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所得率

什么是應稅所得率
  所謂應稅所得率是指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稅額)時所確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佔其應稅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實際情況分別測算得出,而不是稅率。應稅所得率的作用主要是用於確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出納稅人最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應稅所得率與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稅率是指納稅人的應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佔應納稅所得額比例調整應稅所得率後,實行按應稅所得率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仍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個別媒體對政策誤讀主要原因是混淆了“應稅所得率”和“企業所得稅稅率”兩個基本概念。

  雖然調低應稅所得率的最終結果也會使企業實際少繳所得稅,但與降低稅率的性質完全不同:調低應稅所得率是爲了客觀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效益情況,準確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其所反映的是在不改變稅率的前提下,由於企業盈利下降而少繳的所得稅;而如果是調低所得稅率,則是在企業盈利情況不變的前提下,由於稅率降低而少繳的所得稅,因此絕不能把兩者等同起來。

就是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比率,而所得稅負擔率就是應納所得稅額與銷售收入比率

  應稅所得率是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所得稅額)時預先規定的比例,是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佔其經營收入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它不是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規定,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能夠正確核算的情況下,可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出應納稅額,據以申報納稅。

  以上清楚地說明,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稅法規定的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佔其應納稅所得額比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管是查账徵收企業還是核定徵收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爲33%,但對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 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所以,將應稅所得率等同於稅率的看法是錯誤的。
應稅所得率的調整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的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稅收徵收管理實際情況,對實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加強所得稅徵收管理而採取的措施。

  2000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對依法不設置账簿或者應設而未設账簿財務會計核算不健全、未按規定保存账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不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納稅資料、未按規定申報等6種情況的納稅人,依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規定了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兩種方法,一種是直接核定應納稅所得稅額,另一種是根據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據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暫行辦法》下發執行以來,對加強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進一步規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保證企業所得稅及時、足額徵收入庫,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近幾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已不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主要存在比例偏高和難以執行到位的問題。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商業的應稅所得率爲7%-20%,建築業爲10%-20%,但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規範,以及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企業利潤率趨於降低。據《中國統計年鑑》數據,2004年全國工業企業平均銷售利潤率爲 5.98%,2005年全國建築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爲2.6%,商業批發業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爲6.24%,均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由於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比目前實際偏高,使納稅人面臨稅負不合理和稅負過重的雙重壓力,增加了執法難度。個別地區爲了降低執法難度,突破了《暫行辦法》的規定,擅自下調應稅所得率,使同一地區相同情況的納稅人徵收機關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稅負,納稅人難以理解。也有個別企業通過隱瞞、轉移收入、擴大成本費用等方式,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針對上述問題,爲盡快解決當前稅收執法當中的突出矛盾,國家稅務總局對《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進行了適當調整
應稅所得率調整的主要依據
  核定徵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調整,既關系到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和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也關系到國家稅收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堵塞稅收徵管漏洞,有效防止偷稅漏稅問題。因此,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必須與納稅人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應稅所得率定得過高,納稅人實際稅負會過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徵收就演變成了一種稅收優惠。爲準確確定納稅人盈利水平,我們對各行業利潤率多渠道進行了測算。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源報表統計數據測算。

  各行業平均利潤率測算結果如下:工業:7%;運輸業:9%;商品流通業(包括批發零售):3%;施工房地產开發業:6%;旅遊飲食服務業:9%;其他行業:8%。

  二、分不同地區進行測算。

  爲了慎重起見和準確掌握實際情況,選擇山西、山東、廣東、黑龍江、重慶、甘肅等6個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省市,對各行業平均利潤率進行測算。測算結果如下:工業:5%-13%;交通運輸業:9%-14%;商業(批發):4%-7%;商業(零售):4%-9%;建築業:6%-15%;餐飲業:8%-15%;服務業:9%-15%;娛樂業:15%-25%。

  三、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數據進行測算。參考《中國統計年鑑》提供的數據資料,對部分行業利潤率進行了測算。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各種原因,上述測算依據的統計數據普遍存在不夠完整準確的問題,因此測算結果不一定完全符合實際情況,個別行業測算的平均利潤率可能偏低。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綜合上述測算結果,並參考稅收實際徵管情況,適當調整了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
部分行業應稅所得率調整呈現三大變化
  調整應稅所得率有以下變化:

  一、對行業進行了細化。《暫行辦法》只分五個大行業規定應稅所得率。由於大行業內部不同子行業利潤率差別較大,對大行業進行細分,這樣更符合行業內部各個子行業的實際情況,也便於稅務機關操作。

  二、適當降低部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根據測算情況,對農林牧漁業、制造業批發零售貿易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飲食業娛樂業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適當降低。

  三、明確房地產开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开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執行,不得事先規定房地產开發企業核定徵收方式徵收所得稅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账薄的;(三)擅自銷毀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账簿,但账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账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因此,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內資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是不能按與查账徵收企業同樣方法進行年終匯算清繳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3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44號)文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的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內資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應視其根據何種情形(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總額、經費支出總額)核定的其應稅所得率,匯繳方式是不同的。您的第2、3種理解是正確的。

  如果是按收入總額核定的其應稅所得率,那么年終匯算時,首先匯算本年度全年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適用率計算全年應納所得稅額,減享受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免稅優惠的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再減當年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最終計算出本年度匯算應補(退)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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