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封閉貸款管理,積極支持虧損嚴重的國有工業企業培育新的盈利增長點,逐步走出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因資產負債率較高、虧損嚴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條件不能取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本辦法的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條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

第四條 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貨鑑證、足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則。在企業採購、生產、庫存銷售整個環節中資金能夠封閉運行,貸款本息能夠按期歸還,企業產能夠循環周轉。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封閉貸款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認可的具體救助方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爲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業部分產品市場、有效益、有訂單;

  (三)該企業對這部分產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單獨記帳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

  (四)產品符合“購貨鑑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籤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貸款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能夠提供貸款認可擔保等條件。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實情況;

  (三)該產品的名稱、產品銷售記錄及產品成本費用盈利等明細帳目;

  (四)購銷合同銀行籤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貸款認可的其它付款承諾

  (五)產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意見書;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對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企業。經貿委可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

  第八條 對獲得貸款承諾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獲得貸款承諾企業進行資產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徵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可以提供合法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一律免收。

  第九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籤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按照以銷定貸原則,對其產品整個生產銷售過程中合理資金需要提供貸款支持。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爲企業开立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對企業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當期生產的各項直接和合理間接支出

  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籤”制度,要有企業貸款人雙方的籤字方能支付款項。

  第十四條 貸款在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司法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爲由,凍結封閉貸款帳戶和扣收專戶資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

  第十五條 企業應保證產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條 本期產品生產銷售結束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允許企業貸款協議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七條 貸款人對封閉貸款使用效果較好,能夠按期歸還新增貸款本息的企業,可按照封閉貸款條件及時連續給予貸款支持,封閉運行,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周轉。

第五章 貸款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對企業經濟活動和往來款項進行監督,對封閉貸款進行跟蹤檢查,指定專人跟蹤管理。要建立封閉貸款統計報表制度,定期向當地人民銀行和上級行報告,同時將企業執行封閉貸款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貸款人對企業銷貨款未進專戶、擠佔挪用封閉貸款或有逃廢銀行債務行爲的,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扣收原發放的貸款;對無力還清的貸款,有權要求擔保單位承擔擔保責任或處置抵(質)押物。

  第二十條 企業貸款人發放封閉貸款期間,要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必要的經營情況和有關報表;要配合貸款人對封閉貸款的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檢查監督企業封閉運行情況;對違反封閉貸款管理規定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監督企業立即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協調當地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幫助企業落實各項封閉運行的條件,並對封閉貸款的情況定期檢查,加強監督,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人民銀行總行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已列入計劃三年內破產、兼並的企業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外經貿企業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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