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是銀行將自己籌集的資金暫時借給企事業單位使用,在約定時間內收回並收取一定利息的經濟活動。
種類:
按用途分爲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前者包括周轉貸款、臨時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後者則包括技術發行貸款、基本建設貸款、科技开發貸款等。
按期限分爲短期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期限爲1年以內,中期貸款期限爲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長期貸款則爲5年以上(不含5年)。
按貸款方式分爲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擔保貸款又分爲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3種。
對象: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
受理借款申請的基本原則:
除自然人和不需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年檢的手續的營業執照。
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戶或一般存款账戶,並按貸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數額的存款和結算業務;我行貸款額佔其借款總額比重較大的,應在我行开立基本結算帳戶。
借款人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已發放貸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數清償;沒有清償的,已做出我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比例。
借款人能如實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資料,在以往的業務往來中,能接受我行對其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審查和監督,能落實有關貸款條件,並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和進度使用貸款。
基本程序:
企業提出申請並上報有關文件資料。
用款並按約支付利息。
貸後銀行對企業使用貸款的情況及抵押情況等進行檢查、監督。還款或展期後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