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的概述



  赤道原則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決定、評估和治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而確定的金融行業基準。它廣泛運用於國際融資實踐,並發展成爲行業慣例。


  2003年6月,花旗銀行(Citigroup)、巴克萊銀行(Barclays)、荷蘭銀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West LB)等10家國際領先銀行(分屬7個國家)公布實行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隨後,匯豐銀行(HSBC)、JP摩根(JP Morgan)、911.html">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d)和美洲銀行(Bank of America)等世界知名金融機構也紛紛接受這些原則。截至2006年2月17日,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以下稱赤道銀行,equator banks)已有41家,還有許多正在觀望。目前赤道銀行的數量看似不多,但它們都是世界大型和特大型金融機構,在全球的業務量和影響巨大,截至2005年11月,當時35家赤道銀行就佔據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約90%;而且,它們中既有發達國家的成員,也有發展中國家的成員,它在全球五大洲100多個國家都設有營業機構。赤道原則在國際金融發展史上具有裏程碑的意義,它第一次確立了國際項目融資的環境與社會的最低行業標準,並成功運用於國際融資實踐中。遺憾的是,迄今爲止我國尚無一家赤道銀行,這與我國金融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其了解不多、理解不深、重視不夠不無聯系。事實上,中國銀行接受赤道原則可以促進金融和諧,當然,赤道原則移植到中國還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赤道原則產生的背景

  赤道原則來自於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外部壓力。內部來說,主要是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和其他高級銀行家等銀行高層,他們非常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他們在董事會施加影響,認爲應該高度重視環境與社會風險,以此降低金融風險。他們親自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內部政策的制訂和實施,積極參加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培訓,並要求把影響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共政策和政府報告等直接遞交給他們,可以說,赤道原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動議,是一個投銀行高層所好的成果。外部來說,壓力主要來自於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多邊金融組織、社會責任融資基金以及非政府組織,它們認爲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向重大項目提供資金時有責任評估、監督環境和社會影響。因此,許多銀行把赤道原則視爲向公衆展示它們關注環境和社會問題的渠道,許多利益相關者做出投資決定時也考慮這些問題,這種傾向多見於“對社會負責”的基金但又不限於此。類似地,銀行對社會負責可能也會影響僱員的滿足感和去留。當然,從根本上說,是源於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大氣候。


  2002年10月,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在倫敦主持召开了一個由9個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上就以往項目中的案例因爲環境或社會問題而引發爭議,隨後,花旗銀行建議銀行盡量制訂一個框架來解決這些問題。最後決定在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基礎之上創建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個指南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1月非政府組織發布了《關於金融機構和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Collevecchio Declaration),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希望金融機構遵守的6條原則,即可持續性、不傷害、負責任、問責度、透明度以及可持續市場和治理。這個宣言對赤道原則影響很大,後來實際上成了非政府組織衡量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問題的一個參考標準。2003年2月,發起銀行公开赤道原則並向它們的利益相關者徵詢意見,然後,又根據這些意見做了修改。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國際大銀行在華盛頓的國際金融公司總部正式公布接受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文件的框架與主要內容

  赤道原則文件主要包括兩部分,序言(preamble)和原則聲明(statement of pnnciples)。序言部分主要對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作了簡要說明,包括赤道原則出臺的動因、宗旨、意義、目的以及赤道銀行的一般承諾。原則聲明部分列舉了赤道銀行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非凡條款和條件,共9條,即9項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只把貸款供給符合這9個條件的項目)。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標準而制定的內部指南(具體內容見該文件附件1)。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注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於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第4條規定了環境治理方案要求,適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內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治理以及計劃表。第5條規定了向公衆徵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徵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爲公衆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治理方案要考慮公衆的這些意見,對於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第6~8條規定了有關借款人和貸款人關系的要求以及確保守約的機制。具體來說,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治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預備的有關環境治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適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假如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將會迫使借款人盡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第9條規定了赤道原則的適用範圍,即只適用於總融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赤道原則的意義

  赤道原則對於負責的銀行業來說如同一個重要的裏程碑,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準明確化、具體化,使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標準得到了基本統一,有利於平整遊戲場地,也有利於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行業的道德水準;對單個的銀行來說,接受赤道原則有利於獲取或維持好的聲譽,保護市場份額,也有利於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科學、準確的評估,同時也能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可以使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战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爲保護環境與社會的私家代理人,通過發揮金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等達到真正的和諧。



赤道原則的國際實踐

  2003年6月以後,赤道原則就直接運用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大中型和特大型項目中,有些項目在是否符合赤道原則方面頗有爭議,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如巴庫—第比利斯—傑伊漢(Baku-Tbilisi-Ceyhan,簡稱BTC)輸油管道工程、薩哈林(即庫頁島)2號油氣开發項目(the Sakhalin II oil and gas project)和印度的那馬達大壩項目(the Narmada Dam projet)等。這三個項目是運用赤道原則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同時也是比較典型的案例。從赤道原則的融資實踐中,我們可以大致歸納出赤道原則的一些主要特點。


  1.在赤道原則的運用過程中,赤道銀行實際上成了環境和社會保護的民間代理人。一般來說,全球環境治理是國家通過籤署、批準多邊環境條約和協定並適用於一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來進行,而赤道原則中,環境和社會保護的義務主體是赤道銀行,而不是國家,其依據是一個非凡的金融文件,而不是國際條約和協定。赤道銀行通過督促項目的發起人和借款人,直接監督環境和社會標準在項目中的應用,從而實現保護社會和環境的目的。赤道原則的應用只受項目融資這個條件的限制,而不受國界的限制。赤道銀行的環境和社會保護行爲與官方的行爲相呼應,成爲一支強大的民間力量。


  2.在實踐中,赤道原則已經發展成爲行業慣例。它不是一個國際條約,也還沒有形成一個國際組織接受這些原則的金融機構無需加盟,也無需籤訂協議,只需各自公布已經或將要建立與該原則一致的內部政策和程序。赤道原則的奠基者並不想創造一個銀行集團或者一個封閉式的俱樂部,而是想建造一個有吸引力的“盡可能寬廣的教堂”。赤道原則本身沒有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強制執行的權利,因而,法律拘束力並不強。但它已經成爲國際項目融資的社會和環境方面的行業標準和行業慣例。我國現有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治理條例》、《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與項目融資有關的一系列環境與社會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與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的政策吻合表明:赤道原則具有一種無形的威懾力,它使銀行意識到這是一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準則,它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它具有約定俗成的無法抗拒的威力,誰忽視它就會感覺到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甚至可能會被迫退出國際項目融資市場


  3.非政府組織是監督赤道原則實施的主要力量。非政府組織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西方國家的社會利益制衡機制中離不开非政府組織,它們的銀行長期面臨來自勞工、環保和人權非政府組織(NGO)的壓力。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專門盯住銀行業務活動。如Bank-Track就專門跟蹤私營銀行的運營和對社會及環境的影響,Bank watch專門監視中歐和東歐地區的公款。非政府組織的積極參與可以使銀行逐步熟悉到假如不處理項目融資引發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就有可能威脅它們的業務。雨林行動網(RAN)抗議花旗銀行向破壞熱帶雨林的活動提供資金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赤道原則的起草過程中,銀行不斷與非政府組織磋商。在執行中,赤道原則更離不开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因爲赤道原則是一套自愿性的指南,缺乏強制執行機制和機構,此時非政府組織的監督尤爲重要。在赤道原則的實施過程中,非政府組織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非政府組織提出的異議,赤道銀行要積極回應。由於非政府組織的反對,一些赤道銀行不敢向有爭議的項目融資,如印度的那馬達大壩項目,有些非政府組織甚至還以項目違反東道國法律爲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BTC項目和薩哈林2號項目


  4.在實施過程中,赤道銀行的中心工作是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首先,要審查是否是項目融資,因爲赤道原則只適用於項目融資,而不適用於公司融資。其次,要審查分類是否準確,赤道銀行用通用術語把項目分爲A類、B類或C類(高、中、低環境或社會風險)。對A類和B類項目(高風險和中風險),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環境評估報告》,說明怎樣解決在分類過程中確定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在完成了與當地有關利益相關者。進行適當磋商之後,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就必須完成以減輕污染與監控環境和社會風險爲內容的《環境治理方案》。因而,第三步就是對《環境評估報告》、《環境治理方案》和貸款協議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如文件中的條款是否完備,內容是否恰當。主要審查這些文件是否充分考慮到環境與社會問題,是否違反了赤道原則。在審查時,不只限於發起人提供的材料和專家,要自己委派專家進行獨立調查,核實得到的材料,以確定環境和社會風險系數。赤道原則雖然以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的環境與社會政策爲基礎,但赤道銀行不能對它們行使追索權,所以,即使赤道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是同一項目貸款主體也要各自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



中國銀行接受赤道原則的益處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界對環境和社會問題重視不夠,有些銀行銀行高層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環境和社會問題與銀行業相關,認爲那是環保部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事情。有記者描述了2001年國際金融公司(IFC)參股南京市商業銀行前雙方談判的情形:“最讓人感到意外的是,IFC項目組前來談判時,第一項議程居然是‘環保’問題,要求南京市商業銀行按照國際慣例出具《環保承諾函》,建立環境治理系統。這對於國內銀行來講無疑是一個新概念。IFC不僅要求提供兩名負責‘環保’的官員,而且對其進行了專門培訓。第一項談判,IFC就爲南京市商業銀行上了生動的一課。其實,國際金融公司不僅爲南京市商業銀行上了生動的一課,同時也爲中國的銀行界上了生動的一課。中國的銀行界應該熟悉到,關注環境與社會問題既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活動。中國銀行業應該從現在做起,盡早接受赤道原則,尤其是國家开發銀行等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开發性金融機構和中國銀行等海外業務較多的國際性銀行更應率先垂範,因爲接受赤道原則可以促進金融的和諧發展。


  第一,有利於國內銀行加強全面風險治理和金融風險評級。銀行面臨的風險種類繁多,並且隨着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就目前來說,全面風險框架應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還應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和環保等新型風險,法律和政策風險、聲譽風險和政治風險等也應包括在內。長期以來,銀行界對信用風險重視較多,對其他風險關注較少或根本就沒有提及。其實,在所有的風險中,環保風險風險級別越來越高。在項目融資中,假如環保有問題,該項目可能會停建或永遠取消,也就是實行一票否決制。2005年1月國家環保總局刮起的“環保風暴”,一次性公布停建30個違法开工項目,總投資近1180億元,其中僅金沙江溪洛渡水電站這一個項目,總投資就高達約446億元,投資規模僅次於三峽工程。這些項目停建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批準。這些大型或特大型項目的停建或取消對貸款銀行的影響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第三項亦道原則規定環境評估報告要符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和可適用的國際條約和協定,這樣,假如銀行真正遵守了赤道原則,也可避免日後高昂的訴訟費用,減少法律風險,同時政府、公衆,尤其是非政府組織的反對減少,有利於降低政治風險。鑑於此,有些銀行已經將環境風險治理納入到審慎性審核調查程序中。赤道銀行可以把遵守赤道原則視爲一條紀律,這樣將改進它們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治理程序從而有助於它們有資格適用內部評級法的準人標準。


  第二,有利於國內銀行獲得或保持良好聲譽,保護或增加市場份額。銀行對自己的聲譽非常重視,在對向什么項目融資這樣的問題做出內部決定時有必要保護銀行的公衆形象。而且,銀行的聲譽與客戶的聲譽息息相關項目發起人接受和執行環境、社會與人權高標準的能力決定了銀行自身的聲譽保護能力。銀行熟悉到自身易受攻擊性,在銀行直接控制之外的客戶行爲可能對銀行的聲譽有負面影響,公衆可能只批評客戶,但也意味着對銀行的批評。銀行接受赤道原則也可以與它們的競爭對手劃清界限,以便保護或增加它們的市場份額。銀行必須相信,將來越來越多成熟的項目發起人將會選擇赤道銀行,因爲赤道銀行會承擔更多的審慎性審核調查義務,這可能意味着項目將會招致利益相關者(包括當地政府)更少的批評,政治風險也會降低,環境的可持續性也得到保障。有時候發起人並不真正需要項目融資,但是通過向這些金融機構借款,它們防範政治風險的能力將更強。實踐中一些主要的發起人也因爲這些原因开始青睞赤道銀行。巴西的聯合銀行(Unibanco)宣稱只有有利於國家發展,保護社會和環境的項目才會得到批準,它相信社會和環境問題將成爲日後遴選項目的基本因素。


  第三,有利於國內銀行業設立行業標準,平整遊戲場地。發起人更重視那些遵守赤道原則項目的利益,牽頭行在它們的授權委托書中援引條款,規定假如因爲該項目因沒有遵守赤道原則而導致不恰當調整,就答應它們抽出安排的資金,那么銀團貸款的時間和費用可能也會增加。許多發起人熟悉到創造一個更加統一的項目的社會與環境評估的基本原則有諸多裨益。每個銀行在怎樣執行赤道原則方面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差異,但方法方面的這些差異不是根本性的。而且其他赤道銀行假如通過滿足一家赤道銀行的要求而接受它們的調查結果和建議,這可能會开發出一個更爲廣闊的銀團貸款市場,。同樣熟悉到平整遊戲場地一般會提高標準,這樣就會迫使遊戲者在市場之外不會適用如此苛刻的評估標準。蘇格蘭銀行的負責人肯定了赤道銀行間這種前所未有的合作方式,贊揚了許多赤道銀行幫助蘇格蘭銀行快速地理解了赤道原則的要求。


  第四,有利於銀行界形成良性循環,促進可持續發展。赤道銀行越來越相信一個良性循環正在形成,因爲成熟的發起人爲使項目利得到批準,避免政治和環保等風險,會盡量選擇赤道銀行,同時,熟悉到赤道原則的嚴格要求,也會給赤道銀行帶來評估更爲科學全面的項目。同樣地,作爲銀團貸款成功的一個先決條件,相信非赤道銀行也會被迫適用赤道原則。實踐中,一些成熟的發起人和非赤道銀行接受了更加嚴格的社會和環境評估練習。可持續發展已爲許多國家和國際金融公司等衆多國際組織所承認,並將被公認爲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赤道原則不僅適用於環境和社會法律不健全、不存在或者執行不力的司法管轄區,包括當地的法律制度常被IFC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代替了的司法管轄區,而且也適用於發展程度很高.,環境法律能完全得到強制執行的司法管轄區,以及赤道原則闡明的要求已經被理所當然運用的司法管轄區。


  第五,有利於國內銀行融人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參與國際金融規則的制訂和修改。國內銀行假如接受赤道原則,就和其他國際知名銀行一樣,成爲赤道銀行,這樣就可以適用同樣的規則慣例,一同參與國際項目融資。因此,國內銀行可以把赤道原則作爲走向世界的一條捷徑,趁此機會學習國際聞名銀行先進的金融理念和治理經驗,提升自己各方面的水準·,擴大自己在國際上的影響。規則的制定者必將是規則的受益者。發達國家往往利用自己強大的經濟與政治實力,力圖將它們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及規章制度推行到發展中國家,這種情況在國際事務中屢見不鮮。對此,發展中國家要不卑不亢,審時度勢,該出手時就出手,選擇適當時機介入可以獲得更多利益;刻意回避只會使自己更加被動。中國作爲一個發展中大國,更應在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積極主動,發揮應有的作用。拿赤道原則來說,其發起銀行中沒有發展中國家銀行,因此發起銀行在起草赤道原則文本的過程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明顯考慮不夠。如5000萬美元融資門檻問題,其實發展中國家的許多項目都是5000萬美元以下。規定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才適用赤道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的社會與環境保護力度不夠。赤道原則還有許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而且正值國際金融公司新的環境與社會政策出臺之機,赤道原則正處於十字路口,其修改迫在眉睫,我國銀行現在加入,還有機會參與規則的修改。


  綜上所述,中國銀行業應盡早接受道原則。目前越來越多的赤道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已經進入了國內銀行業,如國際金融公司人股民生銀行、南京商業銀行、西安商業銀行上海銀行等,匯豐銀行人股上海銀行美國銀行加盟建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收購中國銀行股權花旗銀行參股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帶來的不僅是資本、實力,而且是公司管治、風險治理、信息技術財務治理、人力資源治理、個人銀行業務,以及全球資金服務等經驗、技術公司成長之文化。果是赤道銀行肯定會直接把赤道原則帶到所參股的銀行,或者把赤道原則的精神滲透到所參股銀行的內部政策中。



赤道原則在中國實施的金融環境措施

  金融生態環境從廣義上講,是指與金融業生存、發展具有互動關系的社會、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與金融業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方面,是金融業生存、發展的基礎。從狹義上講,是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演變和發展,會通過改變金融業內部各種力量的對比狀況而推動並決定着金融業發展規律的形成。具體到赤道原則,它要在中國得到真正實施,並有所發展,就需要改善中國的金融生態環境,包括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


  (一)預備工作


  一般來說,某個銀行承諾接受赤道原則後,會有6個月左右的過渡期,做一些必要的前期預備工作。這些工作也是實行赤道原則的前提條件。


  首先,應該在銀行內部設立相關組織。在銀行內部設立環境與社會部或者環境與社會發展部,專門負責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和防範以及處理融資中的其他環境與社會問題。最好設置履規顧問/檢查員(CAO)辦公室,或者配備幾名檢查員,以便在違反赤道原則的情況下,接受第三方的投訴並提供補救措施,這樣可以提高透明度和問責度;或者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專門調查違反環境標準的指控以及與項目有關的媒體投訴;或者擴充公關部門的職能,使其了解項目融資業務的性質和含義,並賦予其全面調查和解釋相關問題或者對指控辯駁的權力。


  其次,招聘熟知赤道原則的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專職人員可以是專門負責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以及組織、協調等行政工作的專業人員,也可以包括那些既懂赤道原則,又懂其他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兼職人員通常是環境與社會問題專家,他們組成專家組或專家庫,充當外部顧問,審查支撐赤道原則的規則、政策和程序,並對實踐提供持續性的指導,需要時提出某一方面的專業意見和建議,他們獨立於項目發起人聘請的顧問。


  再次,把赤道原則轉化爲銀行的內部政策。赤道原則的文本篇幅不長,只是對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問題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因此,要想具有更強的操作性,赤道銀行就需根據本銀行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化,編寫成如《赤道原則指南》和《赤道原則內部程序》等文件,如JP摩根就出版了綠色投資指南(共10頁,內容包括氣候變化、可持續林業以及非法採伐和自然棲息地的保護等)。赤道原則文本結尾也指出:“接受的機構把這些原則視爲一個發展其獨立的內部實踐和政策的框架”。當然;在轉換過程中,內部政策可以高於赤道原則的標準,如規定赤道原則也可適用於項目融資額低於5000萬美元項目,甚至還可規定赤道原則不僅適用於項目融資,還適用於公司融資。但絕對不能打破底线,如不能排除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融資項目的適用。


  最後,培訓宣傳銀行負責人有可能參加國際金融公司直接或間接組織培訓,普通的職員一般會接受銀行內部的培訓培訓人員的範圍可大可小,但與赤道原則的運用、解釋和具體實施有關的專業人員不能排除在外,如信貸、法律、項目融資商務並購等部門的代表。培訓前要預備具體的培訓計劃和培訓資料,培訓資料主要是根據赤道原則改編的《赤道原則指南》和《赤道原則內部程序》等。課程可分爲初級和高級,運用集中授課和在线培訓相結合的方式,採用講授和案例學習等方法。除了培訓銀行職員外,還可以培訓項目發起人和項目經理等人員,使他們真正理解赤道原則,並學會正確編寫和實施環境評估報告(EA)和環境治理方案(KMP),減少銀行日後審查的難度。


  (二)中心工作


  赤道原則進入正式實施階段,借款人有幾件必須做的工作:一是要根據項目的環境與社會影響的不同把項目分爲A、B、C三類;二是對A類和B類項目必須完成環境評估,提交環境評估報告;三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要提交環境治理方案(KMP)來說明如何降低和監督環境及社會風險。在此前後,銀行的中心工作實際上就是履行審慎性審核調查義務,主要包括如下3項:


  第一,審查項目的分類是否準確。銀行可以與項目發起人及其法律、金融技術顧問一道,採取預防性或保護性的方法對項目進行分類。值得注重的是,銀行要依靠自己的篩選程序和自己的法律和技術專家的意見對項目分類的適當性進行評估,而不是只依靠發起人或其他人接受的分類標準。在審查時,要盡量避免相同或類似的項目前後分類不一致的現象。還要非凡注重那些很難區分類型的項目,如有些項目,看起來既可以劃入A類,也可以劃入B類,具體操作時要非凡謹慎。


  第二,對所有的報告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形式方面,要審查借款人、發起人或與項目有關的第三人撰寫的或委托制作的所有重要的社會和環境報告的適當性,如公衆咨詢和建議的範圍、結果和程度以及採用的方法;所有的報告已經全部向貸款人或者它們的技術顧問公开;代表借款人預備或審查這些報告的人員有合格的資歷和足夠的經驗。銀行還應該詢問借款人的顧問如何滿足赤道原則執行要求的權利。實質方面,主要是審查環境評估報告和環境治理方案的內容。赤道原則規定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包括的17項內容(u,同時,還要審查是否符合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的預防與減輕污染指南。對位於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中的項目,還要審查借款人在環境評估中是否考慮到了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對於環境治理方案,主要是審查降低、監督和治理風險的行動計劃是否可行,時間表是否合理。


  第三,審查貸款文件。由於赤道原則的影響,項目貸款文件也會有所變化,主要是一些條款變更或增加,銀行必須認真審查。如赤道原則的定義是按照籤訂協議時的規定,還是隨着赤道原則的修改而變化,雙方都要協商一致。先決條件條款應該包括:借款人的環境陳述與保證是真實準確的證實書;政府機構頒發的授權書和批準書的副本;所有環境咨詢報告和其他報告的收據項目建設期內環境治理方案的收據等。陳述與保證條款中應增加如下非凡條款:借款人已經向貸款人提供了全部佔有控制的有關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報告和重大信息;沒有環境和社會訴訟請求啓動或威脅着借款人;借款人已經依照環境治理方案和環境法律以及貸款人的環境與社會政策和指南進行开發、建造、運營(如可使用)和維護該項目借款人已設置了健全的外部檢驗系統和程序來記錄、報告和答復申訴和投訴。除了一般保證條款外,還應該擬訂一個非凡的保證條款,要求借款人在各方面遵守(或盡力遵守)環境治理方案和環境社會法律以及貸款人的環境社會政策與指南。違約事件條款要包括未履行環境事務承諾的非凡的違約事件。另外,還要審查貸款文件與環境治理方案是否一致;披露客戶祕密和法律責任和免責情形;沒有把社會和環境信息報告給執法部門的法律責任借款人的信息披露和處理程序;是否聘請了獨立的專家來評估和監督項目等。


  (三)外聯工作


  無論是預備工作還是中心工作,都是從銀行內部着手,爲的是改善內部金融生態環境;除此之外,還應該從銀行外部做一些工作,以改善外部金融生態環境。主要是處理好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包括宣傳、對話、公开咨詢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要加大對外宣傳力度。利益相關者並不能完全準確地理解銀行業務的性質,因此,赤道銀行就必須向利益相關者,尤其是非政府組織解釋一些要害問題,如赤道原則的主要問題;有限追索權項目融資的性質;借款人作爲非凡目的工具(SPV)的使用;銀團貸款中發起人、牽頭行和參與行之間的關系;銀團貸款機制貸款約定事項的執行程序。應當把這些問題編成一個指南掛在赤道原則和赤道銀行的網站上。


  第二,要加強與發起人、非政府組織、國家機關、銀行業協會、媒體等利益相關者的對話。貸款銀團中的牽頭行和作爲財務顧問的赤道銀行應該在項目周期內盡快於發起人就赤道原則問題开展對話。赤道銀行應當定期與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討論與赤道原則及其實施有關的一般和非凡問題。這就需要盡快識別利益相關者以發現項目中的潛在問題。在這期間,非凡要加強與非政府組織的對話,因爲非政府組織是監督赤道原則實施的主要力量,它們可以運用自己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影響融資活動,可能對銀行產生負面影響。國家機關中除了要加強與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話外,也不能忽視與立法機關的關系。如JP摩根曾經公布,它將遊說白宮接受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政策。因此,對中國的銀行來說,也可以提出立法建議,增設貸款人應有的注重義務,因爲根據赤道原則,赤道銀行必須承擔這一義務,但非赤道銀行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約束,可以不必遵守,這就增加了赤道銀行風險成本,導致不公平競爭。另外,還要加強與銀行業協會的對話。中國的銀行業協會作爲一個行業自律組織,2000年5月才成立,發展較快,尤其是2005年10月,中國銀行業協會40位會員銀行的代表共同籤署了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自律公約》以及《維權公約》,標志着中國銀行自律機制基本形成。赤道原則作爲一個自愿性指南離不开銀行業協會的監督和協調。另外,對媒體的作用不可忽視,因爲它們可以對赤道原則正面宣傳,也可能有負面影響,這就需要與它們交流與溝通,通過它們正面引導公衆。


  第三,要完善徵詢公衆意見制度。具體包括: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徵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爲公衆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治理方案要考慮公衆的這些意見,要更爲全面的對待這一要求,包括把它作爲一種計劃和治理工具使用。,第四,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一般信息披露和環境治理方案的披露。在保護客戶祕密的前提下,赤道銀行應當在它們的企業社會責任年報中披露一些信息,如當年積極考慮的赤道原則項目的數量,包括作爲財務顧問、牽頭行和貸款行的項目;每一個部門和每一種類型的項目的數量;貸款接受和拒絕的項目銀行沒有嚴格運用國際金融公司保全政策的情形和原因等。赤道銀行一般的信息披露中幾乎沒有失去什么但卻能得到許多。而且,赤道原則對A類項目也要求發起人提供一個公衆咨詢和信息披露計劃。赤道銀行也應當在合理時間內在它們的網站上公开環境治理方案,並堅持要求發起人遵照執行。











熱門資訊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