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

會計核算
(一)提取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账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金融企業應設置“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不再設置“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科目。保險公司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業務及管理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有保證利率長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無保證利率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二)繳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账目處理》規定,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保險保障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地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中國保監會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账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財產保險公司、綜合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資產6%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資產1%的。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繳納
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長期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账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账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資產1%的。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佔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使用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爲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爲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爲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爲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爲個人的,救濟金額轉讓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保單利益的90%爲限;

(二)保單持有人爲機構的,救濟金額轉讓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保單利益的80%爲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準核算轉讓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籤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範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範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买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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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www.china.com.cn/chinese/PI-c/749322.htm
2、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814/01255197539.shtml
3、http://news.hexun.com/2008-07-30/107787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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