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合同行爲,也是一種對被保險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補償的制度。被保險人以財產或有關財產權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標的物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費;若標的物受損,承保人將按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由衆多的受保人分攤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
分類 ①從危險發生地域,可分爲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陸上保險又稱非水險,其中以火災保險爲主。②從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可分爲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除在保單上列明保險金額外,還有被保險人同保險人共同商定的保險價值,這種保險價值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定值保險在保單上不列明保險標的價值,而只列明保險金額作爲賠償的最高限額。③從承保的危險種類,可分爲火災險、地震險、战爭險、盜竊險等。④從保險標的,可分爲運輸工具保險、企業或家庭財產保險等。
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爲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爲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爲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衆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爲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爲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开煤氣开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买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佔有權、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佔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爲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一)保險金額確定方式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於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爲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二)保險期限
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這就要求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包括利率的絕對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波動走勢。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財產保險多爲短期(1年及1年以內),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三)儲蓄性
長期人壽保險所交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於提存責任準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財產保險所不具有的。
(四)超額投保與重復投保
保險中的補償原則規定:所獲的補償金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即不允許通過保險補償而獲利.事實上,此原則僅限於財產保險。因爲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保險人只能在籤發保單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金額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故,他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五)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應地讓渡出這一權利。這同樣是根據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益而規的。但這一原則僅在財產保險範圍內有效,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人僅有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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