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定價

行爲動機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轉移定價的動機

轉移定價

1、利用轉移定價,逃避中國稅收管轄,最大限度的獲取利潤跨國公司在國際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爲了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滿足其專業分工和協作的要求,通常從世界市場的大範圍出發,規劃其生產和銷售,使之更有效地組織經濟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轉移定價這種手段。

2、利用轉移定價,實現跨國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領導層機構大都設在境外,爲了實現跨國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不惜犧牲中方合資者的利益。

3、利用轉移定價,規避各類風險。跨國投資時時刻刻都面臨着各類政治或經濟風險,如战爭、政局動蕩、政府徵用、沒收、外匯管制、通貨膨脹、根銀緊縮等。

具體手段

1.在國內目前轉定價主要表現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上。例如母公司公司低價提供材料,以降低公司產品成本,獲取較高的利潤。或者母公司公司高價出售產品,以增加公司產品成本,從而減少公司利潤。到底是“高進低出”還是“低進高出”,主要還是取決與國內與國外市場稅率的差異。通常情況下,企業都會將收入利潤轉移到低稅國或着避稅港。

關聯企業之間的轉讓

2.其次還有關聯企業之間的專利轉讓技術服務。專利和技術服務定價比較復雜,其所涉及到的相關費用的收付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據此,關聯公司很容易操控內部的成本利潤

3.形成企業內部的借貸往來。跨國企業內部貸款有較大的靈活性,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獲得避稅好處。爲了達到在一國少繳稅的目的,跨國公司可按較高的利率將款項貸給該國公司並收取利息,這樣公司償還給母公司貸款利息,就可作爲公司費用而在稅金中扣除。此外,如果該母公司是處於低稅率國家的話,那么它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就只要繳納少部分的稅金。這樣一來就實現了集團企業整體利潤的最大化。

4.通過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租賃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或者租賃費用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企業利潤的多少。通過關聯企業之間購置固定資產的購置費或租賃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折舊費用提取的多少,最終也會影響到企業利潤分配。在跨國企業內部將一個公司資產租賃給另一個公司,可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位於高所得稅國的公司借入資金購买一項資產,並以較低的價格租賃給低稅國的一個公司,後者又將此資產以盡可能高的價格租給另一個公司,從而達到整個企業減少納稅的目的。另外,出租企業還可以將設備出租給較難獲得融資的關聯企業,一來可以達到降低整體稅收的目的,二來還能幫助企業獲得資金上的融通。

主要影響

中國經濟的影響

雖然外資企業在中國的轉移定價並不完全是爲了減輕中國的納稅義務,更不是爲了減輕其全球的納稅義務,而是爲了謀求一定的經營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轉移定價中國經濟帶來的問題卻不容忽視。許多外商投資企業一方面連年虧損,一方面卻不斷追加投資,擴大經營規模,屬於“常虧不倒戶”。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企業經營的常規,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嚴重危害:

轉移定價侵害了中國的稅收

其一,轉移定價背離了中國稅收激勵政策,對引進外資造成了負面影響。外商爲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將利潤轉移到境外,造成了資本外流,影響再投資效率,導致短期投資行爲增加;外資企業的帳面虧損,給其他潛在的外國投資者造成投資環境不良的印象,打擊了這些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投資的決心,從而與中國採用稅收激勵政策吸引投資的意圖相違背。

其二,轉移定價侵害了中國的稅收管轄權,導致政府財政收入減少的同時,給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跨國公司每年避稅給中國造成的損失在300億元以上,合資企業的中方更因企業虧損而不堪重負,其利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

最後,轉移定價擾亂了中國正常的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畢竟不是全部的外資企業都從事轉移定價,它顯然不利於那些誠實納稅企業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競爭。“九五”期間中國加快了反避稅工作的基礎建設,於1998年5月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但效果與西方國家(如美、日)比較完善的轉移定價對策稅制相差甚遠。

爲體現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競爭精神,在保障企業獲得應有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首先必須完善中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法律,針對逆向避稅這一特殊問題,制定對策稅制,嚴格區分合法避稅與逃稅,將利用轉移定價轉移利潤出境界定爲逃稅,對此行爲給予嚴厲的制裁;其次,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應注意在各個方面保護中方投資者的利益。中外合資合作合同要從保護投資雙方的利益出發,不能因吸引外資而放棄中方應得的利益;在外資企業經營管理上,中方應引進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場信息,以掌握經營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動權;最後,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在運用財政激勵政策吸引外資的同時,不斷提高中國法制化程度。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建設,逐步用良好的投資環境代替稅收利益的犧牲;加強對外資企業管理和稽查,使用先進的稅收徵管手段,維護中國的經濟權益

控制措施

轉移定價雖然能給企業來帶來豐厚的利潤收益,但是卻會造成一個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個國家都採取了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手段來防止企業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轉移利潤,逃避稅收。在中國最新實行的稅法中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專門就關聯方交易轉讓定價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關聯企業可以共同研發無形資產並進行成本分攤。二是明確引入國際通行的預約定價協議。三是首次在實體法中把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外資企業擴展到內資企業。四是明確了關聯企業須就其關聯交易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在新稅法中的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开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新稅法確立了關聯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同時企業也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同時還規定企業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如果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由於新稅法的推出,企業通過轉移定價來轉移、操縱利潤必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業應當認真學習新稅法的有關條文,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更好的運用轉移定價進行合理避稅

此外審計部門也會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定價問題進行嚴格的審查。企業內部的交易價格通常都會低於市場價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過低的價格會遭到稅務部門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轉移定價的時候通常會採取以下幾種方法: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比較的是在可比環境下受控交易轉讓財產或勞務時所制定的價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轉讓財產或勞務時所制定的價格。該種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產品銷售公司價格應與同種貨物由獨立的买賣雙方交易時的價格相一致,並將交易所得同與其經營活動相類似的獨立企業的獲利相比較,得出可比利潤的上下限。

銷售定價法。再銷售價格法首先從將購自關聯企業產品銷售給獨立企業價格入手。然後這個價格減去一個適當的毛利總額(“再銷售價格毛利”)。這個適當的銷售毛利是指再銷售者獲得的毛利要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毛利相一致。

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確定供應商向其關聯購貨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成本;然後在這個成本上加上一個合適的成本加成金額,並根據所執行的職能市場情況來確定一個合理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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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www.amteam.org/k/finance/2008-2/609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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