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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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外貿經營權的經濟實體,採用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軍品除外),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也可以是適用於下述合同:規定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开具的信用付款合同;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制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的合同信用證方式改爲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爲承兌交單(D/A)方式或賒帳(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業務優點
  投保短期信用保險可以:保障您的收匯安全;提高您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爲您實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場助一臂之力;爲您提供买方資信調查服務;可使您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幫助您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承保風險

信用證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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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信用證爲支付方式,並滿足如下條件的出口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开立的、通過境內銀行通知或者轉通知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轉讓行不承擔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除外;
  ·運輸單據必須爲全套可轉讓的正本海運提單或者經承兌後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貨物從中國出口
  ·信用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商業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开證行破產,指开證行破產、停業或者被接管;
  ·开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开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开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开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政治風險,包括以下情形:
  ·开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證行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开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信用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开證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战爭、內战、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开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信用證項下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貿易
  ·貨物從中國出口
  ·銷售合同必須書面訂立,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銷售合同內容應包括貨物品名、質量標準、規格、數量、價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條款;
  ·支付方式爲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者賒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保險公司對您在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並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下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風險(包括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予以承保
  商業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指买方被宣告破產或者买方喪失償付能力;
  ·买方拖欠貨款,指买方收到貨物後,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仍未支付貨款;
  ·买方拒絕受領貨物,指买方違反銷售合同的約定,拒絕接受已運抵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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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風險 ,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合同發票列明的貨幣或者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保險人支付貨款;
  ·买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买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者採取行政措施,撤銷已頒發給买方進口許可證或者禁止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买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或者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發生战爭、內战、叛亂、革命或者暴動,導致买方無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對下列損失不承保
  ·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由賣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違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在貨物交付前,买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爲賣方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在交付貨物時由於买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由於賣方的或买方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爲引起的損失;
  ·賣方向未經本公司批準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买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在賣方遵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在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投保公司索賠的損失。出口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承包勞務經營權的企業,以如下方式籤訂的出口貿易合同適用於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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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貨物從中國出口或轉口的貨物、技術服務
  2、銷售合同出口前已經生效,且訂明主要合同要件;
  3、支付方式爲信用證(L/C),或者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等;
  4、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
  5、銷售合同真實有效。產品服務
  爲了更好地支持企業擴大出口、積極开拓國際市場,中國信保可向出口企業提供六項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產品服務,包括:綜合保險、統保保險信用保險、特定买方保險、特定合同保險买方違約保險
  中國信保致力於爲本國出口企業提供全面解決收匯風險的方案,針對企業不同需求,提供量體裁衣的承保方案及後續服務。中國信保信息庫中存有全球大量买家信息及國家風險信息,可爲出口企業提供具體买家的資信報告及較爲詳盡的國家風險分析、行業動態分析;如企業需要,中國信保還可爲出口企業員工舉辦風險管理培訓貿易技巧培訓,並爲出口企業度身定做《風險管理建議書》。充分運用出口信用保險的以上功能將有助於出口企業實現良性發展。相關款項

責任範圍第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從中國出口貨物,在按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後,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按本條款規定負責賠償。商業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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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买方無力償付債務,指法院已宣告买方破產,或买方已接到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的判決或裁定,或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或破產接管人接管,或买方已作出將其全部資產用於清理債務的安排,或买方債權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2、买方收貨後超過付款期限四個月以上仍未支付貨款;
  3、买方拒絕收貨及付款而其原因並非由於保險人違約,且保險人已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時向买方起訴,迫使买方收貨付款
  政治風險
  1、在保險人和买方均無法控制的情況下,买方所在國(或地區,下同)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貨物發票上寫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貨幣保險人支付貨款,但在不違反买方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的前提下,須先由买方保險公司要求,在指定的銀行或機構存入相等於他所欠貨款的本國貨幣
  2、在保險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买方所在國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在保險人和买方均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买方所在國撤銷已頒布給买方進口許可證或不批準進口許可證的展期
  4、买方所在國或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5、买方所在國發生战爭、敵對行動、內亂、叛亂、革命、暴動或其它騷亂;
  6、在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發生保險人和买方均無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經本公司合理認定买方已無法履行合同

除外責任第二條

  無論其它條款如何規定,本保險對下列損失概不負責:
  1、在支付貨款時已經或通常能夠由貨物運輸險或其它保險承保的損失;
  2、由匯率變更引起的損失;
  3、由保險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違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損失;
  4、在貨物交付前,买方已有嚴重違約行爲保險人有權停止發貨,但仍向 其發貨而造成的損失;
  5、在交付貨物時由於买方沒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令、命令或條例,因而未得到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展期所引起的損失;
  6、由於保險人的或买方代理人或承運人破產、欺詐、違約或其它行爲引起的損失;
  7、保險人未按本條款第十八條申報的出口項下發生的損失。
  8、保險人向未經本公司批準信用限額並且不適用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的买方出口所發生的損失;
  9、貨物交付承運人之日起兩年內未向本公司索賠的損失,但保險人仍須遵守本條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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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第三條

  本保單適用於保險人按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 等一切以商業信用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信用期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第四條 本保單不適用於出口貨物的性質或數量或付款條件或付款貨幣未定的合同。第五條 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單可適用於下述合同: 1、規定以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开具的信用付款合同
  2、由中國轉口的在中國以外地區生產或制造但已向中國政府申報進口的貨物的合同
  3、信用期超過180天合同

責任限額第六條

  保險人應就本保單適用範圍出口的每一买家盡早向本公司書面申請信用限額,經批準的信用限額對保險人於批準日後的出口有效並可循環使用,該信用限額爲本保單保險人向該买方出口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七條 保險人向未申請或已申請但本公司尚未批復信用限額的买方出口,本保單保單明細表所列保險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額應按本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計算。第八條 本保單每十二個月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以前申報而於該十二個月內定損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保單明細表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

保險費第九條

  保險公司每月按保險人根據本條款第十八條規定的申報和保單明細表列明的費率,計算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須於本公司發出保費計算書的日期起十日內繳付保費。第十條 保險費率如需調整保險公司將書面通知保險人,通知發出後第二個月出口的貨物,保險費按新費率計算。第十一條 如保險人未在本條款第九條規定期限內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保險人申報的有關出口,不負賠償責任,如保險人超過規定期限二個月仍未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有權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保單,已收的保險費概不退還。

索賠和定損核賠第十二條

  對本保單責任範圍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在損失已經確定後即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時應提交保險公司規定格式的索賠申請書和有關的貿易合同發票、貨運單據銀行證明及其它必要的損失證明文件。 對保險人因买方無力償付債務所致損失的索賠,本公司在證實买方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後盡快賠付,對其它原因所致損失的索賠,保險公司在下列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後盡快賠付。
  1、 买方拖欠貨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二)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付款期限後四個月。如付款期限已按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展延,賠償等待期爲該展延期限後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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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买方拒絕收貨及付款即本條款第一條第(三)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爲貨物重新賣出或處理完畢後一個月;
  3、买方國家匯兌限制即本條款第一條第(四)款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如买方已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存款後四個月,如买方所在國禁止买方將相等於貨款的本國貨幣存入指定銀行,賠償等待期付款期限後四個月。
  4、本條款第一條第(五)款至第(九)款中所列原因引起的損失,賠償等待期爲造成損失的事件發生後四個月;對买方無力償付債務引起的損失如,保險人未在买方被宣告破立或喪失償付能力後一個月內提出索賠,對其它原因引起的損失,未在上述賠償等待期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索賠,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險公司保險人索賠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對有付款擔保和存在貿易糾紛的合同保險公司定損核賠的原則是:
  1、 對於有付款擔保合同,在擔保人按擔保協議付款以前,或法院對擔保人做出判決以前,或在保險人及保險公司都認爲對擔保人不必進行或繼續進行法律訴訟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2、如貿易糾紛引起买方拒付或不付貨款,除非保險公司書面認可,在买方撤回其要求或保險人通過法律訴訟確立其要求以前,均不予定損核賠,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核賠均不早於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賠償等待期滿之日。
  3、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第十四條 保險人索賠時,應從受損金額中扣除下列款項:
  (一)买方已支付、已借貸、已抵債及其它保險人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賠款項;
  (二)保險人有權撥作貸款的款項;
  (三)保險人已通過其它途徑收回的款項,包括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品所得的款項;
  (四)保險人因不必履行出口合同而節省的費用,包括代理傭金等;
  (五)保險人與买方已商定的降價部分;
  (六)保險人根據出口合同應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屬於保險公司賠款日期後的利息部分;
  (七)其它的保險人已獲得的或即將獲得的款項或權益。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分別按保單明細表所列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百分比賠償,但賠償額以不超過經本公司批準的买方信用限額或保險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額的上述賠償百分比爲限。

保險人的義務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按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各條的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如因未履行應盡義務而影響保險公司利益時,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第十七條 保險人應認真審查商業信用方式出口合同,經常檢查合同行情況,做好貨款催收工作,發生买方違約拒絕收貨及付款或拖欠貨款時,應及時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必要時向买方起訴,促使买方盡快收貨及付款,避免和減少損失。
  第十八條 本保單保險人全部投保其適用於保單的每批出口爲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保險人須於每批貨物出口後十五天內、逐批如實填寫出口申報單向保險公司申報經雙方約定,保險人也可按月申報,即予每月十日前如實填寫出口月申報表保險公司申報其上月適用於本保單的每批出口,對於保險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出口保險公司有權要求保險人補報,但若補報的出口已經發生損失或可能引起損失的事件已經發生,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接受該補報,如保險人有故意有報或嚴重漏報或誤報情況,保險公司保險人已申報出口所發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保險人獲悉下列情況,應在十天內向保險公司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
  1、买方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
  2、买方已提出拒絕收貨及付款
  3、已向保險公司申報的出口中,买方逾期三個月未付或未付清貨款;
  4、本條款第一條政治風險項下所列事件已經發生;
  第二十條 貨物交付後,如需更改合同付款條件,包括信用證方式改爲非信用證方式,付款交單(D/P)方式改爲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方式,或展延付款期限超過六十天時,保險人必須得到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保險公司對因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應準許保險公司在任何時候核查有關帳冊、合同及與买方的往來函電,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公司賠償後,保險人應按以下規定理:
  (一)採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或保險公司要求採取的包括法律訴訟在內的措施,向买方买方擔保人或任何其他可以追索的人追回欠款。
  (二)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合同項下的權利,包括收取貨款和獲得賠償的權利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三)在保險公司要求下,將賠償所涉及的貨物以及同該貨物有關的單證票據擔保轉讓移交給保險公司
  (四)保險人追回欠款後,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追回的款項按保單明細表規定的賠償百分比與保險公司分享,追回欠款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分擔,如欠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追回,追回的款項及發生的費用,也按相同的百分比進行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保險人不得向除其开戶銀行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买方及其代理人泄露本保險的存在及其細節。八)其它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保單生效後,只要保險公司保險人不提出終止,保單將持續有效。如一方有意終止,須於每年本保單生效之周年日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本保單即於該周年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必要時可書面通知保險人撤銷、修改或終止保單中任何規定,包括撤銷或修改信用限額,撤銷對特定國家或特定买方出口承保,修改對特定國家或特定买方承保的費率,或對某些出口合同規定新的承保條件等,但這類撤銷、修改或終止只適用於對保險人發出通知之後或通知中訂明的日期之後出口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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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除非保險公司保險人另有約定,保險費和賠款均收美元支付,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或賠款時,對以其它可兌換貨幣表示的貨物發票總值,按貨物出口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中間價換算爲美元
  第二十七條 未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典當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本保單及依據本保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若以欺詐手段包括提供僞造或經塗改的單證騙取賠款,保險公司對本保單的一切責任即告自動終止,保險人騙取的賠款須如數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已收的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保險人在本保單項下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在國內進行調解仲裁訴訟
  第三十條 本保單以中文本爲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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