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饒讓

概述
稅收饒讓
在處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事務中,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得到減免的那部分稅收視同已經繳納,給予抵免。跨國納稅人已納居住國(或國籍國)境外所得稅一般財產稅稅額,如果低於其來源或存在於境外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跨國所得或跨國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或國籍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其低於的差額稅款仍應向居住國(或國籍國)補繳。這種抵免機制使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給予的免稅待遇中得不到實惠,使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政府的鼓勵外商投資和吸引國外技術稅收優惠措施也無從發揮實際效果。因此經過有關國際稅收協定,由投資者和技術輸出者的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承擔稅收饒讓義務,即把這部分免稅款視同已經繳納,予以抵免,從而避免上述矛盾的發生。
稅收饒讓多屬發達國家單方面對發展中國家免稅所承擔的協定義務。但是,發展中國家之間籤訂稅收協定,也可以按照對等原則,相互給予對方的免稅稅收饒讓。
特點
稅收饒讓
1.稅收饒讓抵免是締約國之間意志的產物,必須通過雙邊或多邊安排方能實現。

2.稅收饒讓抵免的目的凍在於避免和消除法律性國際雙重徵稅經濟性國際雙重徵稅,而是爲了使來源地國利用外資稅收優惠政策與措施真正收到實際效果。

3.稅收饒讓抵免是在抵免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特殊的抵免制度。

稅收饒讓抵免的適用範圍一是對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預提稅免稅予以饒讓抵免。二是對營業所得的免稅給予稅收饒讓抵免。三是對稅收協定締結以後,來源地國政府依據國內稅法規定的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措施所作出的免稅,經締約國雙方一致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
抵免方式
稅收饒讓
1.依據國內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優惠,不論所得的項目如何,均享有受饒讓抵免待遇。

2.將國內稅法上規定的適用稅率國際稅收協定中適用的限制稅率之間的徵稅差額視爲已徵稅額,仍依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予以抵免。

3.在國際稅收協定中限制稅率的基礎上再給予的免稅額,視爲已徵稅額,仍依稅收協定規定的限制稅率予以抵免。
 
綜合抵免限額  亦稱"全面抵免限額。"分國抵免限額"的對稱。指居住國政府對居民計算抵免限額時,把其所有來自國外的所得匯總計算1個抵免限額。計算公式爲: 

綜合抵免限額  =(∑國內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國外應稅所得額/∑國內外應稅所得額 

在居住國所得稅稅率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還可以簡化。因爲國內外應稅所得額之和與公式中的分母是一致的,因此,按照計算規則,這二者可以相互約掉。簡化後的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抵免限額=∑國外應稅所得額×本國稅率 

稅收饒讓
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方便。按綜合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可計算納稅人所有來自國外(來源國)的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與納稅人在這些所有外國 (來源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進行比較,確定出1個可抵免數額。在此基礎上進行實際稅收抵免,即所確定的可抵免額必定是經比較後的較小者,並以其較小者(允許抵免額)從抵免前按國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額計算的應繳本國所得稅中扣除。當跨國納稅人在一個外國納稅超過了限額,在另一個外國的所得稅不足限額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跨國納稅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爲他(它)可以用一國的不足限額(即差額稅額)去彌補另一國的超限額,使一部分甚至全部超限額的外國所得稅,也能在當年得到抵免。這種好處是其他限額抵免方法不具備的。但是,綜合限額抵免方法對一主權國家來說,在上述情況下,會影響該國的財權利益。這是因爲,納稅人在某一外國的超額部分可以由另一外國的不足限額部分拉平衝銷,即用一國不予抵免的超額部分彌補另一國不足限額應補交部分,即使公式中的分子項目增大,導致可抵免數額增加,從而減少了該國的稅收收入。另外,如果跨國納稅人在某一個非居住國的經營有所得(即有盈余),而在另一個非居住國經營有虧損的情況下,採用綜合限額抵免法,就會把來自非居住國的所得總額衝銷一部分,使公式中的分子、分母同時減少相同數額(即虧損額),從而使抵免限額減少,這對跨國納稅人是不利的,而對居住國政府則是有利的。

例如:甲國某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個公司,該公司來源於乙國所得1000萬元,乙國的所得稅稅率爲30%。乙國爲鼓勵外來投資,對該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這樣,該公司在乙國按稅法規定應納稅額300萬元,減按15%稅率徵稅後,實際只繳納150萬元。甲國政府對該公司徵收所得稅時,對其公司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不是按實際納稅額150萬元進行抵免,而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300萬元給予抵免。這種做法,被稱之爲"稅收饒讓"。
堅持饒讓原則
稅收饒讓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在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方面,中國涉外稅法裏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措施。爲了讓這些稅收優惠待遇切實起到鼓勵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的作用,讓跨國投資者從中國的稅收優惠中得到真正的好處,中國在與其他國家談判時,要堅持稅收饒讓抵免原則。即中國稅法所規定的免稅優惠和在稅收協定中接受限制稅率。即中國減徵的稅收,要求對方國視同在中國已徵稅收予以抵免,不再對跨國投資者補徵稅款。從目前找國已正式籤訂的稅收快走來看.除美國外,其他發達國家都同意給予稅收饒讓抵免的待遇,中國一般不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但是如果締約國對方也是發展中國家,只要雙方都問意各自給對方投資者的免稅視同已徵稅款抵免的待遇,中國還是採用有關稅收饒讓抵免的規定,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例如中國與馬來西亞籤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了雙方都承擔稅收饒讓抵免的義務。
稅收抵免不同
稅收抵免
第一,稅收饒讓是通過兩國間的雙邊協定規定的,是雙邊稅收措施;而稅收抵免既可以是雙邊稅收措施,也可以是單邊稅收措施。

第二,在稅收饒讓中,抵免是擬制的,不以納稅人實際在其所得來源國納稅爲前提;但在稅收抵免中,抵免是實在的,必須以納稅人在其所得來源國納稅爲前提。

第三,稅收饒讓的基本目的,是對有關的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以鼓勵其在其所得來源國的投資;而稅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則是爲了避免對跨國納稅人雙重徵稅

稅收饒讓制度對東道國吸引外國投資是很有好處的。爲了吸引外國投資,東道國通常都規定了許多諸如減稅免稅退稅稅收優惠措施。但是,如果在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的居住國之間沒有稅收饒讓制度,那么,東道國的這些稅收優惠措施就僅僅能起到避免或減輕國際雙重徵稅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對外國投資者的鼓勵作用,因爲盡管有東道國的這些稅收優惠措施,但外國投資者還是必須在其居住國並依那裏的稅法對其在東道國的投資所得納稅。而稅收饒讓制度作爲雙邊稅收優惠措施,使納稅人不僅在其所得來源國,而且在其居住國,都得到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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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http://www.chinaacc.com/new/253%2F257%2F284%2F2006%2F1%2Fad2578973517160023915.htm
2、http://www.tpclub.com/tax/content.php?id=MzMwNDU=
3、http://www.21lawyer.cn/10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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