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信托

所謂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托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托又能分爲單獨資信托和集合資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的即爲單獨資信托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則爲集合資信托

概述

資金信托,又稱金錢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信托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爲

資金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一項重要的信托業務,也是信托機構理財業務的主要存在方式。

關於受益權的轉讓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根據信托文件規定爲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

類型
資金信托漫畫

信托機構在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爲其單獨管理信托資金,即稱爲單獨管理資金信托;爲了使受托資金達到一定的數額,也可以採取將不同委托人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稱爲集合資信托

1、單獨管理資金信托
又可分爲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和指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其中,特定單獨管理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資金的運用方法及標的,包括投資標的類別、名稱、數量、時期、交易價格等,信托機構並無裁量權。

資金運用的範圍包括:

存放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托資金
投資國債企業債券
投資短期票券;
國內上市股票
國內證券投資信托基金
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業務。
而指定單獨管理運用資金信托業務是指結合信托機構自身信托投資土地开發業務專長,引導信托資金投資於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的开發項目

2、集合資信托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資信托業務又可分爲兩種:第一種是社會公衆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羣作爲委托人、以購买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合同作爲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羣或機構爲委托人,以籤訂信托合同的方式作爲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信托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證券市場信托。它可分爲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房地產房地產抵押貸款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產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爲受托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向社會(委托人公开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托權證募集信托資金,並由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經批準的信托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托

5)貸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信托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產業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2007年集合資信托產品資金投向領域數量和規模分布圖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籤訂信托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關系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信托期限;
信托資金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限;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
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務的報告;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風險的揭示與承擔;
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信托合同還可以載明信托財產交付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法。改變方法時受托人的建議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信托財產審計或者評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爲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關於風險申明: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在籤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籤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1)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2)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

3)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風險申明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與委托人籤訂信托合同。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關系的規定設立。   

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信托目的;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或者受益人的範圍;   

信托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信托期限;   

信托資金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權限;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安排;   

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其他費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受托人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期間及方法;   

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   

信托事務的報告;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風險的揭示與承擔;   

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信托合同還可以載明信托財產交付信托資金管理、運用、處分的具體方法。  資金信托漫畫
改變方法時受托人的建議和委托人的指示,信托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信托財產審計或者評估,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認爲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關於風險申明: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在籤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籤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應當在籤定信托合同的同時,與委托人籤定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風險申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信托投資公司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二)信托投資公司違背信托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投資公司負責賠償;

(三)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內容。

八項準則

1、《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已明確了獲得中國證監會業務資格認定證券公司可從事委托理財業務,故當然也就可以從事資金信托業務。但由於《暫行辦法》制訂的法律基礎主要是《管理辦法》,則《暫行辦法》所指的資金信托業務的受托人並不包括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認定證券公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2、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的本外幣業務,雖然包括作爲企業間的中介,企業間的資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間接拆借(同商業銀行的此功能一致),但這不表明信托投資公司可开展存貸款業務。信托投資公司通過資金信托取得的資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同的資金信托也有此要求),類似於證券行業務中對上市公司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取得的資金既非其負債,也非其資產,並須專戶管理,故信托投資公司若开展(變相)吸收存款業務缺乏法律/財務基礎。

3、依《暫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若違反規定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按照非法集資處理,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表明,若發行人非法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其應當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顯然,如有損失,賠償責任應由發行人承擔)。《暫行辦法》在此處的規定與《公司法》及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不一致,委托人應特別關注。委托人在籤訂資金信托合同時,同時會籤訂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申明書”)。申明書須至少包括如下內容:若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文件(信托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資金而導致的損失由信托財產信托資金)承擔;反之,賠償責任由信托投資公司承擔,若仍不足賠償,由信托財產信托資金)承擔。

4、信托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托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發行相關憑證,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憑證持有人擁有因憑證而反映的一種合同關系中,其享有要求權,即委托人信托投資公司的要求權,因此信托投資公司會在其會計報表上記錄爲負債。因爲禁止信托投資公司負債,當然也就順理成章禁止其相關行業務/發行職能

5、《暫行辦法》限定了信托投資公司作爲受托人,其接受資金信托合同的上限爲200份(含200份)。證券行業務中,已有不少擬上市公司股權設置方案中將員工持股問題間接通過信托投資公司持股予以解決。同一信托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托合同的上限爲200份(含200份),單份合同金額不低於5萬元(含5萬元);當前民營企業上市將成爲未來一段時間中國大陸IPO發行的主流,而民營企業一般全員均爲股東(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業),人數很多,則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上述規定。

6、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該段文字很重要,保險合同及其相關文件也會在首頁有同樣法律意義的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16條規定,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解釋保險合同接受投保人詢問、不得故意/過失隱瞞事實或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托投資公司若有類似行爲,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7、信托文件(信托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信托投資公司應爲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應注意,同債權轉讓債權一樣,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且僅有通知業務而無須徵得其同意;則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時,應履行通知義務。

8、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應指定信托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擔任信托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經理資格證書》。信托業的資格管理,同證券業、保險業一樣。證券業、保險業已經开展了全國範圍的相關資格考試,只有合格的人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參考資料

[1] 新浪財經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lczx/20050822/15581906937.shtml
[2] 金融界 http://www.jrj.com.cn/newsread/detail.asp?newsid=7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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