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IPO


Pre-IPO基金的實現途徑
  對於Pre-IPO基金企業股票價格的作用,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

第一種途徑是提高企業自身的能力。

  一些實力較強的投資基金或战略型的投資基金,還會爲企業引入管理客戶技術上市服務資源,爲保護自身利益,也會要求企業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如投資無錫尚德高盛可以爲其提供高質量投資銀行服務投資於李寧公司的SGIC幫助李寧公司實現家族式管理規範化管理的過渡,投資於百度的GOOGLE、建設銀行美國銀行可以爲其提供專業經驗等,這些也有助於提高企業盈利能力與資本市場運作能力。

第二種途徑是提高企業資本市場形象。

  從Pre-IPO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上講,Pre-IPO基金爲了控制自己的投資風險,在投資之前,將會對企業的業務、法律、財務管理團隊、上市的可能性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並且Pre-IPO基金作爲專業機構,具有強於普通投資者的行業分析與價值判斷能力,因此Pre-IPO在對普通投資者起到了“先喫螃蟹”的示範作用,特別是聲譽良好的一些基金會提升企業資本市場形象,如摩根士丹利對於蒙牛乳業,這些均有助於提升公开市場投資者的信心。Pre-IPO基金的流程
  首先,投資者會根據目標企業所在行業,分析本行業企業近幾年上市的市盈率倍數。由於Pre-IPO基金的獲利性,參照上市價格,通常會在這個市盈率基礎上做一定的降低,國內的Pre-IPO基金出價大約降低30%左右,平均標準約爲市盈率的6倍;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情況都是對上市價格打約5折,如上市市盈率爲8,則私募融資的市盈率爲4;強有力的投資人會提升企業上市發行的價格,彌補企業私募折扣上的損失。
  然後,根據目標企業的淨資產現金流,分別對企業投資價格確定出一個估值區間;之後,投資者會根據這三個主要指標,再會同其他一些影響PRE-IPO私募融資中的定價因素,包括公司所處發展階段投資方回報要求、股權比例資金周期、私募融資費用、中介費、傭金等,確定出一個建議出價。
  最後,Pre-IPO投資者會基於這個建議價格與目標企業商議,針對企業的人力資源水平、運營狀況、應收账款規模等進行調整,確定一個最終的Pre-IPO進入價格。IPO招募程序
  通常,上市公司股份是根據向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ipo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衆銷售。這些股份被認爲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着硬性規定。
  ipo(首次公开募股)就估值模型而言,不同的行業屬性、成長性、財務特性決定了上市公司適用不同的估值模型。目前較爲常用的估值方式可以分爲兩大類:收益折現法與類比法。所謂收益折現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方式估計出上市公司未來的經營狀況,並選擇恰當的貼現率與貼現模型,計算出上市公司價值。如最常用的股利折現模型(ddm)、現金貼現(dcf)模型等。貼現模型並不復雜,關鍵在於如何確定公司未來的現金流和折現率,而這正是體現承銷商的專業價值所在。所謂類比法,就是通過選擇同類上市公司的一些比率,如最常用的市盈率(p/e即股價/每股收益)、市淨率(p/b即股價/每股淨資產),再結合新上市公司財務指標如每股收益每股淨資產來確定上市公司價值,一般都採用預測指標市盈率法的適用具有許多局限性,例如要求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要穩定,不能出現虧損等,而市淨率法則沒有這些問題,但同樣也有缺陷,主要是過分依賴公司账面價值而不是最新的市場價值。因此對於那些流動資產比例高的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比較適用此方法。在此次建行ipo過程中,按招股說明書中確定的定價區間1.9~2.4港元計算,發行後的每股淨資產約爲1.09~1.15港元,則市淨率(p/b)爲1.74~2.09倍。除上述指標,還可以通過市值/銷售收入(p/s)、市值/現金流(p/c)等指標來進行估值
  在詢價機制下,新股發行價格並不事先確定,而在固定價格方式下,主承銷商根據估值結果及對投資需求的預計,直接確定一個發行價格。固定價格方式相對較爲簡單,但效率較低。過去我國一直採用固定價格發行方式,2004年12月7日證監會推出了新股詢價機制,邁出了市場化的關鍵一步。 香港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於1994年11月發表了《關於招股機制的聯合政策聲明》,自此,香港的大型新股發行基本上採用累計投標和固定價格公开認購混合招股機制
  發行方式確定以後,進入了正式發行階段,此時如果有效認購數量超過了擬發行數量,即爲超額認購超額認購倍數越高,說明投資者的需求越爲強烈。在超額認購的情況下,主承銷商可能會擁有分配股份權利,即配售權,也可能沒有,依照交易所規則而定。通過行使配售權,發行人可以達到理想的股東結構。在我國,目前主承銷商不具備配售股份權利,必須按照認購比例配售。據報道,此次建行在香港交易所發行h 股,截至公开招股截止日(10月19日),共吸引了760億美元認購資金,超過擬發售數量近9倍,而向香港公衆公开發行部分更是獲得了近40倍的超額認購倍率,其中國際發售部分將由聯席账簿管理人根據多種因素決定分配,香港公开發售部分原則上嚴格按比例分配,但分配基準可能會因爲申請人的股份數目不同而分組決定,但也不排除可能會進行抽籤。
  當出現超額認購時,主承銷商還可以使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又稱“綠鞋”)增加發行數量。“超額配售選擇權”是指發行人賦予主承銷商的一項選擇權,獲此授權的主承銷商可以在股票上市後的一定期限內按同一發行價格超額發售一定比例股份,在此期間內,如果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直接從市場購入這部分股分配給提出申購的投資者,如果市價高於發行價,則直接由發行人增發。這樣可以在股票上市後一定期間內保持股價的相對穩定,同時有利於承銷商抵御發行風險。如此次建行招股說明書就規定了可由中金公司摩根士丹利添惠代表國際發售承銷商於股票在香港聯交所开始交易起30日內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以要求建行分配及發行最多合計3,972,890,000股額外股份,佔全球初步發售股份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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