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歧視

 

名詞解釋

稅收歧視是指一國政府制定的稅制中,對不同國籍居民納稅人公司納稅人徵稅時,給予不同等的納稅待遇

,造成的不同納稅人在同樣經營條件下稅收負擔的不一致。

比如,徵稅率的差別、扣除項目的差別、優惠適用的差別、居民身份判定的差別等等。一旦我國“走出去”企業在境外遭遇稅收歧視或差別待遇,其稅負勢必高於投資國的居民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政策目的

其目的是爲了限制外資湧人國內,以保護本國資源投資,防止本國在政治、經濟等方面受到外國

政府和壟斷公司的操縱。

 

稅收歧視的主要表現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等於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因此,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對內資企業的歧視,主要表現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和稅率兩個方面:

  1.關於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目前,內外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上,存在較大差異。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稅前扣除規定和標準不同。主要是壞账準備利息支出、業務招待費、企業職工工資支出福利支出,以及捐贈支出的列支規定不同。如對於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支出,內資企業不得超過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而外資企業的這部分支出則沒有限制,允許全部在稅前扣除。再如在業務招待費开支上,內資企業不分行業,一律按銷售(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而外資企業則是分行業,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按不同比例計算在稅前扣除。第二,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殘值率規定不同。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內資企業行業財務制度規定,而外資企業稅法規定。再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的規定,內資企業爲原值的5%以內,外資企業則爲原值的 10%以內。再如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的,而內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則要徵稅。

  2.在稅率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按所得額 30%徵稅,另徵3%的地方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爲33%。由此可見,內外資企業的名義所得稅稅率是一樣的,都是33%。差異主要來自優惠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按20%的稅率徵收預提稅;對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开始獲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內,分別給予免稅減稅稅收優惠。設在經濟特區、沿海、經濟开放區、經濟技術开發區、浦東开發區導向外資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率徵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稅務優惠,外資企業在中國的平均稅負只有11%。

  相比之下,中國一般內資企業平均稅負率要高出一倍,達到22%,國有大中型企業稅負率更高達30%。

  從以上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內外資企業經營過程中,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享受的是“國民待遇”,這將內資企業明顯置於不利地位。如果說以前在受到較多的市場準入等方面限制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享受稅收的“國民待遇”,有利於外資與內資的公平競爭,避免對外資歧視的話,那么在非稅收待遇方面已經基本趨於相同的情況下,外資企業繼續享受稅收方面的“國民待遇”,則無疑構成了對內資企業的歧視,即所謂的“逆向歧視”。

稅收歧視的後果

  內外資企業稅制的差別,原本就是出於吸引外資的目的。然而,時過境遷。這種長期的“國民待遇”給予中國的好處,似乎與人們的初衷漸行漸遠,而它帶來的負面效應,則正在逐漸凸現出來。現行所得稅制所存在的對內資企業的逆向歧視,所帶來的後果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1.內資企業競爭力下降

  內外資企業稅收環境方面的差異,必然造成其在市場競爭力方面的差異。一般來說,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產品市場的競爭、資金市場的競爭和人才市場的競爭。

  就產品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低,從而產品成本也相對較低,這樣,它就可以有足夠的空間與內資企業展开價格方面的競爭。 就金融市場競爭而言,由於外資企業稅負與成本較低,市場競爭能力較強,因而盈利努力相對較強,從而對社會資金也就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更嚴重的後果表現在人才競爭方面。現代企業競爭,盡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還是人才競爭。目前,外資企業對人才最具競爭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資外資企業之所以能夠採取這種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於內資企業存在計稅工資概念,而外資企業不存在計稅工資概念。對內資企業來說,實際工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而內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高於支付的員工工資。對外資企業來說,企業員工工資可以在稅前據實抵扣,沒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資企業實際負擔的員工工資與其支付的員工工資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區爲例,目前北京地區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爲960元,即對於實際工資超過960元的部分,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假定內資企業爲吸引某個人才,支付的工資爲每月10000元,則每月要爲此支付企業所得稅爲:(10000-960)×33%=2983.2元,即企業實際要負擔12983.2 元。而外資企業如果吸引該人才,它可以將工資提高到12000元,即使這樣,它比內資企業的負擔還要低983.2元。因此,隨着外資的大量進入,內資企業必將出現人才流失現象,從而使之面臨人才缺乏的困境。

  2.內外資企業行爲扭曲

  企業經營的目的是通過合理經營,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當企業之間由於稅收待遇因素,不能實現公平競爭時,處於劣勢的企業必然會想方設法去謀求對方的稅收地位,於是,企業行爲就發生了扭曲,一批“假外資”應運而生。有資料顯示,一些內資企業利用種種手段“出國晃一圈”,而後便以外資或者合資的身份回到中國投資辦廠,曲折地獲得對外資的種種優惠。有研究估計,“假外資”佔了實際FDI(外商直接投資)利用額的三分之一左右。

  然而,被長期不平等稅率所扭曲的,不僅是內資企業。有人曾做過統計:從改革开放到現在,已經注銷掉的和現存的外商投資企業有100多萬家,目前還存在50多萬家,這其中有1/4的企業根本沒有正常納過稅。它們用的就是“三減兩免”的稅收政策優惠:前兩年免所得稅,接下來的三年減徵所得稅。優惠期結束後,它就離开了,撤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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