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
投資者在市場上決定購买哪一種金融工具,總會全面考慮它們可能帶來的權利和義務。投資者一般考慮四個因素:
②流動性,指金融工具迅速變爲貨幣而不致蒙受損失的能力。流動性與償還期成反比,即償還期越長,流動性越低,反之亦然;它與債務人信譽成正比,即債務人信譽越高,流動性越大,反之亦然。
③安全性,指是否遭受損失的風險。風險可有兩種:一是不履行約定的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的風險;二是市場的風險,即由市場利率上升而造成的金融工具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
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都是持有者的財富。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加,經濟主體金融資產持有的比重會逐步提高。同時,爲了既獲得較高收益又盡量避免風險,人們對金融資產的選擇和對各種金融資產間的組合也越來越重視。
在1993年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從統計目的出發對金融資產作了以下分類:(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2)通貨和存款;(3)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衍生金融工具);(4)貸款;(5) 股票和其他權益;(6)保險專門準備金;(7) 應收/其他應收账款。
SNA 中的金融資產;實際是按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的資產負債表記錄的這些統計對象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對每一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的是該部門爲籌集資金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已經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有關一個部門金融手段運用程度及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所處地位的雙重關系。
一般來說,根據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可以將金融資產分爲:庫存現金(包括銀行存款)、應收账款、應收票據、貸款、墊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衍生金融資產等。
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則根據對金融資產投資交易的持有意圖的不同,將金融資產分爲:(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的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企業成爲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爲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爲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徵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爲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直接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爲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徵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於到期時間短於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爲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爲持有至到期投資。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爲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爲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徵: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並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爲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