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危機
20世紀80年代發展中國家受到債務嚴重困擾的局面。衡量一個國家外債清償能力有多個指標,其中最主要的是外債清償率指標,即一個國家在一年中外債的還本付息額佔當年或上一年出口收匯額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這一指
標應保持在20%以下,超過20%就說明外債負擔過高。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危機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80年代初爆發。從1976~1981年,發展中國家的債務迅速增長,到1981年外債總額積累達5550億美元,以後兩年經過調整,危機緩和,但成效並不很大,1982年8月20日,墨西哥政府宣布無力償還其到期的外債本息,要求推遲90天,由此引發了全球性的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危機。到1985年底,債務總額又上升到8000億美元,1986年底爲10350億美元。其中拉丁美洲地區所佔比重最大,約爲全部債務的1/3,其次爲非洲,尤其是撒哈拉以南地區,危機程度更深。1985年這些國家的負債率高達223%。全部發展中國家裏受債務困擾嚴重的主要是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委內瑞拉、智利和印度等國。80年代這場債務危機的特點:①私人銀行貸款增長較政府間和金融機構貸款增長爲快。②短期貸款比重增加,中長期貸款比重下降。③貸款利率浮動的多於固定的。
嚴重的債務危機無論對於債務國,還是對於發達國家的債權銀行,乃至整個國際社會,都形成了巨大的壓力。包括國際金融組織的有關各方爲解決債務危機提出了許多設想和建議,包括債務重新安排、債務資本化及證券化等。盡管衆多措施對緩解債務危機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國際債務形勢仍然十分嚴重,債務危機還遠遠沒有結束1989年,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債務余額已高達1262萬億美元,發展中國家債務余額與當年出口額的比率高達187%,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這一比率更高達371%,發展中國家的償債率爲22%,而在債務形勢嚴重的拉美國家,這一比率高達31%到1990年,發展中國家的債務總額已經達到1341萬億美元。
債務危機有內外兩方面的原因。從各發展中國家內部因素看,20世紀60年代以後,廣大發展中國家大力發展民族經濟,爲了加快增長速度,迅速改變落後面貌,舉借了大量外債。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借入的外債未能迅速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高投入,低效益,造成了還本付息的困難。從外部因素看,導致債務危機的原因包括:①國際經濟環境不利。80年代初世界性經濟蕭條,是引發債務危機的一個原因。②70年代後期,國際金融市場的形勢
對發展中國家不利。國際信貸緊縮、對發展中國家貸款中私人商業貸款過多,也導致80年代的債務危機。③美國80年代初實行的高利率,加重了發展中國家的債務負擔。債務危機的爆發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有影響。對此,國際金融機構聯合有關國家政府和債權方銀行進行了多次對發展中國家債務的重新安排,達成了一些延期支付協議,使危機有所緩和。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對國內經濟政策進行了調整,並加強了相互間的聯合與協調,使危機得到進一步緩和。80年代債務危機爆發的原因十分復雜。歸納起來看,主要有以下6點原因:
①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兩次石油提價導致許多國家國際收支出現創紀錄的逆差,同時發展中國家中的一些產油國則出現巨額順差。
③受70年代後半期負數實際利率的刺激和被商業信貸人的熱情所鼓舞,發展中國家掀起了一股借款熱潮。
④許多債務國把借入的資金用於(或錯誤地用於)擴大消費,或投入那些低收益率的項目中(特別是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之後)。
⑥爲了消除70年代普遍嚴重的通貨膨脹狀況,發達工業國家採取了放慢經濟增長、大幅度提高利率等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這使債務國的出口機會大大減少,從而進一步削弱了債務國的還債能力。
(一)市場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場主體的行爲不規範。首先,國有企業產權關系沒有真正理順,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對國有資產責任心不強,以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對債務只好拖欠。其次,公司制的實行和股份制改革沒有走上正軌。一方面由於主管機關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審查不嚴,特別是對注冊資金到位情況沒有進行嚴格監督,以致許多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的經濟組織登記爲公司,這種公司成立後大多靠貸款維持運營,有的甚至靠詐騙度日,拖欠債務更是他們的家常便飯;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一些企業不顧自身的經濟能力,對外大量募集股份或發行債券,由於事先對經營前景估計不足,最後往往留下負債累累的爛攤子。再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以致一些人濫用權力,揮霍和侵吞企業財產。
2、地方、部門、行業保護主義嚴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涉及到該地區、該部門、該行業的利益,有關地區、部門、行業就大量採用地方保護主義措施,對內實行特殊保護與扶持,對外進行歧視和排擠,致使其他地區、其他部門、其他行業的債權人無法行使其債權。當前,保護主義在行政執法、金融乃至司法部門表現比較突出,以司法部門爲例,一些審判機關、審判人員對外地企業起訴本地企業要求履行債務的,在立案時進行百般阻撓,在審理時一味包庇、袒護本地當事人,在執行時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絕。
3、不正當競爭行爲嚴重。一些企業爲謀取自身利益,不惜採用商業賄賂、發布虛假廣告等手法推銷殘次僞劣產品,騙籤合同,或者借機佔領市場、擠垮競爭對手。這樣做的後果使受害企業產品積壓,陷入危機,只好靠舉債、拖債度日。
(二)企業自身的原因
債權人企業的原因主要有:1、訂立合同時的失過。首先是訂約前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結果上當受騙、貨款兩空,或者是貨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訂立的合同條款不完備、形式不規範,或者是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約定不明,或者對履行期限、地點、方式規定不清,或者不去辦理法律規定的審批、登記、公證手續等等,導致合同無效或責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規定的擔保方式保護自己,從而使自己債權的實現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時行使自己的債權,不在法定或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催收貨款,結果由於債務人企業的債權人不斷增多,債務數額不斷擴大,以致於其無力償還,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對自己的違約行爲不重視,如因提供不合格的產品或服務而導致對方提出索賠時,不積極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給予賠償,致使對方以此爲借口拖欠債務;第三是對債務人企業的分立、合並、撤銷、破產等情況不能密切關注,對其財務變化一無所知,因而在對方清算過程中不能及時介入參加受償。最後是在對方對第三人享有債權時,不依法行使代位權,在對方擅自向第三人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時,不依法行使撤銷權等等。3、請求權行使的懈怠。在對方違約後,債權人本應及時行使請求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一些債權人往往怠於行使自己的請求權,既不及時同債權人協商進行處理,也不及時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予以解決,以至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權利。
債務人企業的主要原因有:1、盲目上項目,資金不足情況嚴重。2、報復性違約現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對企業有違約行爲以致拖欠債務時,本企業對第三人的債務也不履行;3、財務管理混亂。4、社會負擔沉重,無謂支出過多
在緩解或解決債務危機方面,除已有的各種方案之外,還有三項因素至關重要:①有利的國際經濟環境,其內涵包括增加國際貿易制度的开放程度和降低發展中國家的實際籌資成本;②債務國作出有力而持續的調整努力,其內涵包括促進國內宏觀經濟的穩定以及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並從根本上提高外債的使用效益;③提供充分的外部資金流量額,扭轉債務國資金向債權國倒流的趨勢,這就要求發掘新的融資渠道,促進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形式。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中國《民法通則》和去年實施的新《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於意思自治的範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爲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訴訟清償債務。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三)破產還債。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爲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四)兼並清債。兼並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买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並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並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並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並後,被兼並企業的債務由兼並企業承擔,被兼並企業的職工由兼並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於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爲股份,使債權轉化爲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於消滅的償債方式。目前債轉股作爲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中存在問題還很多,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
(六)申請債權保全。債權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任意處分其財產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依法申請有權機關採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如果說以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法律依據尚不十分充分的話,那么新《合同法》中債權保全制度的確立,爲債權人申請債的保全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七)行使擔保物權。爲保證債權的實現,中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並以其價金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不少債權人不注重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令債務人提供應有的物權擔保,或縱使債務人提供物權擔保,也不能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積極地行使擔保物權,因而使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實現。
總之,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問題盡管非常復雜,但從法律的角度上講有多種救方法,只要企業對其債權和債務給予充分的重視,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積極大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採取各種法律允許的措施,企業債務問題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在國有企業實現脫困的關鍵時刻,使企業擺脫債務危機,對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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