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成立於1988年,是世界銀行集團裏成立時間最短的機構,1990年籤署第一筆擔保合同。多邊投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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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徵收風險貨幣轉移限制、違約、战爭和內亂風險擔保,並向成員國政府提供投資促進服務,加強成員國吸引外資的能力,從而推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發展中國家。作爲擔保業務的一部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幫助投資者和政府解決可能對其擔保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的爭端,防止潛在索賠要求升級,使項目得以繼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還幫助各國制定和實施吸引和保持外國直接投資的战略,並以在线服務的形式免費提供有關投資商機、商業運營環境和政治風險擔保的信息。概述
  當今的商業界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存在着很好的投資機會。然而,對不穩定政策環境的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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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對政治風險的洞察以及對具體投資機會的忽視常常會阻礙投資。結果,作爲經濟增長的關鍵驅動因素,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部分僅投向少數幾個國家,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世界上最爲貧困的人羣。
  該機構通過兩種方式應對上述顧慮:一是通過向投資者和貸款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二是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協助發展中國家吸引私人投資。歷史發展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1988年6月,但成立機構的建議早在1961年就提出過,世界銀行也曾於1966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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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機構”協議草案,並先後28次討論並修改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獲得通過,世界銀行決定停止有關“機構”的討論工作。1981年,世界銀行決定重新討論建立“機構”的問題。經過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銀行通過了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條約》 (也稱《漢城公約》,簡稱《公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公約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5個一類國家(發達國家)和15個二類國家(發展中國家)籤署並核準;二是這些國家認購股份總額須達到“機構”法定資本的33%。1987年10月,有關國家召集會議,決定1988年4月30 日前核準《公約》的國家爲創始會員國。1988年6月8日,在華盛頓舉行成立大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正式成立。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法定資本爲10億特別提款權,分爲10萬股,每股1萬特別提款權,每個會員國認股數不得少於50 股。從《公約》對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以現金繳付(發展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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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以本國貨幣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債券繳付。余下80%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個國家籤署了加入“機構”的《公約》,其中120個國家已核準《公約》,這120個會員國已認繳股金總額8.4億美元,實繳1.7億美元。中國於1988年4月30日核準了《公約》,成爲機構的創始會員國,認購股份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的目標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以補充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开發金融機構的活動。爲達到這些目標,機構應:1、在一會員國從其他會員國得到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適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3、並且爲推進其目標,行使其他必要和適宜的附帶權力。基本結構與制度

1,MIGA的法律地位

  MIGA作爲世界銀行集團的下屬機構,擁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權締結合同,取得並處理不動產和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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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進行法律訴訟
  獨立的法人地位對MIGA極爲有利,因爲作爲一個多變投資擔保機構,擁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开展。

2,MIGA基本結構

  理事會是MIGA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每一成員國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組成。
  董事會至少有12人組成,負責本機構的一般業務。董事會主席由世界銀行總裁兼任。
  MIGA的總裁由董事會主席提名任命,負責處理本機構的日常事務及職員的任免,依據慣例,總裁也由作爲MIGA董事會主席的世界銀行總裁兼任,但總裁和董事會仍是兩個獨立的部門。
  職員由總裁負責組織、任命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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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團投票制

  依據會員國的經濟實力,MIGA將會員國分爲兩個集團:第一集團包括22個發達國家,第二集團包括132個發展中國家
  首先每個國家都同等的享有177票的成員票,而由於發展中國家成員數量多,所以在此方面發展中國家的總票數佔優;其次在同等成員票的基礎上,會員國還要按照各自的股份計算票數,而由於發達國家在MIGA總資本佔有大部分股份,因此在此方面發達國家的總票數佔優。這樣,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總票數大致取得了平衡
  中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在MIGA裏,中國是第六大股東,擁有3138股股份,次於美國日本德國、法國和英國。作用及功能

1、促進增長

  自成立以來,MIGA已爲85個發展中國家投資項目提供了135億美元擔保。這些擔保可使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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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源於貨幣的不可兌換及其轉帳限制(禁兌險)、战爭和內亂(包括恐怖主義和怠工)險、徵用險及違約險等非商業性風險。截至2004年6月30日,MIGA的上限總額已達52億美元
  MIGA擔保項目幾乎涉及從旅遊業到電信業及從銀行業制造業的所有行業。對能源、採礦業、重工業和基礎設施行業的大型資本密集型項目而言,保險尤爲重要。
  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包括源自任何一個成員國的新興及跨境投資投向任何一個發展中成員國的項目。合格的投資形式包括:股票持有者發行的股票股東貸款貸款擔保以及技術援助、管理合約、租約、特許經營和許可協議及償還的債券等。同時,董事會經他別多數票通過,可以將合格的投資擴大到其它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MIGA也爲獨立的金融機構,諸如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保險

2、前沿市場的領路人

  MIGA在爲投資者在受衝突影響的國家投資鋪平道路方面扮演着越來越重要的角色。2004財年,接近一半的新項目是在受衝突影響的國家實施的。爲促進外商直接投資流入阿富汗,MIGA專門設立了擔保基金。以前,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亞(前南地區)以及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也曾設立過類似基金
  MIGA扮演“催化劑“的重要角色,不但爲其它地方投資提供了典範,也刺激了通過MIGA支持的項目爲人們提供相關物品服務的地方商業的成長。MIGA對其它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起補充作用,並通過其共同擔保擔保業務與其它夥伴开展合作。通過上述做法,MIGA從總體上提升了政治風險保險業的實力,並鼓勵其它保險貸款機構大膽進入它們自己可能不會孤身進入的市場

3、資助促進發展類項目

  MIGA支持的項目具有廣泛的發展效益 - 這些項目不但增加了地方就業崗位及爲政府創收,也成就了技能與技術轉讓。通過改善包括道路、電力、醫院、學校和清潔水源在內的基礎設施,當地社區常常可從中再次受益。同時,MIGA擔保的外商直接投資也拉動了地方的類似投資,並刺激通過MIGA支持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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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人們提供相關物品服務的地方商業的成長。其結果是,發展中國家打破惡性貧困循環的可能性也大爲增加。
  MIGA提供的擔保要求投資者遵循被認爲是當今世界最好的社會和環境標準。誠然,在沒有世界銀行集團的介入及沒有適宜的安全保障政策的情況下,相關項目仍能並且確實也在繼續。

4、幫助各國推銷投資機會

  通過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用於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工具、方法和技能,MIGA的技援服務對實現其宗旨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MIGA开發和發布促進投資機會信息傳播的工具和技術。成千上萬的用戶登陸MIGA的相關信息服務網頁以獲取投資信息。這些服務對各國的能力建設起補充作用。相關在线服務鏈接包括:FDI Xchange、IPAnet以及 PrivatizationLink。

5、調解投資爭端

  MIGA遏制可能中斷投資的政府行爲,從而爲投資者提供保護傘。如遇爭議,MIGA將啓用其爭議調節機制協助政府和投資者解決分歧,而無需費用昂貴的仲裁介入。該機制服務於兩方面的需要:使投資繼續及幫助相關國家維護其良好的投資環境信譽。MIGA作爲公正的中間人的角色能加強投資者向發展中國家投資的信心。

6、MIGA動作的主要條件

  合格的投資者(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成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的某個成員國注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爲東道國以外某個成員國注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該法人無論是否私有企業,均應在商業基礎上經營;另外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於投資資本來自東道國境外,則耕具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經MIGA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便可將適格投資者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或其多數資本爲東道國國民所有的法人);合格的投資(形式:董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將合格投資擴大到其他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但同時將可以投保的各類貸款限定於與MIGA承保的特定投資有關的貸款;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出口信貸均不在MIGA擔保範圍內,以免本機構與大多數國家的公營出口信貸保險機構發生競爭。在各種投資形式中,股權投資股權持有人發放或擔保長期貸款是MIGA重點考慮的承保對象。實質:投保的投資必須是在投保申請注冊後才开始執行的新的投資;必須具備經濟合理性;能夠給東道國帶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符合東道國的法律和條例;與東道國宣布的發展目標和發展重點相一致;在東道國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護。);合格的東道國(只有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跨國投資才有資格向MIGA申請投保);承保的險別(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战爭和內亂險、貨幣匯兌險、違約險。但將東道國政府爲管理本國境內經濟活動而通常採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排除在徵收和類似措施險之外。違約險只是在違約行爲發生後一定期限內,投資者在東道國內迄今未能獲得有關索賠的司法或仲裁裁決,或雖有裁決、判決但不能執行,才構成,);代位求償權(一經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已投保投資的各種權力或索賠權);分保與贊助擔保(對於成員國、或成員國機構、或其多數資本爲成員國所有的區域投資保險機構已予保險的特定投資,MIGA可以提供分保。而贊助擔保投保人不受國籍的限制。)。

7、MIGA的優點

  其體制源於OPIC體制,又遠高於OPIC體制;他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衝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爲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體現:承認MIGA 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籤訂的擔保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對東道國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認MIGA對東道國的代位求償權;承認MIGA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解決方式爲國際仲裁;承認在採用仲裁程序時,一並適用MIGA公約、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及東道國的國內法規則;承認國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和當事國的最終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妥協的另一方面結果是發達國家同意敦促本國的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表現爲:除非事先獲得東道國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籤訂任何承保政治風險保險合同;MIGA不對不符合東道國法律和法規的投資提供保險;MIGA只承保有利於東道國經濟發展的投資;MIGA不擔保任何因投保人認可或負有責任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作爲和不作爲所造成的損失;從法律上禁止MIGA夥同任何成員國從事反對其他成員國的政治活動);MIGA機制不同於任何國家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於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既是東道國又是MIGA的股東)。中國是MIGA的創始會員國。工作目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認爲:
  私營部門是個重要的發展支柱。除了捐助機構的援助和公共部門投資之外,私營部門也可以在減輕貧困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由於投資需求高於以往任何年代,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往往沒有能力(無論是財政能力還是技術能力)獨自承受滿足這種需求的負擔。
  私營部門可以推動經濟增長,轉變政府使用可以更好地滿足重要社會需求資金的意圖,同時利用這種機會進行有利可圖的投資
  投資商對海外投資的更加樂觀,但也認識到非商業性風險的存在以及有效管理風險以駕馭海外投資可能帶來的潛在危害的必要性。作爲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之一,MIGA提供一套獨特的傘形保險措施,以應對可能對項目產生負面影響的、與政府行爲有關的政治風險。重點和影響
  MIGA的業務战略符合市場中的最佳長項 — 吸引投資者和私營部門保險公司進入不同的業務環境。MIGA的战略重點是該機構可以發揮最大影響的具體領域: 1、基礎設施發展是MIGA的一個重要重點,因爲據估計,發展中國家僅僅爲了滿足快速增長的城市中心和服務不足的農村人口的需求,每年就需要2300億美元的新投資
  2、邊緣市場,即高風險和/或低收入國家和市場。對MIGA來說,它們既意味着挑战,也意味着機會。這些市場往往具有對外國投資的最大需求和從中受益的最佳條件,但卻沒有得到私營部門的必要服務
  3、在受战亂影響的國家進行投資是MIGA的另一個業務重點。雖然這些國家在战亂結束後一般都能吸引捐助機構大量的慷慨承諾,但援助流動最終都會減少,使私營部門投資成爲重建和增長的重要因素。由於許多投資者對潛在風險十分警惕,政治風險保險就成了推動投資的關鍵因素。
  4、南-南投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投資)在外國直接投資中佔較大份額。但這些國家的私營部門保險市場並不都很發達,國家出口信貸機構往往沒有提供政治風險保險的能力和實力。
  MIGA 支持的項目有廣泛的效益:創造當地就業崗位、創造稅收轉讓技能和技術專長、等等。當地社區往往通過改善的基礎設施,包括道路、電力、醫院、學校和清潔用水,獲得大量的間接收益。MIGA支持的外國直接投資鼓勵了當地投資,推動了當地提供相關商品服務企業的增長。如果沒有MIGA 的參與,許多投資者、貸款者和其它保險公司根本就不會支持貧困國家的項目
  MIGA的擔保覆蓋面要求投資者遵守世界上最好的社會和環境標準。如果沒有世界銀行集團的參與,項目的實施可能也確實會缺乏足夠的保障。具體業務
  承保非商業性風險和提供促進性和咨詢性服務是機構的兩項主要業務。

(一)承保非商業性風險

  這是機構的主要業務,也是機構實現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機構的投資保險業務並不與各國的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產生競爭,而是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由於官方投資保險機構容易受本國政治的影響,而且對投保項目股權比例有限制,同時還規定承保金額的上限,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的業務範圍,使投資保險市場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機構的業務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業性風險時,爲了防止發生不必要的賠償而使機構蒙受損失,《公約》規定機構所承保的必須是合格的投資。所謂合格的投資,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合格的投資應包括股權投資,其中包括股權持有者爲有關企業發放或擔保長期貸款;和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資;以及董事會的特別多數票通過的其他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
  (2)合格的投資必須是在要求機構給以擔保的申請注冊收到之後才开始執行的投資,包括①爲更新、擴大或發展現有投資所進行的任何外匯轉移;②現有投資產生的、本可匯出東道國的收益
  (3)合格的投資必須①在經濟上是合理的,對東道國的發展有所貢獻;②符合東道國的法律條令;③與東道國宣布的發展目標和重點相一致;④該投資在東道國將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護。
  此外,東道國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即必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必須是一個同意機構承保特定投資的特定風險的國家,必須是一個對擔保投資給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護的國家。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可爲合格的投資因以下幾種風險而產生的損失作擔保
  (1)貨幣匯兌險。指東道國政府採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貨幣兌換成可自由兌換貨幣投保人接受的另一種貨幣,並移出東道國境外的風險。這類風險還包括消極的不行爲,如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投保人提出的匯兌申請作出行動。根據免責條款,對在擔保合同籤訂時即已存在的外匯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擔保
  (2)徵用險。即東道國政府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爲,實際上剝奪了投保人對其投資所有權控制權或其應從該投資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爲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通常採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過頒布法令直接取得財產,把財產所有權從原投資者手中轉到國家名下這類直接國有化措施外,發展中國家還經常採取各種“間接國有化”措施,如妨礙投資者作爲股東債權人行使其基本權利,妨礙投資轉讓證券和其他權利,妨礙投資者對其財產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權、使用權和處置權,或妨礙投資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對上述“間接國有化”措施,機構也予以承保
  (3)違約險。指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投保人籤訂的合同,並且①投保人無法求助於司法或仲裁機關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作出裁決;或②該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根據機構的條例在擔保合同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③雖有這樣的裁決但未能執行。
  (4)战爭和內亂險。指因公約適用的東道國境內任何地區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給投保人造成損失的風險。這裏的軍事行動既包括不同國家之間的軍事行動,也包括同一國家不同政府、黨派之間的軍事行動,既包括經過宣战的战爭,也包括未經宣战的軍事行動;內亂則指針對政府的有組織的暴力行爲。那些針對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義行爲,均不在此風險之列。由於战爭和內亂險不受東道國政府控制,因此機構在向投保者賠付後,一般不能向東道國索賠。
  (5)其他非商業性風險。指由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經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機構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業性風險。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貨幣貶值風險
  此外,機構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予擔保
  (1)投保人認可或負有責任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行爲或懈怠,包括①東道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爲;②投保者自己的行爲;③以投保者名義所爲的行爲;④投保者可以行使權利制止的投資企業行爲
  (2)發生在擔保合同締結之前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行爲,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辦公環境
  凡是機構的成員國內的投資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個國家(僅限於發展中國家投資時均可向機構申請承保上述風險。但作爲法人必須是在商業基礎上經營的,而且在機構籤訂擔保合同前,必須徵得東道國政府的認可。此外,《公約》還規定,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於投資資本來自東道國境外,則根據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經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便可將合格投資者的範圍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或其多數資本爲東道國國民所有的法人。這一規定有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在境外的資金流回本國。
  《公約》的“附件”還規定了“贊助擔保機制,即任何一個或幾個會員國均可自行籌資在機構內另設基金,爲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包括非機構成員國國內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提供擔保。這種擔保的基本規定均採用機構的規定,因而可以爲非會員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與機構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的政治風險擔保,從而有利於改善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引進更多的資金
  機構自成立以來,其擔保業務發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後收到1500 個項目投資者的投保初步申請,籤發保險合同100 項,承保金額超過10 億美元。可見機構的業務發展潛力很大。

(二)提供促進性和咨詢性服務

  機構通過向發展中成員國提供外國投資促進及咨詢服務,以幫助成員國創造良好的環境,吸引外國私人直接投資。機構主要提供以下幾類服務
  1.投資促進會議。通過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外國投資促進會議,促成成員國與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接觸與對話,以創造現實的投資機會。
  2.執行發展計劃。這種計劃的目的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工商企業經理更好地制定業務發展規劃,選擇合適的外國合作夥伴,採用現代國際商業慣例,並就具體投資進行評估。機構從1992 年开始組織這種計劃。
  3.外國投資政策圓桌會議。這種會議邀請有關發展中國家及國際著名的跨國公司經理參加,以推廣有關外國投資的成功經驗;改善發展中國家投資環境。1992 年6 月機構在博茨瓦納召开了第一次這種會議。
  4.外國直接投資法律框架咨詢服務。機構通過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合作,幫助這些國家放寬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和規章;並與一些成員國達成了外國投資法律保護協議。服務宗旨
  其體制源於OPIC體制,又遠高於OPIC體制;他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衝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爲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體現:承認MIGA 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籤訂的擔保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對東道國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認MIGA對東道國的代位求償權;承認MIGA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解決方式爲國際仲裁;承認在採用仲裁程序時,一並適用MIGA公約、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及東道國的國內法規則;承認國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和當事國的最終效力和法律拘束力。
  妥協的另一方面結果是發達國家同意敦促本國的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表現爲:除非事先獲得東道國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籤訂任何承保政治風險保險合同;MIGA不對不符合東道國法律和法規的投資提供保險;MIGA只承保有利於東道國經濟發展的投資;MIGA不擔保任何因投保人認可或負有責任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作爲和不作爲所造成的損失;從法律上禁止MIGA夥同任何成員國從事反對其他成員國的政治活動);MIGA機制不同於任何國家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於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既是東道國又是MIGA的股東)。中國是MIGA的創始會員國。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通融生產性投資,以補充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开發金融機構的活動。即:
  1、一會員國從其他會員國得到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2、开合適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
  3、推進其目標,行使其他必要和適宜的附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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