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商
自營商(Dealer)
自營商是指在股票买賣中,是自己买賣股票而不是代理他人买賣的公司或個人,是證券交易市場的三大法人之一。證券交易所以自營商家身份出現時,必須向對方客戶講明。以自營商而非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證券業務的個人或公司。典型的是,證券商爲自己的帳戶买入證券然後將自己的存款賣於顧客。交易商品的利潤或者損失就是他买賣證券過程中支付價格和接受價格之間的差額。證券商在確認書中必須向顧客表明他是自營商。同一個人或公司在不同時間可以以經紀人和證券商的不同身份經營業務。
自營商是證券業內以本金买賣而非代理买賣證券的個人或公司。自營商的利潤或損失來自於同一證券的买賣價差。在不同時期,同一個人或公司可能會分別充當經紀商或自營商的角色。
傳統自營商,是指不負責市場供求平衡及連續性,僅從本身利益角度出發進行證券买賣的自營商。
1、標準自營商。指每筆买賣單位都是標準的,如100股。發揮專家作用。作爲機構,通過預測行情的變動趨勢,低價購入,高價售出。有利於促進證券供求穩定但由於他們所處於有利地位,其交易活動對整個市場影響很大,有關管理部門一直對其活動有所限制,規定他們必須公开自己的所有交易。在我國,在場派駐的交易員兼經紀與自營職能。
2、零股自營商。當每筆交易額不足100股(一個成交單位)的小額交易,或大宗交易中,不足100股部分的交易稱爲零股交易。在美國,專做零股交易的證券自營商稱零股交易商。紐約證券交易所零股自營商不能直接在市場买賣股票,必須通過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或調整各種證券存貨。其它證券交易所,如美國證券交易所及區域性證券交易所,零數交易由專業會員兼營。
自營商從事自營买賣具有的特點是:
1、必須擁有一定的營運資金,以滿足其买入股票及周轉的資金需要。
2、买賣股票的目的不是爲了持有股票而獲得股息和紅利的好處,而是爲了賺取低進高出的买賣價差。自營商自營买賣業務,一般不再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3、买賣股票所產生的風險完全由自營商自己承擔。如自營商賣出股票的價格低於买入價格,或者賣出僅僅稍高一點,但低於同時利息率和業務成本之和,這筆交易的實際虧損要由自營者個人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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