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

什么是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爲“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爲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爲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服務, 以特許權協議爲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籤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爲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的發展
  爲了彌補BOT模式的不足,近年來,出現了一種新的融資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政府部門與民營企業合作模式。PPP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這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爲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其典型的結構爲: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採購形式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籤定特許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標建築公司服務經營公司或對項目進行投資的第三方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經營。政府通常與提供貸款金融機構達成一個直接協議,這個協議不是對項目進行擔保的協議,而是一個向借貸機構承諾將按與特殊目的公司籤定的合同支付有關費用的協定,這個協議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較順利地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採用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加快建設及有效運營。
  PPP模式雖然是近幾年才發展起來的,但在國外已經得到了普遍的應用。1992年英國最早應用PPP模式。英國75%的政府管理者認爲PPP模式下的工程達到和超過價格與質量關系的要求,可節省17%的資金。80%的工程項目按規定工期完成,常規招標項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時間最長沒有超過4個月。同時,80%的工程耗資均在預算之內,一般傳統招標方式只能達到25%;20%超過預算的是因爲政府提出調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國的經驗,適於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鐵路、機場、港口)、衛生(醫院)、公共安全(監獄)、國防、教育(學校)、公共不動產管理。智利是國家爲平衡基礎設施投資和公用事業急需改善的背景下於1994年引進PPP模式的。結果是提高了基礎設施現代化程度,並獲得充足資金投資到社會發展計劃。至今已完成36個項目投資額60億美元。其中,24個交通領域工程、9個機場、2個監獄、1個水庫。年投資規模由模式實施以前的3億美元增加到17億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啓動PPP模式,首先應用在公路網的建設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間,公路裏程比原來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實施的工程還包括醫院的建設和運營、修建鐵路和城市地鐵。巴西於2004年12月通過“公私合營PPP)模式”法案,該法對國家管理部門執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標和籤訂工程合同做出具體的規定。據巴西計劃部稱,已經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發展規劃中的23項公路、鐵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將作爲PPP模式的首批招標項目,總投資130.67億雷亞爾。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當前階段,過度依靠政府來獨立運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國外政府早已碰到過的種種問題。因此,促進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民營化。在我國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價值。我國政府也开始認識到這些重要價值,並爲PPP模式在我國的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層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規層面的支持。
  爲適應現代經濟飛速發展,各國十分重視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但是單靠政府資金已不能滿足需求。隨着政府財政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地位的下降,私人企業在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中开始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在利用國際及國內民間私人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BOT模式是目前比較成熟和應用最廣的項目融資模式, 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着幾個方面的缺點: 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往往都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調查了解、談判和磋商過程,以致項目前期過長,使投標費用過高;投資方和貸款風險過大,沒有退路,使融資舉步維艱;參與項目投資各方利益衝突大,對融資造成障礙;機制不靈活,降低私人企業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積極性;在特許期內,政府對項目失去控制權;等等。
PPP模式的內涵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爲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資金來源,項目公司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爲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爲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线土地優先开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爲社會和公衆提供服務
PPP模式的目標及運作思路
  PPP模式的目標有兩種,一是低層次目標,指特定項目短期目標;二是高層次目標,指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的綜合長期合作的目標機構目標層次如圖1所示。
  
  圖1 項目機構目標分解圖
  PPP模式的組織形式非常復雜,既可能包括私人營利性企業、私人非營利性組織,同時還可能包括公共非營利性組織(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同層次、類型的利益和責任的分歧。只有政府與私人企業形成相互合作的機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異的前提下完成項目的目標。PPP模式的機構層次就像金字塔一樣,金字塔頂部項目所在國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門參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有關政策的制定者。
  項目所在國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有一個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標和實施策略,對項目的建設和運營過程的參與各方進行指導和約束。金字塔中部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有關機構,負責對政府政策指導方針進行解釋和運用,形成具體的項目目標。金字塔的底部項目私人參與者,通過與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有關部門籤署一個長期的協議或合同,協調本機構的目標、項目所在國政府的政策目標和項目所在國政府有關機構的具體目標之間的關系,盡可能使參與各方在項目進行中達到預定的目標。這種模式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項目所在國政府或者所屬機構與項目投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協調及其在項目建設中發揮的作用。PPP模式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但並不是對項目融資的徹底更改,而是對項目生命周過程中的組織機構設置提出了一個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贏利性企業和非贏利性企業基於某個項目而形成以“雙贏”或“多贏”爲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參與各方可以達到與預期單獨行動相比更爲有利的結果,其運作思路如圖1所示。在圖2,參與各方雖然沒有達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總收益卻是最大的,實現了“帕雷托”效應,即社會效益最大化,這顯然更符合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
  
PPP模式的優點
  PPP模式使政府部門和民營企業能夠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即把政府部門的社會責任、遠景規劃、協調能力民營企業創業精神、民間資金管理效率結合到一起。PPP模式的優點如下:
  (1)消除費用的超支。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在初始階段私人企業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項目建設過程,保證了項目技術經濟上的可行性,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完成並得到政府批準使用後,私營部門才能开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於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爲政府部門節約 17%的費用,並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服務能爲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了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驗。
  (4)政府部門和民間部門可以取長補短,發揮政府公共機構和民營機構各自的優勢,彌補對方身上的不足。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爲公衆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使項目參與各方整合組成战略聯盟,對協調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標起關鍵作用。
  (6)風險分配合理。與BOT等模式不同, PPP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使風險分配更合理,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擔風險的同時也擁有一定的控制權。
  (7)應用範圍廣泛,該模式突破了目前的引入私人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組織機構的多種限制,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
PPP模式的必要條件
  從國外近年來的經驗看,以下幾個因素是成功運作PPP模式的必要條件:
  (1)政府部門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營合作雙方的角色和責任會隨項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政府的總體角色和責任--爲大衆提供最優質的公共設施和服務--卻是始終不變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設施或服務的一種比較有效的方式,但並不是對政府有效治理和決策的替代。在任何情況下,政府均應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負責項目的總體策劃,組織招標,理順各參與機構之間的權限和關系,降低項目總體風險等。
  (2)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PPP項目的運作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對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保護雙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項目設計、融資、運營、管理和維護等各個階段都可以採納公共民營合作,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參與雙方進行有效約束,是最大限度發揮優勢和彌補不足的有力保證。
  (3)專業化機構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運作廣泛採用項目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進行結構融資,這需要比較復雜的法律、金融財務等方面的知識。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參與方制定規範化、標準化的PPP交易流程,對項目的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相關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專業化的中介機構提供具體專業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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