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者

什么是股票發行者

股票發行者是指股票發行市場公开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作爲股票的發行者,它是股票發行市場的第一主體,對股票發行市場起着決定性作用。股票發行者一般分爲二類:一類只辦理公开發行股票手續,卻未申請上市發行公司;另一類既辦理公开發行股票手續,又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上市發行公司

股票發行者的資格

  目前,中國對股票發行者的資格,已有明確的規定,縱觀各種規定,有三項基本要求:

  1.發行者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序經過注冊登記,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法人組織。如果這個組織是剛成立的,那么,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動只能算作認購股金活動,只能由發起組織者發給認股繳股收據。正式股票應該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後發給。

  2.必須有明確的發行股票章程,或在公司章程中專章規定。公开發行股票章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這個章程應寫明:發行股票的原因,發行單位全稱,擬發股票總額,每股金額,對不同身份的購股者的限制等內容。

  3.發行者情況的。新辦企業應對發起人、營業範圍、發起人投資等情況向公衆介紹。增資發行的企業則應向公衆介紹企業領導人員、企業經營項目財務狀況、發展計劃等情況。這些介紹都必須如實,不得有假。

股票發行者的權利與義務

股票發行者的權利

  股票發行者有按照自己的目的發行股票融資權利股票發行者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可以爲設立新的公司而發行新的股票。新公司的設立可以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足額認購首次發行的全部股票而無須向社會公衆籌資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創建時的資金來源,就只是發起人認購股票時所繳的金額,每個發起人就相應地都是公司原始股東。募集設立,又稱爲招股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只認購其中的一部分股票,其余部分必須向社會公开招股,吸引社會公衆來認購這些股票,使公司擁有預定資本總額的方式。

  不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都需要發行股票,這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但中國的情況與此相比有所不同。中國把採取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採取定向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稱爲定向募集公司;把採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稱爲社會募集公司社會募集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票定向募集公司應以股權證替代股票社會募集公司不得發行股權證定向募集公司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應採用記名股權證的形式,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的股份,在公司配售後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轉讓定向募集公司經過批準轉制爲社會募集公司後,內部職工的原有股份從配售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也不得上市交易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股的股權證,要由公司委托國家認可證券經營機構集中托管。

  (2)可以爲發展已有公司(指已經成立的公司)的資本規模而發行增資股票。現有公司發行新股時,仍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書應該包括原定股份的總額、已發行股份的數額、公司財產承銷人的情況等。申請獲得批準後,應該先由公司員工優先認購一部分,然後再讓原有股東按所持有股份比例進行認購,最後余下的部分再轉給承銷者面向社會公衆出售。

  現有公司發行增資股票,主要是爲了擴大本公司的生產經營。比如爲了籌措設備資本,也就是增加設備投資或購买新的機器和擴建廠房,或者爲了籌措營運資本,也就是增加流動資本,特別是在銀根緊縮、難以通過銀行貸款解決流動資金需要時,用股票增資方式發行新股就可以滿足企業流動資金的需要;或者爲了籌措償還債務資本籌資償債雖從表面看是償債,實際往往是爲了公司資金周轉,也有的是爲了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也就是保證公司負債資本的適當比例。比如公司預備發行新股,但因爲發行新股有時間間隔和發行程序等方面的限制,這期間如果急需資金,可以先向銀行借入,而這會使公司負債過多,爲恢復合理的財務結構,有必要用新股發行所取得的資金來償還銀行貸款。總之增資發股是爲了解決營運資本的需要。

  (3)可以爲某種特定目的而發行股票。在一般情況下,股份有限公司是爲了籌集資金而發行股票的,但在某些時候,卻是爲了某種特定的目的而發行股票。這些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直接爲股東的利益而發行股票。根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股份公司必須從每年的純利潤中提留出一部分基金,用以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增公司資本,但不得用作紅利分配,這部分基金就是法定公積金。作爲資本積累,其中有些是屬於股東的,可以由公司直接支配,如資本進行重估後的價值盈余和一部分溢價收入等。公司可以將這部分積累轉入資本準備金,發行新股票,並按照各股東的持股比例無償地將股票交給股東,以增加股東收益和增強公司以及股東的實力。還有一些成長中的公司,爲了進一步發展,不愿發放現金股利,經過股東們的同意,用新的股票來代替現金股利向股東們發放。另外,一些收益很高的小型公司增資發行熱門股票,爲股東提供高溢價收入,也屬於這種情況。

  二是爲增強和擴大公司經營而發行股票。隨着競爭加劇和資本證券化發展,一些股份公司爲了增強和擴大本公司經營,需要加強與其他公司之間的聯合與協作,並把那些希望參加本公司經營的人吸收爲股東,於是就專門向這些人發行股票。這種情況帶有定向發行的性質。這種方式在公司之間實行“縱向聯合以及混合聯合”的战略中運用得較多,比如一些工業公司吸收銀行經銷商成爲本公司股東,就是爲了這種目的。當然,這樣做有時也是爲了防止被他人兼並,維護公司自身的經營支配權,比如一些資本過少的公司爲了防止其他公司收購公司股票實施兼並而增加資金,就屬於這種情況。

  三是在公司合並中發行新股票公司合並是指在參與合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有公司都宣告解散的基礎上,而另行成立新公司或形成新主體的方式,這種方式與各自保留自己主體資格的公司聯合方式是不相同的。在公司合並特別是新設合並中,新設的公司要發行新股票給解散公司股東,原有各公司股東則因取得新股票而成爲新設公司股東

  四是爲了其他各種需要而發行股票股份公司經營活動中將會遇到許多需要發行股票的情況,比如發行債券公司需要擁有一定比例資本才有資格發行債券公司爲了滿足這一要求就得發行新股;股票證券交易所進行上市交易公司就需要擁有一定比例股本,一旦證券交易所提高股票上市的基準後,公司爲了滿足這種要求而增加資本時就得發行新股票;爲了提高公司信用增加資本時也得發行新股票。;此外,當股票分割(析股)時、股票合並時、轉股債券需要轉換時、因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而需要減資時等等情況都需要發行股票。至於發行什么類型的股票,則應當根據不同的需要而發行相應的股票類別。

股票發行者的義務

  股票發行者發行股票時需有符合法定條件和遵守一定程序的義務。股票發行者發行股票應該具有如下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所謂初次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行。根據《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申請初次發行需要符合以下條件:(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這些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3)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對於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相同,同股同權。(4)發起人認購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行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6)向社會公衆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衆發仃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衆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低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的總額的10%。(7)股票發行人在最近3年沒有重大的違法行爲財務報表沒有虛假記載。(8)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是屬於原有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申請公开發行股票的情況,股票發行人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發行前一年束,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2)近年連續盈利

  2.增資發行的條件。增資發行是指股份公司成立後,爲了擴大生產規模、增加資本金而需要再次發行股票的情況。股份有限公司爲了增加資本而申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前一次向公衆發行股票所籌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前一次向公衆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從前一次公衆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嚴重違法行爲;(4)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1994年《公司法》正式實施以前已經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來說,這些公司申請公开發行股票,除了應當符合上述第(1)(2)項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爲;(4)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範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托管;(5)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配股的條件。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在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後,向公司現有股東提出配股建議,使現有股東可按照他們所持股份比例認購配售股份行爲

  根據中國證監會1994年9月28日發布的《關於執行{公司法)規範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上市公司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才能進行股東配股。(1)配股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2)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其中“前一次發行”包括配股等發行方式;“間隔時間”是指從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後的工商注冊登記日或變更登記日至本次配股說明書的公布日,中間的時間間隔不少於12個月。(3)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公司資產的近3年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公司資產的近3年平均利潤率可以略低於10%。(4)公司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5)公司預期利潤率達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也就是說,本次配股集資金後,公司預測的淨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銀行同期的個人定期存款利率。(6)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爲根據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日期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本。(7)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所有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

  上市公司凡有下列情況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及中國證監會對其配股的申請將不予批準。(1)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2)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爲,特別是有以違反國家現行規定的方式和範圍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行爲、有證券欺詐等行爲的;(3)前一次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用途與當時該公司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股東大會有關決議不相符合的;(4)在決定本次配股事宜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決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的;(5)申請公司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假陳述的;(6)公司所確定的股價格低於該公司配股每股淨資產的。上述(2)(3)(5)項,如果在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中未能通過,公司一年內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請。到境外募集股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在國內發行股份上市的,其配股亦應符合上述條件;同時還應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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