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險


簡介
  地震給人類造成的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動輒數億、數十億甚至數百億美元。由於地震造成損失的巨大性及保險經營大數法則”的難以運用,商業保險公司多將地震損失列爲除外責任。缺乏政府的推動和支持,地震保險難以建立。目前,爲解決地震所帶來的問題,一些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地震保險制度,目的是積累地震賠償基金,爲災後復建提供資金保障國民在遭遇巨大災害後能迅速重建家園恢復正常生活,增強防災意識、防預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今年來全球地震頻發,也引發了消費者對地震保險越來越高的關注。瑞士蘇黎世保險公司北京公司代理經理林唯表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資產之一,購买地震保險費用遠不及我們每年爲汽車保險的花費,但長期以來國內消費者對家庭財產保險的了解和關注程度一直比較低。隨着今年來地震的頻發,消費者對家庭財產保險的認知程度已有明顯上升趨勢。地震險-國外經驗

新西蘭

  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地震保險制度,也是目前全球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之一,其主要特點是國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國情的多渠道巨災風險分散體系,走政府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道路以盡可能分散巨災風險
  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是:地震發生造成損失後,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2億新元;當地震損失超過2億新元時,則啓動保險方案(分三層:第一層是如果損失在2億新元至7.5億新元之間,由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剩余60%的損失由地震委員會在2億新元範圍內承擔,超過2億新元的則由保險人承擔;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新元至20.5億新元之間,則啓動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第三層是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則由地震委員會管理的巨災風險基金支付至耗盡);當地震損失金額超過地震委員會的支付能力時,政府將發揮托底作用,負擔剩余賠付支出。地震委員會則每年支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目前地震委員會已積累約 56億新元的巨災風險基金。巨災風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強制徵收保險費以及基金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險公司購买房屋或房內財產保險時,會被強制徵收地震巨災保險保費(目前住宅地震險保費爲50新元、個人財產地震險保費爲10新元,住宅最高責任限額爲10萬新元,個人財產最高責任限額爲2萬新元),保險公司代爲徵收後再交給地震委員會。地震委員會還利用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分保。

美國

  加州是美國經濟第一大州,2007年GDP爲1.8萬億美元,佔美國國內總產值的13%,約是印度的兩倍。加州也是美國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地區之一。1994年1月,加州發生美國歷史上損失最嚴重的北嶺地震,震級達裏氏6.7級。地震之後,保險公司發現原先對地震風險的估計嚴重偏低,由於法律要求在加州銷售房屋保單必須承保地震風險,於是紛紛嚴格限制或拒絕籤發新的房屋保單。至1995年1月,加入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險公司佔到加州房屋保險市場的93%,這也間接導致了加州房地產市場的不景氣。在此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決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EA),專司地震保險業務。
  加州地震局並不是政府機構,而是私有公辦機構。加州地震局的資產來源於地震保險費、成員公司投入的資本金、借款保險攤回及資金運用收益。加州政府不負責向地震局提供資金,也不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加州地震局的董事會(GoverningBoard)由加州州長、州財長、州保險領導官員、衆議院發言人、參議院規則委員會主席組成,其中衆議院發言人與參議院規則委員會主席沒有投票權。加州地震局機構精簡、管理高效,2008年時成員僅有33人,管理費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超過保費收入的3%。目前加州地震局的資本金約爲25億美元、償付能力超過80億美元,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險機構之一。與加州地震局結盟的保險公司(目前共17家)在收取地震保險費用後,除去手續費外,全額劃轉至加州地震局。在地震發生後,保險公司負責承擔具體賠付工作,並向加州地震局全額報账。在加州,居民購买住宅地震保險,既可以選擇通過地震局成員公司購买,也可以選擇通過非成員公司購买。目前,通過成員公司銷售的房屋保單約佔市場份額的2/3。住宅地震保險保險金額等於房屋保單保險金額保單列有分項限額,通常還有相當於保險金額的15%的免賠額。保費根據居住區域建築年限、建築類型、樓層數量、投保金額等因素確定,例如,一份包含39.7萬美元住宅保額、5000美元個人財產保額和1500美元用途損失保額的地震險保單,其年保費約爲337美元。另外,爲支付地震保險事業,加州法律規定,加州地震局無須繳納聯邦所得稅(FederalIncomeTax)等稅收

日本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特點有:
  一是地震保險由政府與各非壽險公司共同經營,不以盈利爲目的,既是高公益性的保險險種,又是非強制的,民衆可自愿參加。
  二是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共同發起組建日本地震保險公司,政府同時承擔相應的風險責任,形成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和政府共擔風險責任的體系。具體而言,如果損失總額在1100億日元以下,由日本地震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如果損失總額在1100億日元以上17300億日元以下,超過1100億日元部分由日本地震保險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擔50%,政府承擔50%;如果損失總額超過17300億日元,則最高賠付總額爲55000億日元,超過17300億日元的部分由日本地震保險公司和原承保公司共同承擔5%,政府承擔95%。在承保流程方面較爲復雜,一般流程是:先由各保險公司承保,然後全額轉分給日本地震保險公司日本地震保險公司將各保險公司分入的地震保險分成3個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險公司投保地震再保險,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購买地震再保險;最後一部分作爲自己承擔份額保留。同理,在出險時,由投保人直接向原地震保險公司提出賠付請求,原地震保險公司受理後根據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進行賠付,然後再向日本保險公司提出保險賠付請求,保險公司根據再保險的約定分別向原地震保險公司日本政府提出再保險金賠付請求,自身也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
  三是地震保險承保對象爲居民的住宅以及與生活有關的財產(家財),地震保險不能單獨購买,必須在購买住宅火災保險、住宅綜合保險、普通火災保險主險之後,作爲附加險購买。保險金額火災保險保額的30%—50%。其中,建築物地震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爲5000萬日元,家財地震保險金的最高限額爲1000萬日元。在費率上,要求保險公司執行統一的費率標準,保險費率則根據建築物的抗震、防震性能以及建設年代的差異等因素而確定。
  四是提供相應的稅收支持。根據日本政府2006年修訂的稅收法規,地震保險納稅人可從總收入中扣除5萬日元作爲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25萬日元作爲地方居民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從實施至今已有40多年,歷經了包括阪神大地震在內的多次重大地震災害的檢驗,總體上發揮了重大而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地震險-北京首個家庭房屋地震險
  汶川地震後,首個家庭房屋地震險在北京亮相。這是由外資財險商蘇黎世保險北京公司推出的一款家財保險,可以附加承保地震險。
  據蘇黎世保險北京公司工作人員介紹,地震險是一種附加險投保人可自由選擇購买。但其前提是必投保主險,即家居財物保險和住所第三者責任保險
  據了解,地震險對因地震震動及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地層下陷、滑動、开裂、決口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地震險分家庭房屋和家居財物兩種。如果地震損失未超500元,不予理賠。
  由於地震風險集中,損失巨大,國內保險行業對地震保險採取謹慎的態度。保監會規定地震險只能作爲附加險承保。中國地震附加險是2000年7月經國家保監會批準設立的,收費標準是主險的10%,保險人最高可獲賠房屋保額的80%。
  如果遭受到地震,將按照遭受地震時房屋市值爲標準,進行估算賠償。有兩種標準,具體核算如下。第一種情況,如投保時房產市值爲200萬元,出險時房產市值已經升到240萬元,則按240萬理賠,因爲240萬元的8成爲192萬元,小於200萬元。
  第二種情況,如投保時房產市值爲200萬元,出險時房產市值已經升到300萬元,此時房屋市值的8成爲240萬元,大於投保時的房屋市值200萬元,計算方法則爲實際損失×200/240。例如實際損失爲100萬元,最後賠付金額約爲8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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