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


修改結果
  從修改結果來看,這次共修改了原《保險法》中的33個條文,把其中的兩條合並爲一條,另外增加了6個條文,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2條增加到158條。歸納起來,這次的修改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取消了由監管部門制定條款費率的規定;二、擴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將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列爲產、壽險公司都可以經營的險種;三、突出了有關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授權監管機構制訂相關的具體辦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險中介尤其是保險代理代理行爲方面的有關規定;五、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六、增加規定了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七、修改了罰則部分,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爲處罰手段,加大了懲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保險。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爲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鑑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爲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但對於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三大焦點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保險人的合法權利。專家及業內人士就新保險法增設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明確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規範保險公司理賠程序和時限等三大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條例: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
  解讀:本市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有的保險公司爲了增加保費收入,大量吸收客戶投保,等到出險時卻說客戶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絕賠付。這樣一來,對投保人來說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費,新增的不可抗辯條款進一步完善了對保險人的保障

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人或受讓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解讀:天津財經大學金融系陳之楚認爲,對於財產保險來說,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是:財產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买賣、贈與等發生轉讓轉讓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以前保險標的發生轉讓也需要到保險公司進行報備,但是到底如何操作並沒有細致規定。新修訂的保險法對這方面的規定規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對保險公司投保人都是一種保護。”

規範理賠相關問題

  條例: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爲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解讀:“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範。另外,產生“理賠難”說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戶在投保時並沒有仔細看合同,只是聽代理人的介紹,而有的代理人盲目誇大保障範圍,這就都有可能在今後爲理賠帶來難題。此外,新修訂的保險法,對於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免責條款”,強調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書面或口頭說明。主要變化
  歷經三次審議通過的新版《保險法》共8章187條,較現行《保險法》的158條增加了許多新的內容。業內人士稱,與舊版相比,新保險法的一大變化就是在規則完善和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對廣大投保人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護。

突出保護保險

  首先是限制保險合同除權,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如新《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的,其解除權消滅等。這有利於督促權利行使,穩定保險合同關系,尤其是對於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此外,還借鑑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於承擔保險責任。這也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加強保險監管職能

  新《保險法》首先總括規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而有關具體規定方面,如將原《保險法》的“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修改爲“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將原“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修改爲“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
  同時,新《保險法》明確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監管機構應當將其列爲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保險,限制業務範圍,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擺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監管措施。對於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這也是首次納入《保險法》的內容。亮點

新增不可抗辯規則

  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規則,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爲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除權,規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讀:中美大都會保險廣東公司經理張簡志漢表示,此規則其實是國際通行慣例,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下的保險人意義重大,可有效保護其權益。舉個例子,如果一個癌症客戶投保健康險,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其患病情況,應該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險公司違規承保,但出險後卻以投保人有病爲由拒絕理賠。根據新《保險法》,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爲由解除合同,這既是對投保人的呵護,也將對規範保險市場經營產生積極影響。

達成協議10天內賠付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爲需補交有關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解讀:"投保容易理賠難"是客戶集中反映的問題。某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險公司理賠方面的規定比較模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新保險法恰恰在這方面給予了明確規範,大大保護了投保人權益。例如,王女士不久前駕車與另一輛私家車發生了碰擦,她在理賠時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保險公司、修理中心、業務員推來推去,一會兒說我保單發票沒帶,一會兒說汽車修理清單沒帶,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資料交齊了。"在新保險法實施後,這樣的問題不會再出現,保險公司必須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明確財產轉讓理賠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後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解讀: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財險。可周先生的房子轉賣曾先生後,房子發生倒塌。這種情況保險公司賠不賠?對於財產保險業來說,這曾經是一大難題。新修訂的保險法規避了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爭議的一些問題,一是明確財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其相應的保險權利義務由受讓人自然承繼,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二是規定保險標的轉讓後,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險人的權利

核保期內說得清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解讀:據了解,辦理保險的程序一般是,保險公司口頭告知投保人保險相關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後,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籤字,保險公司接到投保單後進行核保核保通過後籤發正式保單。事實上,許多保險事故是在已經籤了投保單,而正式保單尚未籤發時發生的,保險公司通常按行業慣例予以賠償,但也有保險公司合同未成立爲由拒賠,以至於經常發生理賠糾紛。新保險法通過可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下來,保護了投保人利益。

規範合同"格式條款"

  由於保險合同多爲格式條款,爲了防止保險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加重投保人保險人責任的規定,修改後的《保險法》對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所盡義務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新保險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
  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袁傑表示,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單時應附格式條款,是終稿中新增的一條,"主要是爲了讓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一個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決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後才看到保險合同的內容。"

特殊情況也能獲賠

  針對死亡事件發生的情況,新版保險法突出強調了要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實施非法行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此外,受益人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險人死亡在後。
  解讀: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指出,原來的保險法規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殺害保險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於無辜的保險人明顯不公平。所以新保險法修改了這方面的規定。原保險法沒有規定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時如何處理,新保險法彌補了這部分的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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