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建設費


基本概念
  原來买機票的時候要另外买一張機場建設費,現在將不在各機場出售機場建設費,直接並入機票
  在中國,國內的機場建設費,首先是在溫州永強機場收取。原因是,溫州機場並非國家投資,而是溫州人自己在“不要不等不靠”三不的溫州精神下,自己投資建設。後來國內機場爲了各自收益,也有了機場建設費。當然國家緊接着就下放通告,禁止收取機場建設費。(出自溫州報告宣傳片)以後,請看下面解說。
  中國民航總局官員今日對記者說,爲方便廣大旅客乘機,提高機場運營效率財政部、中國民航總局已發出通知,從2004年8月1日起,旅客購买九月一日(含九月一日)以後從中國境內機場起飛的國內、國際和港澳地區航班機票時,一並隨機票繳納機場管理建設費。機場管理建設費在機票價外單列項目反映,其徵收範圍和標準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關於修改機場建設費的通知
  爲方便廣大旅客乘機,經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決定對現行民航機場管理 建設費(以下簡稱“機場建設費)徵收方式進行改革。
  一、從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航班 ,由原在機場辦理機場建設費繳納,改爲在購买機票時一並繳納.機場建設費在機票 價外單列項目反映,並由實際承運的航空運輸企業負責代收。
  二、機場建設費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一)凡是從中國境內機場乘機旅行的旅客,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但下列人員除外 :
  1.乘坐國際及香港,澳門地區航班出境的持外交護照的旅客.
  2.年齡在12周歲(含)以下的兒童。
  (二)機場建設費徵收標準:
  1.乘坐國內航班的每人50元人民幣
  2.乘座國際和香港,澳門地區航班的每人90元人民幣
  3.乘座下列機型的國內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人民幣
  機型名稱 機型代號
  CESSNA208(大篷車)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衝8-400 DH8機場建設費徵收標準
  關於改變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方式
  根據財政部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改革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徵收管理方式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4〕51號),從2004年8月1日起,各航空運輸企業機票銷售代理機構銷售旅行日期在2004年9月1日(含)以後的機票時,按規定隨機票一並加收機場建設費。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機場建設費徵收方式

  從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國境內機場乘坐國內、地區和國際航班,由原在機場辦理機場建設費繳納手續,改爲在購买機票時一並繳納。

二、機場建設費的徵收範圍

  凡是從中國境內機場乘機旅行的旅客,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

pic-info">機場建設費

包括持免票、折扣票(如ID、AD票)和乘坐商業包機的旅客。但對下列人員除外:
  1、乘坐國際及香港、澳門地區航班出境的持外交護照的旅客;
  2、年齡在12周歲(不含)以下的兒童。

三、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標準

  1、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
  2、乘坐國際和香港、澳門地區航班的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
  3、乘坐下列機型的國內支线航班的旅客每人10元人民幣
  機型名稱 機型代號
  DONIER328 D38
  ART-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州60 EM4
  衝8-400 DH8
  運12 YN2

四、機場建設費的收取

  機場建設費在票價外以稅款(代號爲“CN”)的形式徵收,並以航段爲計收基礎,取消原8小時以內中轉免繳機場建設費的規定。凡是2004年8月1日(含)以後銷售的、9月1日(含)以後旅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客票,均需繳納機場建設費。
  您知道關於機場建設費的特殊規定嗎
  乘坐國際航班出境及前往香港、澳門的持外交護照旅客免交機場建設費;
  乘坐國內航班的持外交護照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建設費;
  乘坐專、包機的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建設費;
  乘坐國際航班到達轉乘另一國際航班的旅客,如果在隔離區內完成中轉手續的,免交機場建設費;
  乘坐國內航班到達轉乘另一國內航班的旅客,如果在當日8小時(含)以內完成中轉的免交機場建設費;
  乘坐國際航班到達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建設費;
  乘坐國內航班到達轉乘國際航班的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建設費。四類旅客可免繳機場建設費
  1.在國內機場中轉的國際航班旅客,未出隔離區的免交機場建設費;但已辦理出入境手續的旅客,如換乘國內航班須按規定交納機場費。
  2.乘坐國際航班出境及乘坐香港、澳門地區航班出港的持外交護照的旅客免交機場費;乘坐國內航班持外交護照的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費。
  3.持半票的12周歲(含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免交機場費,其他持優惠票或免票的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費。
  4.乘坐國內航班在當日(與機票所到的下一航班起飛時間間隔8小時以內)中轉的旅客免交機場費。如乘坐國內航班改換國際航班出境的中轉旅客,須按規定交納機場費。四次改革
  1992年3月,根據國閱〔1991〕144號《關於聽取民航考察團出國考察情況及對民航和機場管理體制深化改革若幹意見匯報的會議紀要》的精神,民航總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开始向乘坐民航國內航班(含國際、地區航线國內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當時的費率爲每人繳納機場建設費15元人民幣(或外匯人民幣),由機場向本站始發旅客收取,而旅客票價低於70元(含70元)的免收機場建設費。
  當初徵收機場建設費的初衷在於“專款用於民用機場的圍欄、消防、安檢設備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的建設”,從這個意義上講,當時的機場建設費更應稱作爲“機場安全系統建設費”。而在开徵機場建設費的同時,民航直屬機場收取的機場建設費上繳民航總局集中管理和使用,而地方政府管理的機場收取的機場建設費,由機場(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和使用,此外,徵收機場管理建設費後,地方省、市政府規定的機場附加收費項目,一律停止執行。民航部門也不得代收。
  然而,中央與地方的相互獨立管理卻爲此後埋下了隱患———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加之國內各機場所在的地區不同,在機場的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也對機場或附屬設施進行了投資,所以,每個機場所在地方政府依據該機場的等級、客流量、乘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收取機場建設費的同時還附加一定數量的“機場建設基金”、“交通建設基金”、“機場新設施建設費”等,從而使機場建設費的實收從15元到50元不等。而這種非固定費率愈演愈烈,1992年之後的幾年間,國內個別地方機場建設費一度收到100元,引起了旅客的極大不滿。
  爲此,1995年10月國務院轉發了財政部、國家計委和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57號),其附件《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中稱,自1995年12月1日起,將地方委托民航機場代收的各種機場建設基金附加費等,統一並入“機場建設費”,收費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標準爲:乘坐國內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幣;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幣(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此外,在這份《意見》中還明確規定機場建設費50%上繳國庫後劃給民航總局提留,50%由民航總局劃給當地機場,而且還將機場建設費的用途擴大爲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安全和消防設施及設備、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的建設以及用於歸還上述建設項目貸款本息支出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支出
  從某種意義上講,1995年的這份《意見》基本上完成了當前機場建設費的雛形。
  2000年8月,爲了促進國內支线航空運輸發展,完善民用航空運輸的網絡布局,民航總局第二次對機場建設費進行調整,下發了《關於支线飛機旅客機場管理建設費和票價政策的通知》。《通知》稱,自2000年10月1日起,對乘坐國內支线飛機旅客收取的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從現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而目前我國實行的三級機場建設費體系也最終得以確定。
  而根據民航總局和財政部下發的通知,機場建設費將從2004年9月开始,“將改爲在客票銷售時向旅客收取,並由實際承運人上繳政府當局”,徵收金額不變,在機票價格外單列。而在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發的《機場建設費改革講義》中則提出了另外一項改革內容,即對中轉旅客开始徵收機場建設費,繳納的費用與正常航班相同。
  盡管民航總局規劃發展財務司有關工作人員稱,目前並沒有任何關於機場建設費取消的信息,但從眼下來看,機場建設費在機票銷售時同時收取,至少說明機場建設費將不再獨立出現,這或許預示着機場建設費最終必然被取消。
  2007年10月9日電據中國民航總局網站消息,一直爲各方關注的民航“一金一費”使用辦法做出重大調整,與此密切相關的四項民航財經新政策即將出臺,它們是《民航中小機場補貼管理辦法》、《支线航空補貼管理辦法》、《民航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航空公司安全保障財務指標考核辦法》。國務院批準徵機場建設費至2010年關於機場建設費的爭議
  機場建設費的徵收是不是亂收費?機場建設費的性質究竟是什么?4日,全國人大代表、魯南制藥集團董事長趙志全提交建議質疑機場建設費的合法性,認爲50元的機場建設費於法無據,本質上屬亂收費,應予以制止。趙志全調查後發現,徵收機場建設費的依據是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機場建設基金的意見》,而該意見是上述三個部門會商一下就出臺的一個聯合文件,既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也未經公衆聽證。這個文件將機場建設費定義爲“基金”,而在1995年3月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中則表示,機場建設費的收入劃歸機場營業所得,即機場在運行中以旅客爲經營對象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機場建設費是稅費,就應該向納稅人說明收取依據和使用情況;如果是捐贈,應該遵循自愿的原則;如果是投資,就應該有回報。”趙志全稱,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爲什么要繳納這個費用,如果是借款給機場,卻既不還本也無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終機場也沒有給大家分紅利;而如果說與公路建設的路橋費類同,可路橋費特指某一具體路橋,其徵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後用於還貸,且是向車輛經營徵收,機場建設費卻是直接向乘客徵收,其合理性令人懷疑。
  機場建設費誕生後不久,就因爲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而遭到旅客的質疑,爲此,1995年10月國務院轉發了財政部、國家計委和民航總局《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意見的通知》,以及附件《關於整頓民航機場代收各種建設基金的意見》。然而,《意見》下發後不久便遭到了更強烈的質疑。
  當年剛剛被評爲“全國十大維權標兵”的福建省龍巖市消費者丘建東在《意見》下發後不久,就向財政部、國家計委、民航總局就50元機場建設費問題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丘建東認爲,上述三部門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向乘機者每人每次收取民航機場建設費50元的行爲應該屬於行政徵收的一種,而行政徵收的要素之一就是應有立法依據。在丘建東看來,三個部門僅僅在會商後就出臺一個聯合文件,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國務院批復(國辦的轉發並不等於國務院本身的批準)就對乘機者徵收建設費的行爲欠妥。而依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稅收的开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爲此他對於這種收費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質疑。
  2003年SARS後期,機場建設費再次成爲媒體關注的焦點。6月下旬,有媒體披露,民航總局將取消機場建設費,以對受SARS嚴重影響的國內民航業進行扶植,而國家有關部門已從當年5月份开始,暫停向航空公司徵收民航基礎建設基金。對此,民航總局有關發言人第一次公开回應,表示沒有調整機場建設費的打算,現行的機場建設費仍然收取。該發言人還表示,機場建設費是經國務院批準徵收政府性基金,對改變國內民航基礎設施嚴重落後的狀況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並列舉了美國、英國、日本、巴西、加拿大等國家徵收進港、離港費(稅)的實例。
  在同年7月召开的機票價格聽證會上,消費者代表則再次對機場建設費的收取提出質疑。消費者普遍認爲,機場在向航空公司收取起降費等使用費的同時,再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已屬於重復收費
  法律界代表更明確指出,向乘客收取機場建設費屬於行政壟斷下的壟斷企業行爲,應當予以取消。也有代表提出,可以將機場建設費與機票捆綁在一起,這樣不但可以減少消費者登機時的麻煩,也可以節省場地租賃、人員等必要的支出,而航空公司和機場則可以通過內部核算的方式來進行溝通
  然而在民航總局此次將機場建設費並入機票後,航空公司消費者則第一次站在同一個战壕裏,矛頭無一例外地指向了對中轉旅客的徵收部分。國航有關人士對此次建設費的改革表示“莫名其妙”,該人士稱,向中轉旅客收取機場建設費無非是想加大基金的收取金額,但這種收取顯然是一種重復行爲,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乘客的支出,而乘客自然會將其歸咎於航空公司
  而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的有關專家則明確表示,“徵收機場建設費屬於一種壟斷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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