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

基本概念
外匯管理" alt="外匯管理" src="http://a2.att.hudong.com/10/08/01300000162747121154089244260_s.jpg">2007年中國貿易順差情況

各國的經濟條件和外匯收支狀況不同,外匯管理範圍和寬嚴程度也不相同。世界各國的外匯管理,大致可分三類:

1、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要限制,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蘇聯、東歐國家屬於這一類。

2、實行部分的外匯管理。對經常性的貿易、非貿易收支不加限制,可以自由兌換和匯出國外,而資本輸出入則受限制。一些工業發達的國家如法國、意大利和少數經濟情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屬於這一類。

3、貨幣可以自由兌換,限制極少。對貿易、非貿易收支和資本輸出入都無限制。這類國家較少,如美國、英國、德國、瑞士和日本等屬於這一類。

中國狀況

中國是實行外匯管理較嚴格的國家,中國真正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從1993下半年开始酝釀的,進行外匯體制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外匯管理" alt="外匯管理" src="http://a0.att.hudong.com/04/77/01300000162747121085777723521_s.jpg">2007中國外匯儲備

1、舊外匯管理體制存在着許多弊端,這些弊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日益成爲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如雙重匯率制使外匯投機行爲嚴重,造成大量的國家外匯流失,也不利於中國復關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不利於理順同一些國家的貿易關系;外匯留成制度容易造成“一女二嫁”的重復使用,不利於中國外匯儲備的宏觀控制,也不利於企業經營核算等等。

2、國內經濟體制改革在價格企業制度,財政金融等領域全面展开,並已達到了一定的深度,外匯體制改革的時機逐漸成熟。

3、中國堅定地推行對外开放政策,進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使中國經濟走向开放型經濟,而人民幣的不可自由兌換與开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不相符合.开放型經濟的基本特徵就是把國內經濟融合到國際經濟中去,更多地參與國際分工,使國內經濟越來越多地融合到國際市場之中,使國內經濟資源配置更多地與國際市場上的資源配置聯系在一起,實現一體化。這樣一種开放型經濟必然要求本國貨幣逐步變爲可兌換貨幣

4、通過外匯體制改革,增強國內企業,居民對本國貨幣的信心,防止資本外逃。自1979年實行對外开放以來,中國的出口有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出口所換取的外匯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被截流在境外,不能回收到國內用於建設。此外還存在着通過進口付匯方式或其它形式的資本外逃。這些現象對於中國經濟建設非常不利.爲此,通過外匯體制改革,消除不正常的資本外流的動機,使資本流出趨於正常化。

主要內容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這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是實現經常項目人民幣有條件的可兌換,其長期目標是實現人民幣自由兌換。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意味着取消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制,對國際間正常的匯兌活動和資金流動不進行限制。

此次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是一次力度很強的改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外匯管理" alt="外匯管理" src="http://a4.att.hudong.com/86/73/01300000162747121204736760761_s.jpg">外匯收支

1.從1994年1月1日起,實現匯率並軌,取消人民幣官方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爲基礎,單一的,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這種新的匯率體制下,人民幣匯率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政府只在必要時予以幹預和調控。

2.企業收匯,用匯制度改革.過去中國有採用的是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從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結匯制包括兩點內容:一是境內所有中資企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外匯收入,境外勞務承包以及境外投資應調回境內的外匯利潤,都要按照當日的外匯牌價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二是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爲投資匯入的外匯境外借款和發行債券股票所得外匯允許在外匯指定銀行开立帳戶售匯制也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一般貿易用匯,只要有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對實行配額,許可證或登記制的貿易進口,只要持相應的合同和憑證,就可辦理購匯;二是對非貿易項目下的經常性支付,憑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辦理購匯,非經常性支付購匯財務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向境外投資貸款,捐贈的匯出,繼續實行審批制度不過作爲過渡性措施:對出口企業結匯額的50%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臺帳,出口企業所需用匯貿易貿易從屬費,只要持前述有效憑證,由銀行在其臺帳余額內自由辦理支付,出口企業進口所需用匯超過臺帳余額的部分以及沒有出口企業用匯,仍然需要外匯審批。外資企業可以直接使用外匯

3.取消外匯收支的指令性計劃,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實現對國際收支宏觀調控。過去在外匯資源分配上還有一部分依靠行政手段,即按指令性計劃配給以官方匯率計價的外匯。這次改革在外匯分配領域取消計劃審批,使全部外匯供求通過市場來實現,促使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家將主要運用貨幣金融利率匯率經濟和法律手段來完善國際收支宏觀調控體系,這樣的調控體系將更加科學,合理,規範,也更符合國際慣例

4.建立銀行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原來中國的外匯市場是以各地外匯調劑市場的形式存在,是初級的,分割的,有限度的外匯市場。現在將建立中國統一的銀行外匯交易市場市場的主體是外匯指定銀行企業被排除在這個市場外,企業只能過與銀行之間的外匯买賣來影響匯率銀行外匯市場的主要職能是爲各外匯銀行相互調劑余缺和清算服務,這個市場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監督管理。從1994年4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前一日銀行外匯交易市場形成的價格,每日公布人民幣美元交易中間價,並參照國際外匯指定銀行以此爲依據,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浮動幅度範圍內自行掛牌,對客戶买賣外匯。通過銀行外匯买賣和中國人民銀行外匯交易市場吞吐外匯使各銀行掛牌匯率保持基本一致和相對穩定。

5.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在境內流通。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指定銀行機構以外的外匯买賣。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已發行流通外匯券可繼續使用逐步兌回,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持有的外匯券也繼續使用,也可憑本人護照及有關身份證件,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兌換外匯,對原批準收券的境內機構持有的外匯券或存款,也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匯率折成美元結匯。到1995年6月30日爲止,外匯兌換工作基本結束,市場外匯券已基本收回,從1995年7月1日起,外匯券已停止使用,流通兌換

外匯管理" alt="外匯管理" src="http://a0.att.hudong.com/18/71/01300000162747121204717591400_s.jpg">個人外匯收支

外匯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還包括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服務職能,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等等。

1994年以來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

(一)人民幣實現經常項目下可兌換

1996年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代表中國政府向世界宣布,從1996年12月1日起,中國不再適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過渡性安排,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義務,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是關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在匯兌制度方面應盡的一般義務,具體而言,包括三方面的義務;

首先,關於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問題。廢除歧視性貨幣措施有兩層含義:第一,廢除歧視性的貨幣協定;第二,取消復匯率制。所謂歧視性貨幣協定,是指兩國之間籤訂的在貿易收支差額結算時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這種做法盛行於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之間。以前中國也同許多國家籤有這方面的協定,但是,隨着中國經濟改革和對外开放的深入發展,中國已逐步實現了多邊結算的自由化,在對外貿易中已經不存在使用特定貨幣的協定.關於復匯率制,中國於1994年1月1日實行了匯率並軌,統一了外匯調劑市場匯率和人民銀行的牌價,並於同年4月开設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而又於1996年7月1日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銀行售匯,這樣,在中國就形成了以外匯供給需求爲基礎的統一的外匯市場匯率是在這個統一的外匯市場上由外匯供給需求的力量自行決定的,因此,中國現行匯率制度就是匯率的一元化,復匯率制已經成爲歷史。從以上兩個方面看,中國已經不存在所謂的歧視性貨幣措施,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

其次,關於支付自由化問題。所謂支付自由化,是指第八條款國在沒有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同意時,不能對經常項目下的國際交易的支付和資金轉移實行限制.經常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三個方面。中國從1994年开始逐步向第八條款國過渡,首先實行的是經常項目下的有條件的人民幣兌換,對外貿方面的支付限制已經廢除,進口企業只要持有效的進口憑證,就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從而滿足支付的需要。從勞務收支來看,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5月修訂並公布了《結匯售匯制度及支付管理規定》和《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等一系列旨在實現包括勞務收支在內的經常項目下的支付自由化,從這些新法規看,中國勞務收支下的支付限制已基本取消,符合第八條款的要求。雖然在居民因私用匯方面還存在着一定的數量限制,明顯的例子是,對出國旅遊者的用匯實行數量限制等,但是,這並不會構成中國成爲第八條款國的障礙。日本在1964年4月成爲第八條款國時,對居民出國旅遊也存在着用匯的數量限制,但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只是以日本應早廢除限制爲條件,允許其暫時保留該限制,與日本每人500美元的限額相比,作爲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規定每人可攜帶1000美元出境,還是比較寬松的,當然,從發展趨勢來看,理應逐步廢除這方面的限制。

最後,關於本幣可換性的義務。第八條款國不僅要滿足居民用匯的需要,在經常項目下允許居民把本幣兌換外匯,而且必須具有維持本國貨幣對外兌換性的義務,即對基金組織其它成員國持有的人民幣余額,必須允許隨時兌換外匯。中國成爲第八條款國之後,意味着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兌換性以及外匯支付的自由化,即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無論用外匯還是用人民幣都可以自由地進行支付,因此,在以人民幣支付時,對非居民收入人民幣,就必須允許非居民把人民幣兌換外匯。所以,實現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兌換的真正含義是,對非居民的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實現自由兌換。唯有如此,人民幣才能成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可的可兌換貨幣。這一點,在國家外匯管理局1996年6月頒布的《結匯售匯付匯管理規定》的文件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對外車駐華使領館收取的人民幣籤證費允許其兌換外匯並匯往外國。

(二)資本項目下的外匯管理逐漸放寬

中國作爲一個發展中國家資本項目還處於相對管制水平,從資本項目具有分析意義的43個子項來看,中國資本項目开放情況分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嚴格限制的子項有6項,佔13.9%。主要包括非居民在境內購买,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非居民在境內購买,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個人貸款,非居民向居民提供個人貸款等。第二層次是有較多限制的子項共18項,佔41.9%,主要包括涉及买賣股票債券,集體投資證券及其他相關證券的子項12個,以及居民在境外購买,出售和發行衍生工具,居民在境外購买不動產交易,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外國移民在境外的債務結算,移民向國外的轉移資產等子項。第三層次是較少限制的子項有11個,佔25.6%,主要包括居民在境外購买,出售或發行貨幣市場工具,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金融信貸擔保,保證和備用融資便利,對外直接投資,非居民在境內購买,出售不動產交易以及博彩和中獎收入的轉移等.第四層次可兌換的子項8個,佔18.6%,主要包括居民與非居民間相互提供商業信貸,對內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清盤,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禮品,捐贈,遺贈和遺產,移民向國內的轉移資產以及非居民員工儲蓄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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