務活動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保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