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業

什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指企業財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又稱爲國有企業,但廣義的國有企業還包括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只是國有企業的一種。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所有權經營權相分離的經營管理制度,企業依據所有權主體的授權,對其佔有的國有財產行使經營權,並以此爲基礎取得法人資格。由於我國的企業法人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相銜接,因而國家只以投資額爲限對企業承擔責任,企業只以其經營管理財產爲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地位的特徵
  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權經營管理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企業經營權權能只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三項,並未包含收益權。其立法的出發點是既要明確區別所有權經營權,又要有效保護國有資產權利的完整性,認爲企業不能形成與所有權主體相對抗的收益權。實踐表明,企業的直接經營收益權與國家的財產收益權是應該並且能夠明確界定、協調起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有以下主要特徵:
  1)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國家財產所有權的派生權利,具有從屬性。經營權既來源於國有財產所有者授權,又服從和服務於國有財產所有權,國家所有權表現爲對企業財產和利益有最終處分權。
  2)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排他的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物權。所謂綜合性,是指它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謂排他權利,是指它可以排斥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非法侵害,例如企業可以拒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3)創設經營權,實行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使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爲自主經營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另一方面是實現政企分开,轉變政府職能。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方向是完全一致的。
  4)經營權具有法定性和不可轉讓性。其主體、內容都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任意創設,也不能通過合同約定或轉讓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的內容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及《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生產經營方面,①經營決策權;②產品、勞務定價權;③產品銷售權;④物資採購權;⑤進出口業務權;⑥投資決策權;⑦留用資金支配權;⑧資產處置權;⑨聯營權、兼並權。勞動人事及機構設置方面,①勞動用工權;②人事管理權;③工資獎金分配權;④內部機構設置權。與政府經濟關系方面享有拒絕攤派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義務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義務可以概括爲對國家的義務、對社會的義務和對職工的義務三個方面。
  1、企業對國家的義務
  企業對國家的義務體現在:①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②完成國家依法定程序下達的指令性計劃;③保障固定資產的正常維修,改進和更新設備;④提高勞動效率,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⑤遵守財經紀律,依法繳納稅金接受政府的監督;⑥維護生產秩序,保護國家財產
  2、企業對社會的義務
  企業對社會的義務主要有:①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②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③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3、企業對職工的義務
  企業對職工的義務包括:按《勞動法》的規定,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提高職工的待遇;②貫徹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實行安全生產;③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國防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素質;④支持和獎勵職工進行科學研究發明創造,开展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和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活動;⑤按照《工會法》的要求撥付工會活動經費,維護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權利;⑥依法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⑦依法做好下崗職工的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的主要規定
  1.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

  《轉機條例》明確規定:“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爲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單位,成爲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2.企業經營權。

  《轉機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全民企業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並在第三章“企業權利和義務”中具體規定了13條企業權利和9條企業義務,明確地確立了國有企業的法律地位。《轉機條例》根據《全民企業法》的規定精神,不僅規定了14項企業經營權,即企業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採購權、進出口權、投資決策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資產處置權、聯營、兼並權、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內部機構設置權以及拒絕攤派權等,而且更加具體、詳細地規定了每項權利的內容和範圍,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便於具體落實和實施。
  3.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轉機條例》對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作出專章規定。
(1)承擔民事責任和經營責任。規定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廠長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也負有相應責任。
(2)建立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規定企業必須堅持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進行分配工作,同時,《轉機條例》還具體規定了分配約束控制機制和政府審核制度。
(3)承擔違約責任。規定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企業,如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上交利潤或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
(4)建立和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4.建立企業科學的領導體制。

  規定國有企業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建立以廠長(經理)爲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並對企業兩個文明建設負全面責任。
  5.企業與政府關系。

  堅持政企職責分开,這是處理好企業與政府之間各種關系的基本原則。《轉機條例》明確規定,按照政企職責分开的原則,政府依法對企業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爲企業提供服務,由此確立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新型關系。爲了確保企業財產所有權,加強宏觀調控行業管理,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爲企業提供服務,《轉機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各項具體職責和各項有關的措施,爲理順企業與政府關系,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重要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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