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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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各國政府爲提高本國產品國際競爭力,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商的收匯安全和銀行信貸安全,促進經濟發展,以國家財政爲後盾,爲企業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政策性支持措施,屬於非營利性的保險業務,是政府對市場經濟的一種間接調控手段和補充。是世界貿易組織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原則上允許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有的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提供的各種出口信用保險保額甚至超過其本國當年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
  通過國家設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承保企業的收匯風險、補償企業的收匯損失,可以保障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使企業可以運用更加靈活的貿易手段參與國際競爭,不斷开拓新客戶、佔領新市場。起源和發展
  出口信用保險誕生於19世紀末的歐洲,最早在英國和德國等地萌芽。1919年,英國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擔保機構——英國出口信用擔保局(ECGD)。緊隨其後,比利時於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險局(ONDD),荷蘭政府於1925年建立國家出口信用擔保機制,挪威政府於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擔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國、加拿大和法國分別於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繼建立了以政府爲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險擔保機構,專門從事對本國的出口和海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二战後,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把擴大出口資本輸出作爲本國經濟發展的主要战略,而對作爲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資出口信用保險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態度,將其作爲國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產省設立貿易保險課,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60年代以後,衆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承保對象和承保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對象是出口企業的應收帳款,承保風險主要是人爲原因造成的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商業信用風險主要包括:买方破產而無力支付債務买方拖欠貨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絕收貨及付款等。
  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國禁止或限制匯兌、實施進口管制、撤銷進口許可證、發生战爭、暴亂等賣方买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买方無法支付貨款。而以上這些風險,是無法預計、難以計算發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業保險無法承受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
  中國於1988年創辦信用保險制度,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立出口信用保險部,專門負責出口信用保險的推廣和管理。1994年,中國出口銀行成立,其業務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2001年,在中國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國務院批準成立專門的國家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出口銀行各自代辦的信用保險業務合並而成。出口信用保險的運營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即投保人必須如實提供項目情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風險共擔原則,其賠償比率一般爲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則,即保險必須在實際風險有可能發生之前辦妥。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 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使企業能夠採納靈活的結算方式接受銀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業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業給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從而在競爭中最大程度抓住貿易機會,提高銷售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大貿易規模。
  2. 提升債權信用等級,獲得融資便利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應收帳款來自國外進口商的風險,從而變應收帳款爲安全性和流動性都比較高的資產,成爲出口企業融資時對銀行的一項有價值的“抵押品”,因此銀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3. 建立風險防範機制,規避應收帳款風險
  借助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防範風險,可以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實現的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並獲得改進內部風險管理流程的協助。另外,交易雙方均無法控制的政治風險可以通過出口信用保險加以規避。
  4. 通過損失補償,確保經營安全
  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信用保險機構將按合同規定在風險發生時對投保企業進行賠付,有效彌補企業財務損失,保障企業經營安全。同時,專業的信用保險機構能夠通過其追償能力實現企業無法實現的追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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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從开辦到現在,已經走過了20年歷程。經過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險有力地支持了大陸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商品出口,在保證企業安全收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初步統計,到1998年11月,大陸出口信用保險金額約24億美元,從2001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成立到2009年底,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投資的規模約4880億美元
  目前,中國大陸的出口信用保險由中國信保一家經營保險付款期限長短分爲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險又分爲綜合保險、統保保險信用保險、特定买方保險买方違約保險和特定合同保險六種。中長期險分爲出口买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融資保險三種。
  2007年,辦理出口信用保險貿易額佔一般貿易總額的7%。而全世界範圍內受到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貿易佔到全球貿易總額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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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策略
  1、企業外貿部門應充分重視出口信用保險 每一個外貿出口企業,從經營者到業務員都必須增強風險意識,充分認識出口信用保險對化解風險、擴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業內部應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制度,對信用等級較低、出口規模較大或新發展的客戶,規定必須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避免只出口而不顧收匯,從而在制度上給予保證。
  2、注意自身對出口信用風險管理
  外貿行業出口信用風險管理可以由經理財務共同負責,大的企業要成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日本的許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過各種途徑調查其國外客戶資信,他們的指導思想是,無論合作夥伴是大公司還是小企業,老客戶還是新客戶,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風險。尤其現在世界經濟正處於世界性的企業重組的大轉變時期,既加強自身的出口信用風險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是外貿出口企業規避出口信用風險的較好選擇。
  3.保持對外貿易的穩定性,增強企業風險能力,改進中國出口信用保險現狀。
  
加強立法,規範出口信用保險
  中國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險方面的專門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險只能等同於其他一般商業保險行爲,僅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難以滿足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的現實需要。
  拓展承保方式,改變單一統保局面。
  中國目前出口信用保險承保方式單一,保險費相對較高,使得外貿企業很難接受這樣的承保方式;保險額較低,那些高風險的外貿企業又處於無處投保的狀況,難以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積極作用。因此,人們應充分借鑑保險業發達國家的出口信用保險經驗,改變傳統的承保方式,擴大承保範圍,調整費率標準。
  對外貿易主體資格局限性較大,制約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
  1999年以前,中國企業外貿經營權限制較死,造成投保主體缺位,出口倌用保險也因此發展極爲緩慢。隨着中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資格的逐步放寬,多元化的外貿經營主體結構爲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創造了更爲有利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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