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公司監管部門
  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涉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範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
  經過十年的成功運作和發展,中國華融全面完成了政策性資產處置目標任務,爲促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脫困、維護金融體系穩定運行、最大限度減少國家損失、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中國華融積極穩健推進商業化轉型,旗下已擁有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融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華融致遠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融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了以資產經營管理爲主,以證券租賃信托投資爲依托的綜合性金融服務體系,可以依托輻射全國的32家分支機構多元化的業務平臺,發揮綜合優勢和協同效應,爲客戶提供一攬子多項金融服務,滿足客戶多樣化的服務需求。中國華融目前正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加快推進公司商業化轉型。計劃用五年的時間實行“三步走”战略:一是大力推進實施“大客戶”战略,徹底走市場化路子;二是適時引進優秀的战略投資者,走市場化、多元化、綜合化的現代金融企業發展路子;三是擇機上市,實現公司跨越式發展
  中國華融實行統一法人授權經營經營管理體制。總裁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經營運作全面負責。總部擁有全公司法人財產權,是公司經營管理中心、風險管控中心、決策指揮中心、資源調配中心、經營服務中心和業務創新中心。中國華融把抓好全面風險管理作爲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堅守風險底线,確保各項業務健康發展,在總部和各辦事處成立了兩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委員會,各公司成立風險管理議事機構,建立了風險報告制度和風險分類管理制度。總部對全系統內部審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監督作用。爲加強對公司監事會工作的指導,中國華融總部設有監事會工作部,建立公司監事會聯席會議制度。中國華融建立了符合實際需要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並於2005年8月通過國際權威認證機構英國標準協會(BSI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標準認證,成爲國內首家通過認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司管理
  總裁:賴小民
  副總裁:鄭萬春
  副總裁:隋運生
  紀委書記:戴克維
  副總裁:徐肇宏
  副總裁:梁志軍
  副總裁:王克悅
  副總裁:章琳主要業務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
  收購經營銀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含商業化收購
  追償債務
  對所收購的不良資產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向中央銀行申請貸款
  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項目評估
  接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資產
  對管理範圍內的實物資產追加必要的投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資產處置業務運作

收購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於2000年間政策性收購了中國工商銀行4077億元,涉及7.2萬戶企業的不良資產

權利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收購的不良貸款,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華融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監管部門確定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實施細則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物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證券承銷等方面的服務,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按照財政統計口徑,截至2004年,華融公司累計處置政策性購入不良貸款3036.04億元,資產處置率達到74.47%,累計回收現金413.35億元,現金回收率16.82%。

處置回收目標考核責任制

  2004年初,國家財政部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正式實施處置回收目標考核責任制。華融公司資產處置目標考核責任制實施第一年开局良好,2004年不良資產處置綜合收現達156.4億元,創歷史最好水平。其中,按照財政部目標考核責任制口徑,2004年,華融公司共處置債權資產545.04億元,回收現金102.74億元,現金回收率爲18.85%。同時,經營成本進一步降低,公司回收百元現金費用成本爲3.88元,較上年減少2.46元。
  在盤活不良資產的同時,爲了幫助國有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促進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扭虧脫困,國家推出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重大舉措。截至2004年末,華融公司已經組建轉股公司368個,華融轉股金額628.57億元。實施轉股後,華融即成爲企業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在持股期間,依法行使和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華融持有的股權,可依法向境內外投資轉讓,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可以上市。截至2004年底,華融已向轉股公司派出董事監事1638人次,派出人員參加轉股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會議4000多次,認真履行了出資人的職責。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以來,積極發展與國內社會中介機構金融同業的合作關系,在資產管理轉股資產評估和企業重組等方面進行了密切合作。華融先後與100余家國際金融機構、战略投資者和中介機構建立了密切聯系。
  在總結第一次國際招標項目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華融成功地舉行了第二次大規模對外資產打包處置國際招標。截至2004年末,第二次國際招標對外處置資產項目全部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完成了資產交割。其中,2個資產包向花旗集團賣斷,11個資產包由華融與瑞士銀行摩根大通、雷曼兄弟、高盛摩根斯坦利成立中外合作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處置。這次資產處置是中國迄今爲止最大規模的不良資產國際招標,也是亞洲地區最大規模的不良資產交易活動。此次國際招標是華融公司利用市場化運作機制,通過國內外投資者競爭,從而發現和決定不良資產價格,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的又一次積極嘗試。通過這次國際招標批量處置不良資產,加快了華融公司資產處置進度,提前收回了部分現金,提高了資產處置的效率和效益。
  2003年成功實施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是華融公司資產證券化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該項目依據資產證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按市場化運作模式,將未來若幹筆資產的處置收入集中整合成便於投資的受益權,調動市場資金參與資產處置,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和監管政策框架推出的一項全新的資產處置業務交易方式。2004年,據權威信用評級公司出具的跟蹤評級報告,資產處置信托項下優先級收益權的信用等級跟蹤評級結果爲AAA級。目前資產處置信托項目受托處置進展順利,截至2004年末,已累計收回現金13.07億元,預計2005年2月20日將提前贖回全部優先級受益權,此後剩余資產收益將全部歸華融所有。开拓市場

上市

  爲了提升資產質量,挖掘資產的潛在價值,培育公司核心競爭力,華融全方位开拓以證券承銷企業重組爲重點的投資行業務,相繼與一些資產管理範圍內的公司籤訂了股票發行主承銷服務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呈現良好發展態勢。2004年,投資行業務取得了新的進展,作爲證監會公布的首批67家保薦機構之一,2004年完成了陝西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4,000萬股A股股票發行上市保薦項目。繼2002年8月由華融公司擔任主承銷商的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發行5000萬股A股股票成功上市,首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擔任股份公司新股發行上市承銷商的先河之後,2003年9月成功地完成了江西長力汽車彈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發行5000萬A股的主承銷上市推薦,目前又有1個主承銷項目正在證監會審核,3個項目已完成輔導和制作發行申請文件工作,還有3個項目正在輔導和驗收階段。公司股票承銷業務居同業領先地位。截至2004年底,華融公司累計與90余戶企業籤訂了共計130余項管理咨詢和財務顧問服務協議。成立五年來,華融公司先後採取多種形式完成了一批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工作,爲經營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實質性改善運行質量創造了有利條件。另外,積極穩妥地开展了國債現券交易國債回購理財活動。
  受托管理和處置原中創公司資產的工作有了新進展,截至2004年末已累計收回現金6.32億元,其中2004年收現3.32億元。

托管

  2004年8月,華融公司开始全面參與德隆系風險處置工作。2004年8月26日,華融公司與德隆國際战略投

pic-info">總裁賴小民

資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屯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籤署了《資產托管協議》後,又相繼對金新信托及德恆、恆信、中富三家證券公司德隆系金融企業實行了停業整頓和托管經營。截至2004年末,基本穩定了德隆系實業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保持了德恆、恆信、中富三家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正常進行,完成了新疆金新信托投資公司和德恆、恆信、中富三家證券公司債務登記,啓動了個人債權收購工作,完成了三家證券公司重組處置方案的設計和上報,初步實現了托管工作的階段性目標,展示了統籌運作重大項目的能力和員工隊伍良好的專業素質及精神風貌,增長了知識,積累了經驗,鍛煉了隊伍,爲公司新業務的开展奠定了基礎,拓展了空間。

改革和發展方向

  2004年初,國家明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即建立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處置目標責任制,允許資產管理公司开展商業化收購接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產業務,走市場化、商業化的路子。2004年4月,財政部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委托代理業務、投資業務等三項新業務市場準入政策的出臺,是資產管理公司從事商業化業務有了政策依據。2004年9月,華融公司率先獲準开辦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接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資產、對部分不良資產追加投資等三項業務。目前,商業化業務正在全面鋪开。公司章程
  爲規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管理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中文名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CHAMC")。
  第二條 公司住所:中國北京西城區白雲路10號,100045。
  第三條 公司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經營、處置、回收中國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最大限度減少資產損失。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爲100億元人民幣
  第五條 公司營運資金來源包括注冊資本財政撥入的營運資金、發行公司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人民銀行貸款營業收入
  第六條 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和財政部的財務監管,公司證券業務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
  1、收購經營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2、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銷售
  3、債務重組企業重組
  4、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資產證券化;
  5、資產管理範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6、資產管理範圍內的擔保
  7、直接投資
  8、發行債券,商業借款
  9、向金融機構借款和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貸款
  10、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
  11、資產項目評估;
  12、企業審計破產清算
  13、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公司收購工商銀行不良資產的範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剝離計劃確定。公司接收不良資產時,應有工商銀行提供的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審核的文件,以及財政認定的文件。
  第九條 對已被公司收購工商銀行不良貸款,其所涉及債務人由對工商銀行負債轉爲對公司負債,由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和本章程確定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第三章 出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出資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者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出資額100億元,由出資者全額撥付。
  第十一條 出資者享有如下權利
  1、審議、修改公司章程;
  2、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3、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4、受國務院委托,就公司合並、兼並、變更、分立、股份化、解散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5、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政狀況,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法規規定出資者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出資者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如實繳納出資額;
  3、不得侵害公司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出資者必須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公司總裁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總裁負責制。公司總裁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幹名。總裁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一名副總裁代行其職權。公司總裁、副總裁監事會提名,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資格審定後由國務院任免。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總裁。
  第十五條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經營管理工作;
  2、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司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3、制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訂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5、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職工工資水平和獎懲方案;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國務院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員;
  8、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开展業務活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9、國務院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總裁承擔下列責任:
  1、因公司內部管理原因造成重大損失;
  2、公司經營決策失誤造成損失;
  3、公司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總裁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爲最高行爲準則,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在公司外從事與本公司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2、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職權;
  3、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4、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5、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开立帳戶存儲;
  6、未經國務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7、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第五章 監事
  第十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公司經營管理行使監督職能,並定期向出資者及有關政府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監事會由十一人組成,設主席一人。監事會成員由財政部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代表、證監會代表、審計署代表、中國工商銀行代表、外部專業人員、公司管理人員和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財政部代表、中國人民銀行代表、證監會代表、審計署代表和中國工商銀行代表擔任的監事,由派出部門委派或者更換;公司管理人員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者更換;公司外部專業人員擔任的監事監事會其他成員提名和審議通過,由監事會主席任免。 監事會主席由財政部代表擔任,副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銀行代表擔任,並由國務院任免。
  第二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總裁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开一次會議。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开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开。監事會決議經全體出席會議監事的半數同意,方爲有效。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公司的重大战略決策;
  2、對修訂公司章程提出建議;
  3、審定公司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4、檢查公司財務,審查公司財務報表
  5、對公司總裁的經營業績進行監督和評價,並提出任免及獎懲建議;
  6、對總裁、副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7、提議召开高級管理人員會議,研究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監事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3、除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泄漏公司的祕密;
  4、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禁止性規定。
  第六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實行公司公司制。經財政部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該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在業務量較大、不良資產集中的地區設立若幹公司、支公司辦事處公司按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省級分行管理。分、支公司根據公司授權开展業務,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在北京,並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置若幹職能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上具有投資銀行功能。
  第二十七條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與工商銀行籤訂協議,委托其對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並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職員包括工商銀行劃轉的工作人員和社會招聘的各類專業人員。實行全員合同制,並按市場化原則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激勵機制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財政部同意,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可解散:
  1、生存期結束;
  2、出資者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分立或股分化等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生存期暫定爲10年。根據需要,經財政部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公司生存期可提前結束或延長。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徵求監事會意見,報財政部審議、批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需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出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爲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司批準設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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