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

定義
洗錢" alt="反洗錢" src="http://a1.att.hudong.com/31/75/01300000260386125075759407383_s.jpg">洗錢

洗錢,是指爲了預防、監控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爲

監管部門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意義

洗錢對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維護社會公正和市場競爭,打擊腐敗等經濟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反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爲,不僅破壞經濟活動的公平公正原則,破壞市場經濟有序競爭,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和正常運行,威脅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而且反洗錢活動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貪污腐敗和偷稅漏稅等嚴重刑事犯罪相聯系,已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以及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911”事件之後,國際社會更加深了對反洗錢犯罪危害的認識,並把打擊資助恐怖活動也納入到打擊反洗錢犯罪的總體框架之中。針對中國國際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所面臨形勢,中國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錢的工作力度。人民銀行也從組織機構和制度建設以及加強監管方面加強反洗錢工作。

必要性

洗錢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近年來,隨着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爲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线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遊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範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且我國已經批準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爲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着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範圍較窄等問題,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因此,爲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线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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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洗錢作爲一個法律概念最早正式出現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裏。該公約把反洗錢定義爲:“爲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的來源,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在加拿大溫哥華共同主辦召开了“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反洗錢金融犯罪會議”。該次會議對於什么是反洗錢這一問題,表現出以下趨向,即把反洗錢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來源不斷擴大,並且從把犯罪收益洗爲合法收入這一模式擴大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於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反洗錢變爲某人在賭場的資金(即所謂白錢洗黑)。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反洗錢轉移到個人账戶以達到侵佔的目的(即反洗錢本身就成爲犯罪過程)。3.把非法收入通過反洗錢合法化,如企業把偷漏稅款通過反洗錢轉移到境外(即所謂黑錢洗白)。

盡管對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對反洗錢活動本質的理解上基本達成了共識,即反洗錢是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綜合來看,反洗錢作爲一種犯罪,是指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並將該收益僞裝起來使之看起來合法的一種活動和過程。作爲一項罪名,反洗錢罪是對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樣犯罪活動的總稱。通常犯罪收益被稱爲“髒錢”、“黑錢”,所以對犯罪收益進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動就被形象地稱爲“反洗錢”。而“反洗錢”則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反洗錢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中國

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第四條規定,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爲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掩飾、隱瞞出售毒品獲得財物的非法性質和來源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這一規定是我國關於反洗錢方面的第一個法律規定,成爲我國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最主要的法律武器。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在反洗錢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進展。第一次專門規定了洗錢罪。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屬於洗錢罪。關於洗錢的具體行爲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等五種方式。同時,對刑法規定的窩贓罪作了修改,將過去規定的窩贓罪的客觀表現形式由窩藏、代爲銷售,改爲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由此確定了我國刑法根據不同犯罪的洗錢活動,予以分別打擊的立法模式。即:對涉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犯罪的洗錢犯罪活動,適用關於洗錢罪的規定,予以較爲嚴厲的懲罰;對涉其他犯罪活動的洗錢犯罪活動,依據刑法關於窩贓罪的規定處罰

2001年12月,爲適應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對反洗錢的刑事法律又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遊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同時,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爲,也增加規定爲犯罪。

2006年8月,根據反洗錢工作實際的需要,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上遊犯罪的範圍又作了進一步的擴大,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作爲洗錢罪的上遊犯罪。同時,對刑法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贓罪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鑑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準,結合我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爲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爲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爲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爲的线索。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爲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爲的线索。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爲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二是可以爲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爲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制度現狀
漫畫tp://a4.att.hudong.com/02/78/01300000260386125075780820440_s.jpg">漫畫

一是金融競爭無序,個別金融機構從局部利益出發,超範圍吸收存款,公款私存,違規將來路不明的資金轉入儲蓄账戶或直接支付大額現金,隨意放寬账戶設立條件和金融交易審查標準,搞違規競爭,不執行金融機構內部制度,給洗錢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是一些金融機構特別是領導對反洗錢重要性認識不足,員工洗錢意識和警惕性不高;

三是中國對金融工作人員的反洗錢教育和培訓尚處於空白,缺乏一大批有經驗的反洗錢專業人士,不能及時識別和防範洗錢活動;

四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落後,還沒有开發和建立一套反洗錢的軟件和系統,尚未建成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系統,不能對大額和可疑交易及時進行監測、記錄。千裏之堤,潰於蟻穴,建立健全反洗錢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加強對洗錢活動的監控刻不容緩。

金融機構義務

金融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主力軍。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开展反洗錢工作應履行四項義務:一是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二是了解客戶義務;三是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義務;四是保存記錄義務。同時,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工作中還必須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即合法審慎原則、保密原則和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社會公衆與反洗錢

洗錢工作離不开社會公衆的理解和支持。社會公衆應該關注和了解反洗錢的知識,遵守反洗錢的法律法規,配合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同時可以對下列行爲進行舉報

(1)有關通過金融機構洗錢犯罪的线索;

(2)金融機構不履行反洗錢義務;

(3)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協助洗錢行爲

(4)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隨意泄露反洗錢信息資料等。

調查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

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籤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籤名。

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账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开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账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爲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爲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洗錢機構及工作人員違法

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

金融機構違法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爲客戶开立匿名账戶、假名账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爲,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違反反洗錢

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國際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聯合國《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範法》

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條建議》

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恐融資九條特別建議》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明》

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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